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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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臺企銀產工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4/10/15
期數: 
第四十六期
      就在一銀順利簽訂團體協約後,亦順勢帶動幾家銀行工會爭取與資方協商團體協約,彰銀、台企銀、中國商銀的團體協約就是正在進行的案例,以下將針對這三個團體協約版本進行分析比較。
■彰銀團體協約:工作權保障更為明確
彰銀團體協約的協商始自二○○三年三月,勞資雙方代表歷經十次會議溝通協商,終於在今年六月達成共識;或許是有此基礎功夫,因此彰銀團體協約的版本,對於爭議事件係以勞資會議做為協商機制,如此亦可機動處理重要權益事項。
由於金融環境變遷劇烈,因此銀行員最擔憂的工作權益,有必要在團體協約明確規範,彰銀團體協約草案第二十七條「因業務緊縮、合併、轉讓、併購、收購、分割、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董、監事席次合計變動達三分之一,而需裁減乙方會員時,其資遣計劃,應事先與乙方協商,經雙方同意後辦理資遣…。」的條文相較於已簽訂的版本,界定更為明確嚴格。
此外,由於現行金融商品琳瑯滿目,商品開發的時間及種類亦相對快速、多樣,因此為了保障資深行員的工作權,第二十一條訂定「業務重大變革應對會員施以訓練,否則不得以不適任為由資遣、解僱會員。」明確規範資方負有教育及訓練責任,不能把行員當成用完即丟的免洗餐具,而推卸培訓人才責任。
另外,銀行員的工作大量使用電腦,可能造成身體傷害,故在第十五條訂定「會員連續從事電視影像顯示器操作檢視作業之工作達二小時者,得另休息十分鐘」,此條文所訂之休息時間是由會員自行決定與利用,與勞基法「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規定不能互相抵充。
然令人不解的是,從協商完成至今已超過三個月,為何彰銀這份具有共識的版本仍遲未簽訂,是彰銀高層漠視勞資雙方代表協商的用心,還是另有隱情不得而知,但站在穩定行員安心工作的立場,彰銀團體協約實應儘速簽訂。
■台企銀團體協約:區分會員與非會員之權利義務
  台企銀團體協約是從今年三月開始協商,工會為了儘快簽訂,在第一次會議便決定原則上每兩週召開協商會議,因此截至九月底已進行十二次協商會議,茲就目前雙方已有共識的條文予以說明分析。
  其實在開始協商時,勞資雙方就為了團體協約的適用範圍而有歧見,資方認為既然是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協約,自然適用於全體行員,也包含經理人;但是工會認為是不是工會會員(含贊助會員)是很重要的判準,因為加入會員(含贊助會員)代表行員認同工會,願意由工會與行方協商勞動條件及福利、權益等,因此工會堅持在第一條訂定「本協約適用範圍為甲方、乙方及具乙方會員(含贊助會員)資格之甲方僱用員工。」
  有鑑於女性銀行員如生產後有哺乳需求時,常有主管會以各種藉口禁止女性行員哺乳或擠乳,或對餵擠母乳的女性行員「壞臉色」,因此工會特別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明訂於協約版本第十四條「乙方女性會員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甲方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讓女性會員瞭解其應有權益,而經理人亦應注意不可剝奪女性會員哺乳或擠乳的權利。
  從萬通銀賣給中信金的案例,許多高層經理人都是見報後才得知自己的銀行要被老闆賣掉,而恐慌不安,有鑑於勞資雙方資訊總是不對稱的情況下,協約也訂定「如有合併、改組、轉讓及納入金融控股公司計劃時,合併、改組、轉讓及納入金融控股公司專案各小組成員應至少有乙方推派之代表參加。」此一條文奠定日後如有上述情況工會參與的基礎。
■中國商銀團體協約:草案規定詳盡
  中國商銀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始於今年七月,截至九月底止共進行二次,茲就其草案內容所呈現的特色予以分析。首先,草案訂定行方須主動積極擔負某些義務,如「甲方錄用之員工,應於錄用之同時交付團體協約乙份及加入工會申請書及薪津扣收會費授權書予該員工」、「甲方應無償提供甲方總管理處所在地之辦公空間及設備,供乙方作會所及會務運作使用」、「甲方應參考經營狀況及物價水準,每年於年度終了會計師簽證完成後一個月內,與乙方協商調薪比例」等。
  其次,在特別休假規定的部分,草案版本不僅優於勞基法,更優於同業之規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天;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二天;五年以上未滿六年者十四天;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十七天;九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二十四天…」,由於目前中國商銀已納入兆豐金控,未來亦有可能與交通銀行合併,因此進一步規定「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因組織變更、轉讓或合併等任何理由,減少乙方會員之休假日數或不休假獎金。」
  而有關於因業務緊縮、被併或合併、改組、歇業、轉讓之優惠補償金總額部分,則較一銀版本三百五十萬元為高,提高到四百萬元。另外,在各家工會皆積極運用各管道爭取勞工董事之際,中國商銀團體協約草案內容訂定「甲方及甲方所轄子公司之董事會中,應有乙方代表出任董事」,此條文一旦通過,工會就不需運用市場手法去爭取董事席次。
■結論
  面對激烈動盪的金融環境,銀行員不僅背負沈重的業績壓力,更存在飯碗保不保得住的問題;現在能給予銀行員安心工作的條件,便是一紙白紙黑字的團體協約,因此為了迎接新的挑戰、提升銀行的競爭力,簽訂團體協約,不失為激勵行員工作士氣的好方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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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企產工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4/09/15
期數: 
第四十五期
      日前,中視面臨因執照風波可能停業的窘境,勞工深感工作權生變的不確定性,在當時內、外環境詭譎多變之際,在北市勞工局長嚴祥鸞的見證下,中視董事會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務上,簽訂團體協約的契機,都是在企業面臨危機,或者工會展現實力,勞資雙方才有可能在談判桌上討論團體協約!
