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資新倫理 合庫團協完成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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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5/04/15
期數: 
第五十二期
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合庫民營化前夕,勞資雙方於4月1日簽訂團體協約,可喜可賀,其中協商折衝十足艱辛,茲說明如下:
■背景
 主要為因應民營化暨金融購併。
■主要同業簽約情形
 北銀、高銀、一銀、彰銀,其中北銀為因應民營化,高銀、一銀為因應金融合併,彰銀為因應組織改造。
■團體協約協商經過及工會努力過程
一、93年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九位協商及簽約代表 。
二、自93年10月28日起,經勞資雙方8次協商,於94年2月17日完成協商,以工會版草案為協商基礎,原草案75條,協商完成減為65條。協商過程資方尚稱誠意,除以工會版草案作基礎外,亦摘列彰銀、高銀、一銀作為主要參考。
三、工會在資方民營化推動會上有三位代表,要求在計劃書上第39頁,白紙黑字書明民營前簽妥團協。二次列席推動委員會請求應於民營前簽約。前後四次出席監督委員會強力主張該會應主持公道,並二次提出意見書,逼使資方以書面向監委會承諾民營前簽妥;因此監委會給推委會之諮詢意見明確表達應於民營前簽妥團協。元月下旬本會向全產總提案請求協助本案,全產總於元月28日行文行政院、財政部,應依立法院元月20日通過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主決議文第八案辦理。
四、3月16日請求立法院盧天麟委員及蔡其昌委員召集財政部國庫署、合庫資方、本會協商,決議財政部國庫署在3月29日合庫董事會前完成團體協約審查,在民營前簽妥協約。
■感謝雙方協商代表
資方:劉必邃、楊正雄、李吉民、魏勝彥、洪欣孝、蔡秋榮、林朝幸
勞方:林興隆、黃哲輝、朱清輝、陳貴雄、林敬波、陳國揚、蔡禮臣
■本行版本之形成及特色
一、綜合一銀、北銀、彰銀、高銀、中華電信草案、台電草案之精華。但以彰銀、 高銀作為主要藍本。
二、兼具因應民營化、因應金融購併、強調勞方參與協商之精神。
三、較具特色條款
 (一)各項專業人才之招募,會員具相同專業資格者,將優先任用(第五條)。
 (二)因購併而資遣,其計劃應事先與乙方協調,經雙方同意後辦理,優惠補償最高350萬元(第七條)。
 (三)人員調動除自願者外,應在合理通勤範圍內,地點過遠者,甲方應協助解決住宿問題(第十一條)。
 (四)職務調動,改變僱傭關係得由甲方徵詢本人意願(第十三條)。
 (五)明確規定甲方有勞基法第十一條,乙方第十二條而終止勞動契約時,應通知工會。涉及所任工作不能勝任,被終止契約向乙方提出申訴,得提勞資會議討論(第十四、十五條)。
 (六)待遇之調降(含薪資結構調整),應經雙方協議通過(第十九條)。
 (七)甲方現行員工優惠存款及民營前退休人員優惠存款,應參照主要公股銀行標準辦理(第二十二條)。
 (八)民營化結算給與,存放甲方以一年期定存加年息1%計息;民營化後退休金最高不得高於(15.6萬*40年資)年息以定存最高利率加3%計算(第二十四條)。
 (九)各種假別以現行本行規定延用,但以安胎假七日為最具特色(第三十五條)。
 (十)工作二十年以上得自請退休(第四十二條)。
 (十一)民營前已任職臨雇以上人員65歲強制退休(第四十三條)。
 (十二)因公等死亡,一次發給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及十個月喪葬費(第四十九條)。
 (十三)甲方修定工作規則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第六十條)。
 (十四)進行團體協商雙方各推派5-7名代表(第六十一條)。
 (十五)甲方對乙方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調動服務單位,應先通知乙方(第六十三條)。
 (十六)擔任全聯會及全產總之上級代表可在工作時間內出席會議、訓練並給予公假(第六十五條)。
 (十七)協約期滿,尚未續約或修改,原約繼續有效一年(第七十二條)。
  另在協約中多處強調會員獨有之申訴權,如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