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銀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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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5
期數: 
第五十一期
日期              摘要
2002 07/16 由於北銀工會對於北銀計畫發展金控公司暨合併政策有所疑慮, 理、監事會決議授權工會常務理事暨發言人黃玉炎撰寫「大人,甭擱騙啦!」工會文宣;詎料北銀總經理丁予康以「重大侮辱」為由非法解僱黃玉炎,引發工運界抨擊譴責北銀濫用雇主懲戒權,涉及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

2002 07/17 銀行員全聯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動員工會幹部前往台北銀行總行抗議,並陪同黃玉炎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後,本會邀請全產總、北市產總、勞工陣線召開專案因應小組,決定展開工會連署活動等相關計劃。

2002 07/22 本會獲悉北銀董事會當天召開,以最速件嚴正要求北銀應撤銷原處分,立即無條件回復黃玉炎工作權。

2002 07/24 本會常務理事會針對此案決議:各工會負責人於8月1日調解會議陪同黃玉炎出席,在此之前以電話、傳真抗議北銀非法解僱行為,另並成立專案因應小組,籌劃相關行動。

2002 07/26 本會致函台北市長馬英九出面斡旋此案,督促北銀收回成命。工會強調,北市府為北銀最大股東,20名董、監事就占有19名,而且董事長、總經理均為其所指派,馬市長有權責調停以避免引發重大勞資爭議。

2002 07/26 黃玉炎向台北銀行提出申訴,要求恢復其工作權。本會發起「72小時接力Call-in抗議北銀非法解僱行動」,公布北銀董事長林基源、總經理丁予康辦公室電話、傳真及北銀總機電話。

2002 08/01 本案於北市勞工局進行第一次調解,五位調解委員均簽字同意「資方解僱不當,應立即回復勞方原職」的調解方案,惟北銀資方代表拒絕簽字,調解不成立。

2002 08/06 北市勞工局派員至北銀進行勞動檢查,調閱本案相關資料之後,發函「糾正」北銀,認為「該懲處案之立論基礎顯有重大瑕疵,亦未考量解僱權之行使是懲戒權行使的最後手段,應立即回復勞方原職。」

2002 09/19 為聲援黃玉炎回復工作權,銀行員全聯會等眾多工會成立「堵馬大隊」展開對馬英九的抗議行動。

2003 04/21 黃玉炎委任詹文凱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審宣判原告之訴駁回(9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黃玉炎繼續上訴二審。一審判決指出,工會該封表達北銀資方在推動合併之際,應注意不得損害公司與員工權益之電子郵件,若干內容有「誣指侮辱」董事長、總經理之意,而且「逾越工會所委付之任務及目的」,認為係屬個人行為;故北銀以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洵屬有據」,而駁回原告之訴。在一審敗訴判決之後,黃玉炎強調,他係受工會決議指派撰發該份文宣,確實非屬個人行為,而且文宣內容亦經工會審核同意,並無侮辱公司主管之文句,即便所述內容若非屬事實,也是北銀內部眾所週知之傳聞;他憂心表示,此一重大勞資爭議已對台灣的工會運作造成「寒蟬效應」,資方在考慮金融合併之時,恐將益發肆無忌憚,則工會對於員工權益將難有置喙餘地。

2003 07/29 本案二審宣判(92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黃玉炎勝訴。判決書指出,工會曾召開會議,「提案討論被上訴人將與其他金融事業合併之議題,為免損害公司資產與員工權益,…決議…責成上訴人起草聲明,以表明工會立場…,是上訴人之行為確係在執行工會事務…。況依被上訴人所指責之內容觀之,該聲明書內容所稱…,亦屬可受公評之評論,措詞縱有不當或不雅,亦尚難認係屬重大侮辱。」再者,黃玉炎係代表北銀工會撰寫及發送文宣,「均是工會理事會之決議…,其明顯屬於工會集體之行為,…,故不論是否過當,其行為人為工會而非上訴人個人…,故被上述人如對工會之行為如有任何不滿,自應循團體協商或以工會為對象之爭議調處方式進行,不得僅對上訴人一人為處分,並影響其個別勞動法權利,不僅明顯違反團體協約第六條之約定,更有濫用其雇主優勢地位之情形…。」本案北銀繼續上訴三審。

