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約僱期間退休金 土銀工會再上火線
Tagged:  •  
出刊日期: 
2004/07/15
期數: 
第四十三期
      近幾個月以來,不少會員反映,向行方報請退休時,行方竟不承認約僱時期的年資,這些員工原本即以正式工友、服務生受僱於土銀,後經內部升等考試成為約僱人員,職務亦從工員調整為職員,未有一天離開土銀。約僱年資不予計算,形成年資中斷,導致他們不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遭行方駁回退休申請,退休金亦無著落,權益嚴重受損。
  一九九七年,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成功推動銀行業適用勞基法,但至今資方從未依法針對適用勞基法前的約僱年資訂定相關辦法或與勞方協商,導致這些員工的受僱事實出現法律上的空窗期,資方的行政怠惰是導致土銀員工權益受損的元凶。
  這些員工自受僱土銀至今從未離職,當然屬於勞基法第九條的不定期契約;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四日(75)台內勞字第四一○三○四號函亦指出:「公營事業機構除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雇員外,其他僱用或約僱人員均屬勞工身分,該等勞工辦理退休或資遣及其年資之計算,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則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土銀工會在六月九日召開的勞資會議中,將約僱人員退休金問題列入討論議程,在勞方代表據理力爭之下,雙方代表無異議通過行方應儘速訂定「台灣土地銀行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約僱年資退休金計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