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ABC】台灣經濟民主的開端―水圳利益共同體的出現
Tagged:  •  
作者簡介: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出刊日期: 
2022/10/31
期數: 
第262期
  人在艱困的環境當中,自然會激發出互助團結的本能,人類在狩獵社會時期,共同出擊、分工部署、各司其職,捕獲獵物之後,共同分享,不如此做,就會集體滅亡。這個互助協力網絡,一開始一定是架構在親屬血緣關係之上,因為親屬關係是與生俱來,無法脫離的。因此,家族是人類尋求生存的最原初狀態。
  漢人在三百多年前開始跨過黑水溝來到台灣,由於不能攜家帶眷前來,因此以同鄉同姓宗親男子為核心的網絡,會形成一個類似部落的自保開拓團體出現。漢人當初來台,清廷官方為降低原、漢的衝突,要求必須先取得平埔族的土地租賃契約之後,向相關方報備申請墾號,才能開始耕作。台北盆地的第一張墾號:陳賴章墾號,就是在1709年由諸羅縣府(當時縣治在目前嘉義市)核准陳天章等五位泉州人申請的字號;而耕田生產稻米出口到中國福建賺取利潤,是當時漢人遷台最重要的經濟生產活動。
  有穩定水源供給的水田,其產量當然是遠遠高於旱田,不過在當時清廷低度治理的策略,自然必須依賴墾民自立自強之下,開發水圳以獲得穩定水源,就成了當時墾民的首要之務。不過水圳開發除了必須具備專業知識之外,更必須耗費巨資。因此,由當地墾民共同出資開發水圳,共享水源,共同維護水圳,就成了一個水圳流域墾民的共有、共享與共治的共同體,可說是台灣最早的共享經濟。
  大台北地區最為人所知的瑠公圳,其實是郭錫瑠在1735年從彰化北上到目前台北盆地東側的大安、松山地區,尋求耕作穩定水源而開鑿瑠公圳,不過只依靠永春埤等埤塘水源仍不足,必須往更上游的新店溪與大坪林圳搶水,以及要借道霧裡薛圳,這些必須與既有水圳整合的談判大工程與後續龐大資金,一直到郭錫瑠在176161歲過世時,都未能成功。一直到1778年才由他的兒子郭元芬找了33人共同出資,碧潭開鑿引水圳頭後才引水成功,方完成郭錫瑠遺願。
  水圳的開發,要耗費巨資,這些出資的圳主,大多是同姓宗族。例如台北首圳的霧裡薛圳,就是由台北平原西側灌區的在地周姓宗族所共同合資開發完成的。1724年本由許多佃戶共同出資開鑿,後來因資金短缺而中斷,後由10位周姓人士共同出資,成了圳主,共挹注了二萬銀元,才在1736年完工。受益的佃戶每年每甲田必須繳納一兩二錢,圳主還必須以這些收益來維護修理水圳。而如有佃戶提供土地讓圳路使用,則可以每年免費獲得四甲圳水的「以地換水」的某種程度的共同投資,這種有錢出錢、有地出地的共同出資方式,開鑿水圳,然後共同分享水源,讓稻田耕種效率更高,更能讓稻米豐收增加佃戶的收益,這形成一個民間自我管理的利益共同體。
  至於大坪林圳則是由大坪林五庄不同姓氏的佃戶所共同出資完成, 是一種超越宗族,由居住在大坪林庄開發屯墾的住民,所共同形成的利益共同體。不過這種為了農業開墾利益而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與共同維護的結合,隨著幾個因素逐漸瓦解:一、因天災導致水圳嚴重毀壞,其後續出資維護,引發內部衝突,導致維護不力,供水不足的惡性循環。二、水租的收益權轉讓非在地佃戶地主,例如瑠公圳的郭家,到了第三代就被板橋林家收購,在地共同體開始瓦解。三、當擁有水權的圳主與使用水權的佃戶,逐漸從同一塊墾土地上分離,兩者利益開始衝突。
  上述因素,到了百年之後的清末年間,台北平原各地移民大量聚集,宗族關係瓦解已經無力約束,導致上述的水圳共同體瓦解,佃農欠水租不繳、私自引水,擁有水權的圳主沒錢維護,導致缺水漏水,更造成佃農欠繳的藉口,形成惡性循環,各種法律糾紛群起,官方也無力做出裁決。到了1895年日本領台之後,就逐步收購全台水圳,將其國有國營化,並由國家投入巨資維護修建水圳,各縣市成立公共埤圳聯合會,水圳成了所有農民的公共財,此一水圳共同體的水利秩序才又再度出現。
  大家都知道最早有企業公司組織成立,是在十七、十八世紀大航海時代開始,由荷蘭與英國這些航海技術先進國家,以共同投資的方式成立了現代化的公司組織,讓船隻出海進行遠洋貿易所面對的風險,得到保障,這種現代化組織,也讓這兩國有更強的海上貿易實力,打敗了西班牙與葡萄牙的舊勢力。
  水圳開發可說是台灣最早的經濟活動,必須由眾人集資累積大量資本,請專家尋找水源開鑿引水口,並修築龐大的水圳網絡,面對這種高風險的投資,當然個人或單一家族是無法承擔的,必須以集體的力量才能負荷,渡過難關。
  緬懷先民來台拓墾的艱辛,當年自助互助、共享共有的水圳共同體,已經不再。不過,從中擷取其精神,在現代化的資本主義社會當中,如何秉持昔日先民相互共好共善的人性本質,在日常經濟活動當中發揮,自當是我們這一代人必須思考反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