  事實上,團體協約法從一九三二年施行以來,截至二○○二年底為止,簽訂團體協約者僅有283家,但是仔細審視內容,大多數與一般公司所定的工作規則無異,或與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相仿,如此結果實在有違團體協約的真諦。
  勞動基準法訂定了國家所容許的最低勞動條件,而團體協約簽訂的意義,則在於進一步顯示勞工發揮集體力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站在平等協商的地位上,訂定優於勞基法上的各項勞動條件、勞工工作環境的改善、勞工權益的促進與保障等。
  銀行業團體協約的簽訂,也是受到內、外在環境的刺激,從二○○○年開始,各銀行工會開啟了爭取團體協約簽訂的戰役。
■北銀團體協約:規範不當勞動行為及優退條件
  台北銀行產業工會成立於一九九五年,在政府的民營化政策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移轉民營,經過工會的努力,翌年七月勞資雙方正式簽訂銀行業的第一份團體協約。
  北銀身為第一家簽訂團體協約的銀行,其所簽訂的團體協約內容雖亦不脫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但其更進一步將工會法對工會行為及工會幹部之保障納入協約,根據該協約第六條:「甲方不得以乙方會員從事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為理由,而為拒絕僱用、解僱或其他不利益之待遇」。但隨後北銀發生不當解僱工會幹部黃玉炎之事件,卻讓人質疑其白紙黑字簽訂的協約竟可棄置罔顧,顯示資方毫無誠信可言。
  另外,由於北銀當時甫民營化,因此在部分勞動條件內容仍保留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的規定,例如第二十條:「甲方對於移轉民營基準日留用之乙方會員,五年內於甲方規定期限申請資遣者,甲方仍應支付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但乙方會員距屆齡退休期限未滿六個月者不適用。」
  在北銀併入富邦金控後,北銀資方和工會於二○○三年一月三十日,針對北銀納入富邦金控之事,再增訂五條文,明定自金控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二年內,關於勞動條件、工作規則、職務調動、優惠退職、金控下子公司之調動進行規範,以保障員工權益。所以根據該協約第二十條及上述五條文的規定,先前北銀的大規模離職潮,只要是北銀工會的會員,除了原本北銀的資遣條件外,還可加發七個月的工資。
■高銀團體協約:訂定合併、金控補償條款
  北銀簽訂團體協約後不久,立法院陸續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隨後金融合併傳聞不斷,二○○一年初,在財政部主導下,高雄銀行當時被點名要與第一銀行合併,高銀工會面臨合併壓力,加上金融機構合併法關於員工權益規範只有第十九條「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此種籠統說法毫無保障可言,因此工會決定主動出擊捍衛勞動權益,利用二○○二年底高雄市長選舉的機會,靈活運用數波文宣攻勢,成功於二○○二年六月簽訂團體協約。
  高銀團體協約內容,除了延續北銀的版本外,為因應日後的合併或金控危機,更在資遣條件上取得明確的保障,該協約第十七條:「甲方因業務緊縮或合併、改組、轉讓、金融控股,有裁減乙方會員之必要時,其裁減對象應事先與乙方協調,經雙方同意後依工作規則辦理資遣…」此外,並依據其年齡與年資基數給予優惠補償,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而且明定合併、轉讓、金融控股公司之日起三年內,存續或新設機構資遣乙方會員時,亦比照辦理,更是優於目前任何一樁合併、併購或金控案例中合併生效日起「二年內勞動條件不變更」之條款。
  對於很多銀行業來說,除了在職教育訓練外,資方並不會特別在意「勞工教育」,但在高銀團體協約則規定(第三十三條),資方應提撥勞教經費,由甲方或乙方辦理勞工教育,並且明定每一乙方會員每年所受勞教時數應不少於八小時,此一規定難能可貴!
