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品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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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系四年級學生
出刊日期: 
2001/12/15
期數: 
第十二期
  回顧從前,女性銀行員有「單身、禁孕條款」的不公平工作限制,現在雇主雖已不再如此明顯對於男女員工施以差別待遇,但我們還是隱約可以察覺這種「性別歧視」氛圍存在於銀行業;舉例來說,就算寒冬來臨,女性員工仍被規定必須穿裙裝,「這樣比較有禮貌、有禮儀」,還是許多銀行規定女性必須穿裙上班最主要的理由。因此,我們希望為文探討有關銀行業性別歧視的問題。

  在父權社會的背景下,女性從小就被教育要成為賢妻良母,在家相夫教子就是女性未來最重要的「工作」。隨著時代變遷,女性所受教育愈來愈高,也成為提供勞動力的一大來源,即便這樣,類似的傳統價值觀(例如「男主外、女主內」)仍然強烈影響著兩性在就業職場的表現。

■女性只是職場的「過客」?

  通常女性都不被視為職場上的正規軍,而只是代打人,甚至有人認為女性出來工作只是婚前的過渡期,最後終究是要回歸家庭,擔起「持家」的工作,因此企業多半較不重視女性員工的權益。有些銀行現在雖然不敢明目張膽再將「單身條款」載入勞動契約,或者沒有明文規定「禁婚、禁孕」,但事實上,女性銀行員因結婚或懷孕之際,其在待遇或職務上會遭受歧視(例如考績變差),則是眾所皆知的問題。

  「同工不同酬」則是另一個性別歧視的現象。女性員工從事與男性相同的工作,但所得報酬卻較低,這樣的問題普遍存在於台灣社會中。在與女性銀行員訪談中,可以了解銀行對男女薪資採雙軌制,明明提供相等勞力,付出相同努力,為行方獲得同樣的利潤,但就因為她們是「女性」,所以獲得不公平的待遇。有許多銀行在薪資報酬方面公開歧視女性,更讓人訝異的是,竟然還有雇主理直氣壯坦言「如果所有的女性員工待遇都向男性看齊,將增加公司不少成本。」(聯合報, 1995/2/10)難道台灣企業的成就,必須依靠剝削女性受僱者的勞動力以減少成本,才能生存經營下去嗎?

■徵才?徵男?

  在報紙的徵才廣告,可以發現有些銀行刊登「徵男性外務員」的廣告,理由不言可喻,因為男性較女性有體力,在外奔波的工作較適合男性;銀行業者自動將「職務區隔」,認為女性不能勝任這樣的工作,這不只是對女性的歧視,對男性也是不公平的。但是深入了解以後,才知道這些所謂「男性外務員」最後還是待在行內當「櫃員」,根本與跑外務無關;說穿了只是行庫繞個彎,美其名是因「外務員工作量大,男性較能勝任」,而事實上是雇主對於職務採取性別限制的手段考量。

  另外,女性常被限定於較低層的工作,要升遷並不是件容易的事。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例,在九十多位的經理中,只有兩位是女性,由此可見,女性員工升遷並非易事,且這兩位女性經理也是經由十多年的資歷,理所當然升經理。因為女性員工有家庭以及工作兩方面的壓力,到了需要抉擇的時刻,大多數女性還是會拋開工作,回歸傳統婦女角色。

  由於缺乏職業訓練機會,一方面使得女性員工的工作報酬無法提升,另一方面也影響到她們的晉升機會。但女性員工無法像男性員工較順利晉升也有其他原因,持家的沉重負擔以及雇主的偏好都有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女性在職場上深感無力而決定辭職,又會被雇主解釋為「女性對工作的不專心」,而且對女性員工的歧視合理化。

■期盼兩性平等的社會

  在傳統父權社會下,婦女的權利被踐踏,直到今天,大家高喊男女平等、女性抬頭,似乎以為現今社會已沒有所謂的性別歧視,但仔細想想,男女不平等的情況其實還是無所不在,無論是在教育、生活、甚至職場上,都還是可以發現男女不平等待遇的事實。

  若要真正改變這樣的事實,已不能再只是口頭上說說,或是訂定幾個沒啥影響力的法令敷衍一番。「男女平等」的觀念必須從小教育起,這樣才能真正對目前現況有所改善;而且促使兩性平等的責任,不應只是政府或企業的問題,亦不是光靠婦女團體奮力爭取就能達到的,而是整個社會必須一齊努力,才有可能朝兩性平等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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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系學生
出刊日期: 
2001/11/15
期數: 
第十一期
  今年暑假我們在銀行員全聯會實習,初次接觸有關工會運作的實務,短短一個月的浮光掠影,或許學習感想不夠深入,但是實務經驗的累積,必能有助於我們未來的學習成長。

銀行員是「金飯碗」?
  以前都聽人家說,銀行員是「金飯碗」,對銀行員的「刻板印象」就是有保障且薪水高的工作,但是銀行員的勞動條件,其實不如外界想像的優渥,而且銀行員工作辛苦繁重,也是我們所無法想像的。

  新進行員的起薪,其實也和一般初出社會的上班族待遇相差不多,但工作量龐大繁雜,在狹小的作業空間內,每天都有好幾百位客戶的業務要處理;因為行員每天都要結算,而有些帳又是連帶的,所以五點多下班之後,許多銀行員都還必須留下來加班,如果有人帳抓不對,其他人也別想下班。而且還有經理會要求行員下班時間一到就去打卡,不給他們加班費,這麼荒唐不合理的命令,已經違法剝奪行員加班所應得的報酬。再者,近來合併風盛行,行員還得擔心自己的工作不保,再加上金融業特有的遇搶風險,可想而知銀行員所要承受的壓力沉重,這些都是令我們覺得很震憾的地方。

