檢討勞資會議實施的問題正是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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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8/03/15
期數: 
第207期
  自今年31起,《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規範等修正條文生效實施,其中有三個條文規定若雇主想要變更調整,除了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同意、指定或公告等程序,還要「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能為之,包括第32條第2項「放寬單月加班時數上限」、第34條第3項「縮短輪班間隔時間」及第36條第5項「鬆綁每七天一例假」。
  再加上勞基法原本對於「延長工作時間」(第32條第1項)、「實施變形工時」(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第30條之11項)、「女性夜間工作」(第49條第1項),亦有上述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同意的規定,使得勞資會議是否依法正常舉辦,在這次掀起滿城風雨的勞基法修法抗爭後,顯得益發重要,但是也成為更令人憂心的問題。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可知,勞資會議係為自願性的勞資諮商、合作機制,其透過定期會議、共識決等方式,以尋求問題解決,創造勞資雙贏目標;如今政府為了勞動力彈性化之政策目標,修法將關於工時規範的例外規定-而且是不利於勞動者工時保護,可以透過勞資會議的同意程序後即得實施,賦予勞資會議很重大的功能,然而是否給了雇主更多巧門運用的機會,此由近幾年勞資會議實施家數大幅增加可見端倪(表1),實有討論必要。
  首先,從《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可知,現行勞資會議機制的重點規定,以及實際上所產生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Q:沒有罰則)
2)勞資會議係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指派」;勞方代表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選舉」產生。Q:資方介入操作空間很大)
3)勞資會議代表之權利義務,包括誠信原則、資料提供、出席公假、禁止不利待遇等規範。Q:如何落實以保障勞方代表的職權)
4)勞資會議決議執行的疑義?Q:資方拒不執行決議或強行要求通過所欲之提案)
  惟除了上述所提及之問題,勞資會議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大,可以決定員工集體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等重要事項(表2),但是長期被批評僅是雇主遂行己意的「橡皮圖章」,其因在於:(1)現行工會組織率低,勞工的集體勞動條件只能靠勞資會議把關。(2)勞資會議往往由資方主導運作,雇主只要掌握半數勞方代表的支持,就可以完全主導勞資會議的提案及決議。(3)勞資會議甚至沒有實際舉行,只是人資部門「紙上作業」,用以應付主管機關審查。(4)除非資方點頭,勞資會議決議無法落實,而且沒有相關罰則。
  勞動部官員接受媒體的訪問坦言,在目前法規下,公司若不召開勞資會議,的確沒有罰則;然而,一旦在勞動檢查時,雇主被檢查到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就使勞工加班、女性夜間工作、運用彈性工時,或是在這波勞基法修法通過後逕自調整勞工例假等,即便雇主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一旦雇主拿不出勞資會議紀錄,就可開罰2100萬元。
  此外,勞動部對於勞團質疑很多雇主根本未開勞資會議的回應則是,將會啟動勞資會議改革,未來企業申請上市櫃,或初招、重招外勞時,將要求檢附最近1年會議紀錄,也就是至少開4次會。對此,勞團仍質疑企業會造假,資方則指中小企業不必頻繁開會。依相關統計,每年上市、上櫃公司約有40家會受影響,申請產業外勞等約有36,000多家(蘋果日報,2017/12/19)。
  綜上所述,勞資會議既為法定勞資協議機制之一,此次勞基法修法相關條文又增加其同意權事項,則檢討勞資會議實施的問題正是時候。學者周兆昱即指出,在目前工會組織率持續低迷的狀況下,就有必要將勞資會議之法令規範提升到法律位階,除了解決勞資會議決議法律效力之爭議外,亦有助於釐清勞資會議與工會權限之爭議。
  此外,勞動部應檢討其相關函釋(勞委會1011114日勞動2字第1010088029號函),應該在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之後,就限縮勞資會議決議獨大的看法,亦即廢止「…惟若勞資會議同意時未併附期限者,允認已完備前開法定程序。嗣後,事業單位勞工縱已組織工會,雇主就前開各事項,得免再徵得工會同意」之函釋。況且隨著法律修改,勞資會議原先同意之實質內容亦已有異,該函釋「一次同意,萬年同意」之效力更顯荒謬,故建議改為應再經由工會同意的程序,或是該事項的同意期限僅至當屆勞資會議屆期之日,雇主欲續予辦理者,即應徵得工會同意,方為正辦,否則只會使問題惡化無解,徒然增加勞資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