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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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8/12/15
期數: 
第216期
  1071128日總統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表示,自10711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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