  銀行員每天的工作非常忙碌,中午只有休息30分鐘,所以行員必須輪班去吃飯,匆匆吃完就得再回到工作崗位換別的同事去吃飯;有時想要去洗手間,但又不能讓顧客等太久,常常強忍憋尿,身體就愈來愈差。我們雖然來工會實習時間很短,但深刻感受到銀行員作息節奏緊張,有人覺得「坐辦公桌」比在外出賣勞力幸福,不用忍受風吹日曬雨淋,但在了解銀行員的工作後,卻讓我們深刻體驗到白領勞工所承受的龐大壓力。其實,各行各業的勞工都有其辛苦不為人知的一面,我們所體驗到的只是其中一個環節,然而對我們來說卻已是一大挑戰。

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的工會
  以前對工會的印象都是隨時要與雇主抗爭、拚命,我們本來以為實習期間會看到很多火爆的場面,甚至也要參加遊行抗議。事實上,銀行業的勞資關係似乎不像其他產業緊張,算是相當和諧,工會想為行員爭取權益,大多數透過溝通協商,因此我們也無緣親身感受勞工集體抗爭的慷慨激昂。不過,走上街頭抗爭畢竟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勞資問題能夠圓滿解決,才是所有從事工運的人所衷心企盼的。

  銀行員全聯會主要是負責連繫協調各會員工會的會務運作,各工會藉此互相流通訊息及尋求援助。同時,透過工會的連結,全聯會也可有較強大的力量,來保障所有銀行員的權益,有關全部銀行員權益的重大事項便由全聯會出面和各單位協調,如銀行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信保基金不理賠事件等即是。

  平時,全聯會主要是透過每月一期的會訊,傳達各工會的訊息及與銀行業相關的重要事項;銀行員透過會訊,可以得到許多寶貴的知識,也能了解全聯會及會員工會的動態。而會員動員力一向強大的台北國際商銀工會,也是透過類似的通訊刊物來增強會員對工會的認同感及向心力,工會會刊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在還沒實習之前,曾聽學姐說有些實習單位會把實習生當小妹,幫忙倒茶水、接聽電話;但在全聯會實習期間,我們就是一齊參與全聯會的活動,平時看文章及討論,所接觸的都是和工會有關的事務,完全沒有所謂的雜事,尤其聽了許多同學實習的經過,讓我更加珍惜來此實習的機會。感謝所有工會前輩的照顧,希望我們沒有留下太壞的印象,這樣學弟妹才能有機會再來全聯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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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系學生
出刊日期: 
2001/10/15
期數: 
第十期
  在旁聽此次P銀行與離職員工的勞資爭議協調會後,得知K君所面臨的狀況,內心著實感受到勞方身陷弱勢的困頓;也見識到資方擴張解釋法律的手法,以及運用其模糊的契約規定,讓勞工誤觸陷阱的高招,真是讓人敬謝不敏。

  在協調會剛開始時,只覺得K君不應簽下這份「承諾書」,若當初他拒簽有關違約賠償的契約,如今就不會面對這樣的煩惱。但試想若是換成我收到雇主通知錄取,要求我也簽訂這樣的契約,為了爭取工作,恐怕最後還是會被迫答應這種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規定。

  據了解,不僅P銀行有服務年限之規定,大多數新銀行也有類似規定,所以K君並非第一個面臨此問題的銀行員;全聯會之前就曾協調過另一家銀行與離職行員相似的個案,最後是圓滿收場,不像這次的個案,資方最後還告到法院,而且表示其他已離職行員只要不賠,都會比照辦理。
  其實,在協調會上,我們就已清楚感受到資方強硬的態度,他們並不願意退讓,最多就是再將違約賠償金打八折。勞方想要了解P銀行為何要求三個月薪資,以及試用期間年終獎金如此高額的賠償金額,對方所說的理由聽來相當荒謬,他們強調當初在十天的新進人員訓練之後,勞方當事人只是新手,後經行內「老鳥」教導他如何在第一線實際操作以及實習,勞方當事人才有辦法達到現今的能力,也才會被別家銀行挖角;意即勞方當事人是經P銀行栽培才有今天的成就,所以這都必須算在他們所謂的「訓練費用」內。這樣的算法有誰能夠信服?因為在新進人員訓練之後,勞方當事人就直接上第一線為顧客服務,並且努力工作從中學習,這其實是他自己所掙來的實務經驗,怎麼可以全然否定勞工的努力,而完全歸功於資方所給予之「訓練」。

  此外,在協調會中,我們還得知有十幾位P銀行離職員工都面臨相同的問題,雖然已有四位繳了違約金,但仍有八、九位認為賠償不合理還沒繳款。對此我們不禁感慨,難道當初不論是否被迫、契約內容是否無理,只要勞方在契約上簽了字,就再無抵抗的能力,只能任憑資方照契約書任意宰割?一紙當初進入公司的必要同意書,頓時成了沉重的枷鎖,這應該不是當初法律規定契約必須為雙方合意的本意,法律的制定應該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而不是任由一方以此為後盾,而對另一方予取予求。

  一場協調會的成功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誠心參與及善意回應之上,在這場協調會中,資方口頭上說代表公司很有誠意參加協調會,也很樂意與勞方好好協調,但是事實上卻是「違約金打八折,要你就簽,不要我們就法院上見!」的強硬態度,其間還不斷拿出之前法院的判決,暗示勞方「打官司公司一定贏」;在這種情況下,協調會當然無法有圓滿的結果,因為資方只是換個地方,當著政府機關的面,脅迫勞方履行不合理的契約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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