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判決書研討會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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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南山人壽工會會員代表
出刊日期: 
2024/01/31
期數: 
第277/278期
▌由最高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判決說起
  平常工會理事長及幹部均會對法律判決進行研討,幾個月前又與北科大陳建文副教授一起討論兩份民事法院判決書,都是南山業務同仁敗訴;工會又將勞保局與南山人壽行政訴訟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起討論後,內心有不少感想。
  這三份判決書所討論的業務制度時間幾近相同,但最高行政法院法的判決明示:「……且實務上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若係勞務給付之契約,且同時具有從屬性勞動者,即便同時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亦屬勞動契約之一種,仍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又民事法院判決原則上不拘束行政機關,民事法院之判決對於行政法院無羈束力可言。……南山敗訴,判決書上要求提繳勞退新制的業務員是僱傭關係,應依法提繳。」
  惟另兩份與南山人壽訴訟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民事法院判決,對同樣在南山人壽服務的業務同仁,則認定兩造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每每看到民事法院判決,法官對南山制度特意以最寬容的理由,為南山人壽摒除雇主的責任,無法保障人民的司法,令人氣憤!
▌保險業務員身分的法律依據
  陳建文老師事先請大家研讀《個別勞動法》這本專書,陳老師撰寫第四章「勞工定義」,我從中彷彿看到了問題徵結,勞工定義居然可以寫出這麼大篇幅的論述;更讓人驚訝的是:一樣的工作,30年前是勞工,現在在法學上不一定是勞工。勞動基準法從我認識的是希望保障全國勞工最低勞動條件的標準,到近幾年成了雇主與員工你情我願的私法契約,老闆和員工間的合約並非是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而是依雙方契約定性個案判決,讓資方透過法務設計規避責任!現在勞動法學者及法院判決依據方向則導向著重在人格的從屬性為判定(2019515日勞基法第2條第6款修正)。
▌金管會的角色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然而保險業務員被從屬於保險公司的登錄制度,卻是由金管會以保險法授權的保險金融秩序規範,避開勞基法核心從屬性的審查,這是保險業務員身分認定最大的徵結!
  金管會以保障保戶的權益核心為主軸,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並且強調是保護保戶投保保單時,規範業務人員的銷售與保險公司的監督責任;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不僅規範銷售態樣,也剝奪保險公司內部對員工的管理權責!對獨立承攬的業務員而言,將獨立承攬人視為無獨立作業能力需全程束綁的業務機器,束綁在一家財力雄厚滿滿法務人員的保險公司,且放任保險公司對締約地位不平等的承攬業務員簽訂不公平合約,並將整個銷售責任推諉給承攬業務員,而任由其懲處及15日惡意終止合約。
▌保險公司濫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檢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個人執業的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明顯看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原來保障保戶的用意,已無限擴大放任保險公司對承攬業務員的管理,強勢扣薪、任意考核、隨意終止合約等!
  而且完全未建立獨立承攬人的能力規範標準,讓保險公司藉由承攬合約行招攬首期親朋好友人情保單的工具,後便百般考核棄如敝屣,新業務人員成為保險公司吸收親朋好友的第一年保費的工具,第13個月的定著率每況愈下!
  續期保費的報酬成了保險公司囊中物,保戶(新進業務員的親朋好友客戶)是不合理制度下最大的受害者,金管會的錯誤政策令人痛心!
▌規避勞動基準法
  陳建文老師上課時特別提到:「納入勞基法行業但實質上卻不能適用」!「適用勞基法不代表受法律保障」!適用勞基法的保險業務員不受法律保障,因為保險公司採取規避勞基法制式規範的合約,並稱保險公司與業務員是民法上僱傭或承攬關係係由私法規範,說服法官兩造是你情我願親自簽名的私法契約,現況正是雇主只要避開勞工從屬性定義,即可脫離勞基法的束縛!
▌被壓榨的保險業務員
  現在的保險業務員高風險、低報酬,報帳舉績行政作業繁瑣,大環境新業績雪崩式下滑,新業績報酬大幅下降,考核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早已低於勞基法的最低規範,淪為媒體認定的慘業!
  根據老師今天的說明,適用勞基法不代表受法律的保障,勞基法上的規範是否讓我們能安居樂業?若依私法契約自由的規範,現在保險公司提出的合約真的有私法契約自由嗎?有多少不合理的規定可以自由決定拿掉?負責申訴的工會幹部提到,日前陪同因業務員離職到保經,業務員客戶解約、契撤,直屬主管被南山直接扣薪的勞資調解案,在勞工局調解時,調解委員也瞠目結舌,「怎麼會有這麼壞的公司」!「扣薪規定無法無天,令人匪夷所思」!
▌合約書中各種不合理規範
  白紙黑字的合約書上,存在「主管扣薪件」、「前六後六」、「夫妻禁業條款」、「不能招攬友家保單」、「保單服務是為了賣新保單,所以不是服務,是自負盈虧的承攬工作」、「15日公平解除契變條款」、「公司得任意變更、新增、補充勞務契約內容或工作規則,業務員不得拒絕」「公司得片面變更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業務員未通過考績(核)或業績未達標者,公司得終止勞務契約」等諸多不合理的規定,可以改變嗎?
  南山人壽已被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為適用勞基法的公司,但這些不合理的條款一直在那裡,民事法院法官只是一句話「自己簽名自己負責」,完全忘了法律或合約「顯失公平」及「違反法令」是無效的!這是基本法學原理!在保險業務員的民事官司爭議已蕩然無存!
  陳老師在課堂上提到一個關鍵:法律是道理,實力才是力量,有法不能徒行,唯有團結的實力,才能保障權利,創造法律!現在資方透過力量影響民事法院法官摒除業務員的基本生存權利!正是資方力量破壞保險業務員合理生存權利的現況!保險業務員、南山業務同仁!你們要如何用力?要用什麼實力才能取得翻轉的力量來保障基本生存權?更進一步讓自己及保戶得到永續的保障?團結才有力量!團結需要共識!團結需要一起參與!實力是我們團結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