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庫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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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合庫產工
出刊日期: 
2002/06/15
期數: 
第十八期
  合作金庫產業工會於91.05.14假合庫總行舉行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除年會應決議事項外,並舉行重要之選舉,其選舉結果如下。並於91.05.22召開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中並舉行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選舉,結果由林興隆當選第三屆理事長並正式接篆執事。
  選舉結果如下:■理監事理 事 長:林興隆常務理事:朱清輝、藍水涼、林敬波     陳國揚理理理事:蕭長青、黃洸洋、蔡篤鴻、鄭木欽     李俊吉、陳錦輝、莊雪紅、連志清     蔡禮臣、戴佩櫻候補理事:陳茂榮、謝銘洲、陳木欣、許貴慶     林振宗常務監事:黃哲輝監監監事:蘇銘瑞、梁素珍、林國柱、黃豐富候補監事:施養成、林國珍■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朱清輝、黃哲輝、林興隆、洪萬聰 林敬波、鄭木欽、陳國揚、王源成 陳圻梓■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黃哲輝、朱清輝、林興隆、高武義、王源成 陳正吉、莊雪紅、郭芳琴、張麗華。■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 蕭長青、陳坤泰、黃洸洋、連志清、林振旺 林敬波、梁素珍、葉文宗、林國珍、張春草 黃大建、蔡耀鳴、郭慶煌、廖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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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11/15
期數: 
第十一期
  財政部指示行庫接管問題基層金融機構,又忌憚惡勢力,答應代付其未提列的員工退休金,甚至希望行庫違法支付信合社股金,又以概括承受方式壓榨行庫接受不合理賠付可能吃虧400億元以上,行庫逾放比益趨嚴重,接管頓成「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

   為爭社會正義,救行庫經營,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數十位幹部,在11月6日前往財政部就(1)不退還信合社股金、(2)承接資產合理計價、(3)公營行庫臨雇工員併同升任等三議題溝通,財政部不改「欺善怕惡」的習性,無誠意反應;為此全聯會不排除在11月下旬動員向財政部抗議,展示銀行員的「硬骨氣」。

  此外,合庫概括承受台中四家信合社,雖有配合政府政策安定金融的苦心,但難免不利合庫日後營運;本會會員為此紛向本會申訴,亦有對若干問題發動聯署者,可見得大家都用心關切合庫整體營運,這是可喜的好現象。

  尤其,調派至四十七家承接單位的同仁,更是忍辱負重極為辛勞,本會謹代表全體會員敬致謝意,本會認為,值此承接忙碌辛苦時刻,全體合庫員工對前往承接同仁除了精神支持鼓勵,應多協助他們順利進行,避免增加他們壓力;為此,本會發函要求行方儘速解決其遠途人員住宿問題,並感謝行方人員辛勞,有關住宿問題,已於十月底大致安置宿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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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9/15
期數: 
第九期
編按:
  去年三月,本會創會理事長黃玉炎先生與合庫工會理事長朱清輝先生聯名刊登<反對連蕭出賣合庫挺農會>廣告,台灣省農會因此控告兩位理事長「妨害名譽」,今年三月十二日兩位理事長首次至台中地檢署應訊。七月,檢察官對兩位理事長提起公訴。

  本會認為,工會反對農會入主合庫,並且刊登廣告,是基於社會公義,希望政府不要一意孤行,以免拖累合庫。現在合庫改制為全國農銀的決策已經擱置,但是兩位理事長卻因而吃上官司,本會將支持兩位理事長堅持理念,繼續戰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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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九五號  穆股

被告
黃玉炎 男五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略)籍設(略)現住(略)
朱清輝 男四十七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略)籍設(略)現住(略)
共同選任辯護人 (略)

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黃玉炎、朱清輝共同基於公然侮辱、誹謗臺灣省各級農會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在聯合晚報第十九版刊登以「反對連蕭出賣合庫挺農會」為標題之廣告中,以「農會的『爛』人盡皆知」等文字公然辱罵臺灣省各級農會,並意圖散佈於眾,指摘臺灣省各級農會為黑金而登載「連蕭主導農會兼併合庫換取農會選票,再次證明國民黨已向黑金投降,無視十萬銀行員的心聲。現在合庫存款一兆四千億元(NT$1,400,000,000,000),假如黑金順利籌組農業銀行,其後果將比過去任何金融事件嚴重千百倍,全民又要面臨財產損失、增加稅賦的命運,大家還要忍受下去嗎?」等語,足以毀損臺灣省各級農會之名譽。

二、案經被害人臺灣省各級農會二百三十家委託宜蘭市農會代理人簡金卿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玉炎、朱清輝固不否認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在聯合晚報刊登以「反對連蕭出賣合庫挺農會」為標題之廣告,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毀謗臺灣省各級農會之犯行,辯稱:伊等於逾放比是引用新聞媒體之報導,依照金融標準,農會經營確實很爛,而後面有關黑金的說明,是依照社會一般大眾的認知來表達;且刊登該廣告也有經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云云。經查:

(一)被告刊登「農會的『爛』人盡皆知,逾期放款平均高達16%、達50%者不稀奇」,經本署函財政部金融局之結果,截至八十九年三月底止臺灣地區全體農會逾放比例為16.98% ,而逾期放款比例超過50%之農會家數共有十八家。然此等事實僅得證明被告等指摘之農會逾放比之事實為真實而使該部分毀謗罪不罰而已,然被告等以刊登以「農會的『爛』人盡皆知」等文字,係屬謾罵而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此外並有聯合晚報一份附卷可稽,被告等公然侮辱犯行堪已認定。

(二)被告等刊登「連蕭主導農會兼併合庫換取農會選票,再次證明國民黨已向黑金投降,無視十萬銀行員的心聲。現在合庫存款一兆四千億元(NT$1,400,000,000,000),假如黑金順利籌組農業銀行,其後果將比過去任何金融事件嚴重千百倍,全民又要面臨財產損失、增加稅賦的命運,大家還要忍受下去嗎?」等語,而具體指摘臺灣省各級農會為黑金,被告等雖辯稱為依照社會一般大眾的認知來表達;且刊登該廣告也有經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然此等具體指摘之事實仍足以使臺灣省各級農會社會平價及名譽受損,被告等縱經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會議通過仍與成立加重毀謗罪責無涉,而被告等亦無法證明指摘農會為黑金之事實為真實,此外並有聯合晚報一份附卷可稽,被告等加重毀謗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玉炎、朱清輝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09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二項之誹謗罪等罪嫌。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有犯意的聯絡及行為的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二人以一公然侮辱行為,同時侮辱臺灣省各級農會,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處;而被告二人以一加重毀謗行為,同時足致臺灣省各級農會名譽受損,亦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處,被告二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法條競合,請依法條競合論以310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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