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的「契約」變成沉重的「枷鎖」--旁聽P銀行與離職員工勞資爭議協調會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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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系學生
出刊日期: 
2001/10/15
期數: 
第十期
  在旁聽此次P銀行與離職員工的勞資爭議協調會後,得知K君所面臨的狀況,內心著實感受到勞方身陷弱勢的困頓;也見識到資方擴張解釋法律的手法,以及運用其模糊的契約規定,讓勞工誤觸陷阱的高招,真是讓人敬謝不敏。

  在協調會剛開始時,只覺得K君不應簽下這份「承諾書」,若當初他拒簽有關違約賠償的契約,如今就不會面對這樣的煩惱。但試想若是換成我收到雇主通知錄取,要求我也簽訂這樣的契約,為了爭取工作,恐怕最後還是會被迫答應這種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規定。

  據了解,不僅P銀行有服務年限之規定,大多數新銀行也有類似規定,所以K君並非第一個面臨此問題的銀行員;全聯會之前就曾協調過另一家銀行與離職行員相似的個案,最後是圓滿收場,不像這次的個案,資方最後還告到法院,而且表示其他已離職行員只要不賠,都會比照辦理。
  其實,在協調會上,我們就已清楚感受到資方強硬的態度,他們並不願意退讓,最多就是再將違約賠償金打八折。勞方想要了解P銀行為何要求三個月薪資,以及試用期間年終獎金如此高額的賠償金額,對方所說的理由聽來相當荒謬,他們強調當初在十天的新進人員訓練之後,勞方當事人只是新手,後經行內「老鳥」教導他如何在第一線實際操作以及實習,勞方當事人才有辦法達到現今的能力,也才會被別家銀行挖角;意即勞方當事人是經P銀行栽培才有今天的成就,所以這都必須算在他們所謂的「訓練費用」內。這樣的算法有誰能夠信服?因為在新進人員訓練之後,勞方當事人就直接上第一線為顧客服務,並且努力工作從中學習,這其實是他自己所掙來的實務經驗,怎麼可以全然否定勞工的努力,而完全歸功於資方所給予之「訓練」。

  此外,在協調會中,我們還得知有十幾位P銀行離職員工都面臨相同的問題,雖然已有四位繳了違約金,但仍有八、九位認為賠償不合理還沒繳款。對此我們不禁感慨,難道當初不論是否被迫、契約內容是否無理,只要勞方在契約上簽了字,就再無抵抗的能力,只能任憑資方照契約書任意宰割?一紙當初進入公司的必要同意書,頓時成了沉重的枷鎖,這應該不是當初法律規定契約必須為雙方合意的本意,法律的制定應該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而不是任由一方以此為後盾,而對另一方予取予求。

  一場協調會的成功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誠心參與及善意回應之上,在這場協調會中,資方口頭上說代表公司很有誠意參加協調會,也很樂意與勞方好好協調,但是事實上卻是「違約金打八折,要你就簽,不要我們就法院上見!」的強硬態度,其間還不斷拿出之前法院的判決,暗示勞方「打官司公司一定贏」;在這種情況下,協調會當然無法有圓滿的結果,因為資方只是換個地方,當著政府機關的面,脅迫勞方履行不合理的契約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