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BC人事考評黑箱,工會抓狂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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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國商銀產工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3/11/15
期數: 
第三十五期
案例一:蔡理事長,考績連年得乙,十年無法升級。
案例二:當選92年度優秀勞工的莊理事,一年內連遭調動兩次(造成每日通勤需將近四小時),八年無法升級。
案例三:業績第一名的邱常務理事,考績連年得乙,六年無法升級。
案例四:曾因表現優良獲派海外的林常務理事,考績連年得乙或丙,十年無法升級。
案例五:當選91年度優秀勞工的李常務理事,以提不出證據的理由遭資方記過降級處分,經91.08.23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然資方悍然不予履行。
■打壓工會幹部法所不容
  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幹部是勞方面對資方的第一線,為所有會員當馬前卒衝鋒陷陣,所以工會法的相關規定是要保護工會幹部。掌握資源與權力的資方對工會幹部施壓,就是要工會幹部「聽話一點」,不要為員工權益喉舌與行動,要工會變成「不作為」的工會。如此一來,在勞資關係中處於劣勢地位的勞方,還有可能獲得公平合理的權利嗎?當高層任意裁併組織時,勞方能不任人宰割嗎?
■要法治不要人治
  這些問題不只發生在工會幹部,一般員工也很有可能面臨相同處境,當發生考績、升遷或調動的問題時,公司連申覆管道都沒有;然而這樣的申覆管道,在其他銀行早已制度化且行之有年,如台灣企銀同時有甄審會和考成會,均有工會代表出席。為了讓中國商銀的人事考評制度更健全,調動人性化、升遷制度化,工會於是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資方停止打壓工會的動作,並設立一套有工會代表參與的申覆機制,以改善公司的體制,建立較為公平合理的人事制度。
■雇主白目拒絕協商
  調解會議於10月16日召開,資方代表不但不承認有打壓工會幹部之事實,連調解方案「就工會幹部受到不公平待遇及未設置工會代表參與之申複制度,建請勞資雙方於兩個月內召開勞資會議加以協商解決並建立制度」,此一最底線的民主機制也不願意簽署,使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資方蠻橫的態度,連到場關心並聲援的全聯會幹部及其他銀行工會理事長都大感不滿。
■蠻橫資方要有戰鬥性的工會制衡
  今天調解失敗的結果,重點不是工會幹部委屈無法平反,而是在於工會無法讓資方迫於工會的壓力而修正其錯誤政策,不只是少數工會幹部受傷,而是全體員工繼續受害。所以,強大的實力才是成功的保證,工會將繼續進行組織教育的工作,使工會壯大堅實,才能挽回資方向勞方步步進逼的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