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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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會投訴,由工會代你出面:

工會熟悉相關勞工法令,有固定跟資方溝通的管道,也懂得如何向資方談判和施壓,由工會來維護你的權益,應該是最明智的抉擇。

二、向勞工局檢舉,要求勞動檢查:

這通常發生在資方違背勞工法令,以致侵害勞工權利之時。勞工可匿名或由工會代為出面,要求勞工局派員進行檢查。勞動檢查的項目為:勞基法規定之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以及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當勞工局接受申訴之後,會派出勞動檢查員至公司調查。調查員會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要求公司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公司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進行上述檢查任務。

一旦勞動檢查發現公司具體之違法事證,勞工局便可對公司負責人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三、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這發生在勞資雙方對於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不同解釋,發生爭議之時。勞資爭議調解的處理程序如下:

首先,到各地勞工局填寫「調解申請書」,寫明爭議內容及請求調解事項,並找一個人當你的「調解委員」(或請勞工局推薦一人)。調解委員並不限定是誰,將來 必須要在調解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勞工局也會要求公司指派一位調解委員(通常是公司聘請的律師)。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局會在七日內排定調解會議的時 間,並通知勞資雙方出席。

除勞資雙方指定的調解委員外,連同勞工局承辦人員或者再加二位專業公正人士,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會召開時,先由勞資雙方陳述爭議由來及請求事 項,各調解委員輪流詢問爭議要點,然後需由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形成「調解方案」,若勞資雙方同意此方案並在調解結論上簽字,則調解成功。若勞資雙方有任 一方不同意,則調解失敗。

調解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若有任何一方反悔拒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強制執行」協議內容。

調解若失敗,如果爭議內容屬於「調整事項」(亦即不涉及法律層面所保障的「權利」,僅只是勞資雙方對某些勞動條件內容,欲作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產生的爭議, 如調薪、年終獎金加發幾個月,或要求簽團體協約等),這種情形下,工會可採取爭議手段(如罷工);如果爭議內容屬於「權利事項」(亦即資方涉及違反勞工法 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中對勞工「權利」的保障),則勞工就只好打官司來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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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公司有權利調動員工,但必須根據「調職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根據上述原則,資方要調動員工,首先要看勞動契約怎麼規定,又勞動契約雖規定服務地點與職務由資方依業務需要指定之,亦不得違反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其次,公司將員工從作業調至AO,應先給予必要的訓練與適應時間,使其逐漸上軌道,並確認是否為「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倘若該員工於努力一段時間後,仍因新工作與原工作之間差異太大而無法勝任,公司亦應將其調回原職,或另調可勝任之新職。 同理,公司調任員工至遠地,「必要協助」還包括居住、生活適應,以及員工家庭的問題,公司亦應該一併考量,真的幫忙員工解決與克服。 倘若員工自認配合調動確有困難之時,可以提出具體理由與公司協商,看是否留任原職。若是公司以解雇威脅員工,員工可依上述「調職五原則」向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或是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在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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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終止契約,但上述行為絕對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告公司。什麼叫做「無法勝任工作」? 根據最高法院於民國84年的判決(勞上字第18號),有二個指標:一是「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二是「勞工主觀上 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在這個例子中,最末5%員工只是達不到資方設定的業績標準而已,不能遽以推論為「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 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因為業績表現會受到景氣好壞、公司政策、業務熟悉等因素影響,而呈現每年起伏不定的情形,也跟公司訂定業績標準之嚴苛程度緊密相 關。至於所謂「不能勝任工作」則必須確有客觀上不能勝任之情事,例如勞工在工作期間確有脫節脫序之事實,不能維持工作之基本、正常運作,才能合法行使終止 權。

況且,即使勞工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雇員工時也必須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不能藉強迫員工自行離職以規避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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