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要求金管會將遞延獎金爭議列入檢查局稽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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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1/11/30
期數: 
第251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避免銀行不當銷售產生金融消費糾紛,於1045月核定「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8條規定:「銀行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況,並避免於交易成立後立即全數發放。」故各銀行修改業績獎金辦法,將部分應發獎金延後一定時間發放,以遵守主管機關規範,這是遞延獎金的由來。這些應發未發的遞延獎金本應於保留一定期間後,若無金融消費糾紛就應歸還給業務人員,但部分銀行增加了「在職才能發放」條件,不在職者(退休、離職、甚至留職停薪)即喪失領回權利,變相苛扣了離職員工應領的獎金,衍生多件勞資爭議。
  全金聯10776日與勞動部、金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公會)共同召開之「研商金融業業務獎金發放規定相關事項會議」達成共識:「於金融業者發給員工酬金獎勵,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之對價性,應屬工資之範疇,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有影響勞工依法請領全額工資之權利。」時任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亦明確表示,金融機構應遵守「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但是不能以該原則第8條之規定,當作不發給業務酬金的理由。主管機關雖已表明規範立意,但各銀行仍置若罔聞,不修改辦法也不返還離退員工的遞延獎金。為維護勞工權益,全金聯於109716日與金管會座談時再次針對遞延獎金爭議要求金管會出面解決。金管會分別於109921日、110810函覆全金聯均明確表示「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8條規定,旨在避免業務人員僅以業務為考量,忽略金融消費者權益,而導致不當銷售文化;該條文並未規定遞延酬金於員工離職時可不發放。金管會函示銀行公會請其發文會員銀行須依金管會函文辦理,但仍有部分銀行拒不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改善。
  金管會已多次重申遞延獎金發放相關規範,仍有銀行業者罔顧員工權益未修改規定。全金聯於1101028日與金管會座談時再度陳情此項議題,金管會黃天牧主委立即請全金聯協助提供尚未妥處的銀行名單,並裁示將未妥處的銀行列入金管會檢查局明年的稽查項目。全金聯已將多家銀行遞延獎金發放歸還及相關辦法修正調查之彙整表提供金管會參閱(詳如下表),期能經由主管機關行政力量使銀行業者正視此問題進而修改相關規範,並主動返還離退員工之遞延獎金,以避免勞資爭議持續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