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制的名存實亡―保險公司濫用行政監理義務形塑「假承攬真僱傭」的業務員職場
Tagged:  •    •    •    •  
出刊日期: 
2022/06/30
期數: 
第258期
  保險業務員爭取勞權之路,至今已十餘年,但在各個議題上,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只能一步一腳印爭取點狀的成果。爭取權益的步調之所以緩慢,其中關鍵的原因就是資方總是聲稱:業務員的合約是在「契約自由」的精神下,經由勞資雙方在對等基礎上的意願才能成立,因此業務員不應認為契約有不公平之處。這個說法乍看似乎合理,但實務面在長年以來,卻使許多業務員勞動權益受損。本文將簡單敘述目前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普遍面臨的困境,以及在可預見的未來,確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契約自由」絕對是我國民法最基本的精神,但在金融監理的原則下,《保險法》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設計分別賦予了「保險公司監理」及「保險業務員被監理」的義務;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針對業務員「某些行為」進行管理,同時也要求業務員必須服從前述的管理。法規命令的設計,讓保險公司跟保險業務員在簽訂一份勞務契約之前,就已經確定要針對「某些行為」進行管理。
▌「某些行為」究竟具體為何?範圍多大?
  《保險法》第177條規定「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而金管會也依此法條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然而,管理規則在懲處業務員不當行為的設計上,存在三大問題:(1)對於保險業務員應遭懲處的行為,存在明確性嚴重不足的概括性條款,使保險公司有任意擴充解釋的空間。(2)完全授權各保險公司自行訂定獎懲辦法,甚至連審查權都交給各公司組成的商業同業公會執行,形同球員兼裁判的事實。(3)業務員若不服處分,其救濟管道為申訴委員會,而主管機關將該委員會同樣全權委由商業同業公會組織執行。以上三大問題的細節,以及法規命令設計上有何改善的空間,工會未來將再專文討論。
  在法規命令的設計下,保險公司對於如何管理業務員,有極大的決定空間;當一間保險公司可以將「管理並懲處的行為」,擴充到「應達標一定業績」、「應給付額外勞務來領取報酬」、「應服從公司隨時修改合約」、甚至「不應對契約定性提出質疑」等型態時,即便保險公司將該勞務契約命名為「承攬合約」,公司跟保險業務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恐怕已明顯滿足甚至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許多規定,成為事實上不折不扣的僱傭契約,這就是工會數年來不斷指出的「假承攬真僱傭」。
  舉例而言,最典型的「假承攬真僱傭」樣態,就是所有名義上簽訂承攬契約的保險業務員幾乎都會遇到的問題—服務津貼:當保險業務員完成一項保單的招攬,在承攬契約的精神上已經取得這份保單後續繳交保費中一定比例的價金作為招攬的報酬,並隨著每一期保費的入帳領取;然而,保險公司將後續報酬重新定義命名為服務津貼後,要求保險業務員必須持續與保險公司維持勞務契約關係下,持續服務公司保戶,才有資格領取過去就已經完成的勞務報酬。而當保險業務員為了能完全領取過去已招攬完成的保單報酬,在繼續與保險公司維持勞務契約的同時,又必須滿足公司以(考核)評量為名義的最低要求,必定又會再招攬額外新保單;如此一來,一名保險業務員在職涯結束之前或當下,永遠都存在尚未實現的酬勞!公司精妙的制度設計不僅可以免除任何勞動法令的義務(如:負擔勞保、提撥勞退等),還能迫使保險業務員為了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幾乎終身服務公司。
  此外,著名的「前六後六條款」更是過度擴充「避免不當招攬」的名義,而損害保險業務員權益的例子。所謂「前六後六條款」,是指當保戶不論任何原因解約一張保單,在解約時間點前後六個月內該保戶若有購買其他保單,招攬其他保單的保險業務員將拿不到任何有關這些保單的報酬。保戶解約的原因實屬多樣,個人財務規劃或有特殊保險需求皆有可能,會因為保險業務員的不當招攬行為而解約的情況或許偶爾存在,但在保險公司前六後六條款中,無視任何可能性,即單方面撤銷業務員報酬的做法,顯然就是濫用了主管機關賦予的懲處權力。
  目前,多數的保險公司與業務員簽署勞務契約時,都會特別在契約條款中載明如「本契約為承攬契約,排除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等文字,卻在契約當中的其他條款上明顯逾越承攬契約的管理權限。事實上,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40號也指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勞動契約,應該做個案性的認定。當然,保險業務員當中也有少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名正言順的僱傭契約,通常多為兼任管理職的資深保險業務員所適用,並在此情形下同時簽訂業務員的承攬契約與管理職的僱傭契約。但即便如此,仍有部分不合理如「承攬契約終止時僱傭契約亦連帶終止」、或「契約中事前同意任何業務調動」等跟勞基法規定所不合的條款。簡而言之,保險公司以「法律授權行使行政監理」的名義,有著極大的空間來設計與保險業務員間的勞務契約,若懂得節制,或許還有機會跟保險業務員達成真正的承攬契約;然而在實務上,保險公司以行政監理為名義行使勞基法上的管理,同時又以契約自由為說詞堅稱所簽訂的契約絕大多數為承攬契約,造成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嚴重不對等的情形。
  回到保險業務員實際面臨的職業現場,當個別業務員主張契約條款或處分不合理時,保險公司反駁的立場中,時常出現「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賦予保險公司管理業務員行為的義務」等理由,而消極應對業務員的救濟行為;然而,當業務員接受公司的說法,依處分內容向主管機關尋求行政救濟時,金管會的立場則又變成「公司對業務員的行為是私法關係因此不能訴願」。相較近年來就連學生遭老師記過經爭取後都可以訴願,保險業務員在權利救濟上面臨的踢皮球情形,顯然面臨的是更為嚴峻的公私不分處境。
  要彌平如此巨大的勞資不公,絕非工會逐一條款去抗爭就可以完成。目前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間的勞務契約,事實上就是一張巨大而充滿破洞的網,網上每一個獨立的破口,都可能使業務員的財產安全受損害;透過勞方組織去逐一檢視並爭取改善,不僅勢單力薄難有進展,其進程上的曠日費時更是資方所喜聞樂見。究其根本,之所以保險業務員的勞務契約充滿各種爭議的條款,在於法規命令上定義的不明確與授權的過度所導致,解鈴仍須繫鈴人,主管機關更應肩負起完善制度的義務,參考行政院為避免民間糾紛所訂立各類型示範合約的精神,針對保險業務員研擬明確的示範合約,使保險公司應管理的業務員行為以及相關處分方式得以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