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鍥而不捨爭取 永豐銀行返還離職理專遞延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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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22/08/31
期數: 
第260期
  104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及建立適當銷售文化,核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銀行業者之酬金制度應避免於交易成交後立刻全數發放;銀行業者據此多採取「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的處理方式,然而發放遞延獎金時,勞工若已離退,絕大多數銀行業者則不予發給遞延獎金。
  本會認為金管會基於監理與風控理由,要求銀行業者酬金獎勵應有顯著比例以遞延方式發放(如果沒有發生舞弊及重大缺失爭議),然而發放遞延獎金時勞工已離退,遞延獎金不予發給,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之虞。本會經與行方協商未果,107年始透過全金聯向勞動部提出此項爭議;後於同年7月,經勞動部、金管會銀行局、全金聯、銀行公會共同召開「研商金融業業務獎金發放規定相關事宜會議」,勞、資、政三方會商之後達成金融業者發給員工酬金獎勵,若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應屬工資的範圍,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有影響勞工依法請領全額工資的權利之共識。
  107年永豐銀勞資雙方雖達成「108年起發放,自104526日『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辦法實施後,離退勞工之遞延業務酬金」之決議。然因當時同業僅有渣打銀行、上海商銀等少數業者不會扣發該筆獎金,雖主管機關在協調後做出結論,但也僅有富邦銀行、元大銀行陸續返還扣發的獎金,其他銀行即使遭勞動局裁罰,寧可提出行政訴訟也不願發放,是以永豐銀行經營高層當時雖表明會發放,但仍欲待行方與勞動局之行政訴訟結果出爐後再議。
  本會認為訴訟曠日廢時,實屬拖延戰術,此案既經勞、資、政三方做出決議,且銀行業為特許行業,對客戶需有誠信,員工亦為內部客戶,怎可兩套標準?永豐銀行及部分同業採此戰術因應,實不可取,除於內部勞資會議持續追蹤外,亦請全金聯再次於110年向金管會提出建言「將未妥處的銀行列入金管會檢查局明年的稽查項目」,獲得金管會認同;銀行局更於同年度發函各銀行,再度提醒各銀行總經理,不能因為員工「單純不在其位,銀行就不發放獎金」。
  在全金聯、金管會、勞動部多方協助下,透過主管機關行政力量使銀行業者正視此問題,進而修改相關規範,並主動返還離退員工之遞延獎金,永豐銀行相關辦法終於在110年刪除離退員工不得領取遞延獎金之規定,並於1118月起開放900多名離退業務員申請107-109年遞延獎金,發放總金額高達1,300萬元。本案歷經四年多,成果得來不易,除內部會員團結支持,更仰賴團結所有金融同業的全金聯,共同與本會鍥而不捨爭取,捍衛所有金融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
  好的組織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財源的支持,雖離退員工已非本會會員,但多半仍隸屬同業,本會也提醒領到遞延獎金者能飲水思源,踴躍捐款給一路協調、不輕易放棄的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勞工們的小小心意會是全金聯大大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