■一銀團體協約:財政部阻擾近一年才完成簽約
  為因應日後金融合併危機,許多工會亦加快腳步草擬團體協約版本,擬與資方協商,其中進展最快的應屬一銀工會,其在二○○三年一月即完成協商版本,僅等財政部同意而已,然一銀卻因許多內、外因素如自組金控、董座因發行GDR引發政治風暴遭撤換、財政部對團體協約內容有意見等…,使得一銀團體協約遲遲無法簽訂;隨後更因由來自台新金控的謝壽夫擔任董事長,使一銀團體協約一度被打回原點,要求工會參照世華、富邦、中國信託與台新四家銀行的工作規則,重新修訂內容,此舉等於完全否認先前勞資協商的版本。
  面對此一不合理要求,一銀工會亦非等閒之輩,在當時理事長宋介馨極力奔走立法院黨團、立委,以及銀行員全聯會、全產總協助之下,終於在二○○三年十二月完成簽約。
  因為財政部從中作梗,加上一銀董座謝壽夫與工會關係緊張,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協約內容與高銀相較,比較遺憾的是缺乏勞資平等協商的精神與意義,例如在一銀團協第四十四條規定,當甲方有合併、改組、轉讓計畫時,雖其規定「應於會後立即通知乙方及員工」,然卻完全阻擋工會在之前規劃階段的參與空間。
  至於高銀團協第十七條之規定,一銀工會亦跟進,其優惠補償金額最高以三百五十萬元為限,優於高銀版本的三百萬元。此外,一銀團協第十四條雖然規定「如裁減人數逾『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人數時,其裁減對象應事先與乙方協商,經雙方同意後辦理資遣。」但要強調的是,工會保障會員勞動權益為其宗旨,也是工會存在的核心價值,所以一旦資方有裁員打算或解僱事實,工會就應在第一時間積極介入協商;更重要的是,工會平常就應累積動員能量(例如成立罷工基金),所謂「養兵千日、用在一朝」,而非等到滿城風雨的危急狀況才要應變,畢竟手無寸鐵的工會既無法保護會員,遑論爭取權益補償或保障工作權。(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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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企銀產工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3/12/15
期數: 
第三十六期
      11月27日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發起於行政院前靜坐的「反對財團化」活動,請願活動理性、平和,各工會幹部仿效林義雄先生反核請願形式,頭戴斗笠、身著「反對財團化」T恤,以嚴肅慎重的心情,面向大馬路一字排開,主要訴求為「反對財團化—要檢討民營化、要企業化、要產業民主、要團體協約」,活動持續至中午,在行政院派代表接受陳情書後暫告落幕。
  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召集人、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張緒中指出,此次陳情要求行政院於一週內回覆,否則下次將會發動更多人至總統府前抗議,要求陳總統兌現其2000年大選的競選承諾。除了電信、台鐵等公營事業工會,台企銀、一銀、中國商銀、中信局等銀行工會亦共同參與。
  中國商銀工會理事長蔡元鎮表示,靜坐活動是要抗議政府長期重財團、輕勞工的政策,尤其金融業長期以來深受政府圖利財團之害,從公營行庫民營化開始,舉凡各項金融自由化措施、金融重建基金全民買單、銀行免徵營業稅等相關政策,莫不是肥了財團、苦了勞工和社會大眾,尤其是體質優良健全的中國商銀等,更是財團眼中的肥羊。
  台企銀工會理事長林萬福則不滿政府拒不落實產業民主,日前財政部更以「工會已有自行推派代表當選董事」理由,欲將台企銀排除在立法院所決議的「20%以上官股企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之外,「難道處於弱勢的勞工勉力而為的自力救濟行動,都要被政府拿來吃豆腐嗎?這是極不合理且有違立院決議及陳總統理念的做法。」林理事長批評此為倒行逆施之舉。
  所有銀行工會理事長並共同指出,金融改革也應包括落實產業民主及簽訂團體協約,讓金融業運作公開透明,並且接受監督,則可免除財團惡性掏空等弊端,還能化解員工疑慮,解決當前勞資對立衝突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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