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性協商(Interest-Based Bargaining, IBB)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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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20/05/31
期數: 
第233期
  傳統上,分配性協商(Distributive Bargaining),為一種競爭型的輸贏(win or lose)談判,雙方的目標基本上直接衝突,而且雙方須謹慎地掌握資訊,僅透露對我方有利的資訊,並期望盡可能地獲得對方資訊以處於有利態勢。在協商過程,雙方目標是直接衝突的,資源有限,雙方會運用策略來贏得最大值;當談判者想獲得利益最大值,雙方關係又無關緊要時,分配性協商有其功效。此種協商模式係為解決純粹利益衝突之談判,著重於資源重新分配的零和賽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向陌生的攤販殺價購買某種商品,談判的標的只有一般價格而已,此時只需考慮有無售後保固或換貨的情況即可。分配型談判的基本戰術是資訊與認知操作。
  此外,強調「找出共同或互補利益」、「解決困擾雙方議題」,以雙贏為談判目標的整合性協商(integrative bargaining),則是另一種勞資協商模式。為了進行利益的交換,雙方必須釐清彼此利益為何。因此,整合性協商的基本戰術就是事前分析、建立信賴關係及交換資訊。在此協商過程,雙方需要公開交換資訊,告知對方所關心、擔心或需要被滿足的議題為何,然後參與共同問題之解決,並發展出幾個可能滿足雙方要求的方案,再以客觀標準選擇雙方都能共同接受之方案,有人稱為雙贏協商(win-win bargaining)。
▍以利益為基礎的協商模式
  因此,整合性協商—或稱利益性協商(Interest-Based Bargaining, IBB)是以其利益或權益為基礎之協商模式。與傳統分配性協商模式一樣,雙方需要提出協商的議題(issue),且與分配性協商不同的是,並不重視各自立場(position)的不同;所謂立場是指一方對於某一議題的單一答案或解決方案(例如:資方為了節省成本欲取消伙食津貼,勞方堅決反對資方此提議,兩者相互排斥)。利益性協商注重的是利益(interest),也就是一方對於某一議題之關切、恐懼、慾望或需求(雙方都關切降低成本,但非必然相互排斥);為了滿足這些真正的利益,雙方因此有較多的空間發掘更多方案,而不會將協商限於單一解決方案,所以方案(option)的探索是一重要的過程,也就是可能解決問題且可能滿足一方或雙方利益的對策。方案是透過標準(standard)決定的,所謂標準是那些可用於比較與評估選擇方案的客觀因素或特性,是可以衡量、比較及評價的。
  利益性協商之關鍵在於雙方之信任感,基本態度是雙方願以互相合作的方式,找出問題的關鍵,協助對方獲勝;雙方必須坦誠討論,擴展雙方權益之選擇;同時以訂定共同標準取代力量較勁,找出雙方在談判當下所認為之最適當的解決方案。因此,在此一過程著重各方利益,以建立全體皆可支持的有效解決方案為其特色。
▍利益性協商之程序
  勞動部在521-22日舉辦的一場研習訓練及經驗分享座談會上,安排前勞動部長、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副教授潘世偉,講授如何運用利益性協商(IBB)以協助建立良好勞資關係,他指出進行利益性協商的準備程序包括:
(一)選擇並聚焦議題(確認議題),積極聽取對方意見,並將資訊予以彙整。
(二)確認利益(其需求、顧慮及議題背後之目的),寫下所有利益事項,經由判斷並指明共同利益為何。
(三)產生不同的方案(可能可以滿足利益的不同方案),依據腦力激盪的指導方針(不要批評想法、運用天馬行空的想像力、繼續發展別人的想法、目標數量重於質量、記下所有想法)進行,並將這些方案如實記錄。
(四)經由標準評估方案之選擇,即決定哪些方案是可以滿足需求的,此時可運用FBA原則予以檢視:(1Feasible(可行性),應是合法的、可負擔的、可執行的、可以理解的。(2Beneficial(效益性),有滿足其重要利益,是不是比現在更好?(3Acceptable(接受性),是否公平?能否通過長官或組織的認同?
(五)發展解決方案(利用符合條件的標準來創造解決方案),雙方運用共識的方法共同決定解決方案。
(六)由參與成員共同將解決方案化為文字草約。
  但是講師強調,利益性協商的模式並非無往不利,這可能是因為下列因素所致:一是雙方關係之歷史;二是雙方之議題通常只能以分配性協商達成,尤其是涉及金錢給付的議題;三是協商情境中不同且混雜的動機。
  常聽聞很多資方將「勞資和諧」掛在嘴上,但是無意重視及經營勞資關係,掩蓋或壓制員工與企業之間潛在衝突及爭議問題;甚至將勞資會議當作雇主的橡皮圖章、拒絕協商團體協約。本文認為勞資雙方平時的溝通協商極為重要,其目的除了是要解決平日發生的問題,真正重要的功能在於建立勞資雙方的信任感,這有賴於經年累月的互動關係;有了互信關係之基礎而進行的勞資協商,才有可能事半功倍,最後達到共贏共榮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