2003 10/01 報載(中國時報2003/10/02)台北市議員質詢指控台北市長馬英九曾經多次赴富邦金控招待所接受招待,並抨擊北市府賤價出售北銀股票;民進黨籍市議員王世堅(現為立委)指出,馬英九、財政局長李述德、民政局長吳秀光及北銀總經理丁予康是賤賣北銀的「四人幫」。富邦金控則發布新聞稿強調,馬英九雖曾與富邦高層聚餐,性質僅為單純的聊天餐敘。馬英九則承認去過兩次富邦招待所,時間分別為2002年9月16日及2003年8月11日,都是純敘公務,絕無不法。

2003 10/06 報載(中國時報2003/10/07)新黨籍議員費鴻泰(現為立委)等人質疑北銀總經理丁予康為何在北銀被富邦金控合併之後轉為富邦金控董事,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李述德說明若依照股權分配,市府只能分到二席董事,所以力爭希望能多一席。後來富邦同意,雙方約定合併後「指定一席董事給北銀高階經理人」,以搭配市府兩席董事,進一步保障北銀員工權益。
2003 10/23 本案曾於2002年8月1日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因北銀拒絕在調解方案「資方解僱不當,應立即回復勞方原職。」簽字,致使調解不成立;翌日,北市勞工局派員至北銀進行勞動檢查,調閱本案相關資料,並據以發函糾正北銀,要求立即回復勞方原職(91.8.6府勞二字第09116864200號函)。北銀雖於同年9月5日發函要求北市勞工局確認此文為無效,但勞工局除重申前函意旨,並要求北銀遵照辦理,以免觸法(91.9.16府勞二字第09120741300號函)。為此,北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北市勞工局此二函所為之行政處分無效。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北市勞工局此二函「所為之認定,均非行政處分,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為無理由;另被告上開二函縱屬行政指導,亦不因原告之明確拒絕,而產生任何法律上之不利益,原告請求撤銷該二函,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亦為無理由,均應駁回。」

2005 01/01 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正式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銀行,總經理由富邦金控董事丁予康接任。

2005 01/13 報載(工商時報2005/01/14)富邦金控大股東台北市政府改派董事代表,原先董事代表為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吳秀光與財政局長李述德,昨日改派為財政局副局長黃素津與主計處副處長鄭瑞成,象徵台北市政府淡出富邦金控經營。

2005 02/17 最高法院判決黃玉炎勝訴復職確定(94年台上字第279號),本會立即發送「恭喜創會理事長黃玉炎勝訴復職」快訊給長期相挺支持的眾友會週知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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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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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期
  本會常務理事黃玉炎等三人於92.5.8具狀控告台北市長馬英九及台北銀行董事長林基源、總經理丁予康等十八名北銀董事、監察人,涉嫌違反銀行法暨圖利、背信等共同犯罪行為,理由摘要如下:
  查被告馬英九於2000年12月間台北市長任內,指示時任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之被告李述德(亦為台北銀行之常務董事)及被告林基源、丁予康等人,以辦理「台北市振興景氣方案專案融資」為籍口,由被告等人所掌控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貸放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七億元之資金給特定廠商,致台北銀行二年內損失七.三五億元利息收入,此乃被告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特定廠商)不法之利益,而所為損害股東及投資人利益之違法行為。茲就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詳述如下:
  一、被告馬英九先提出「台北市振興景氣方案」,並制定「專案融資作業簡則」,謂只要設籍登記在台北市之中小企業,有營運週轉之必要者,皆可以遠低於市場貸款利息之1.3%~4.45%利率向台北銀行申貸所需之週轉金(當時市場上中小企業貸款年利率約7%);而被告林基源、丁予康第十八人本即係被告馬英九所任命,擔任代表台北市政府官股之台北銀行董、監事,渠等為達成共同之目標與利益,乃官商勾結共謀,制定「台北銀行配合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市振興景氣方案專案融資』作業說明」,掩耳盜鈴地積極配合被告馬英九之要求,以極低之利率貨放資金給特定廠商。
  二、被告丁予康等人之配合台北市政府專案融資方案,明顯損害台北銀行股東及員工之利益,為掩人耳目,乃「宣稱」已與被告馬英九約定:由台北市政府補貼每筆貸放金額2.5%%之利息予台北銀行,以彌平台北銀行之利息損失;而補貼2.5%利息之方式係以專案融資金額之平均餘額按月提高台北市政府在台北銀行之市庫存款方法為之(即承辦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平均餘額乘2.5%,除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惟自2000年12月起至2002年12月止,台北市政府在台北銀行之公庫存款不增反減,致兩年來台北銀行為此損失了七.三五億之利息收入,損害了台北銀行員工與告訴人(即台北銀行股東)之權益。
  另外,黃玉炎在訴狀中指出,被告等人中有辯稱不知其事實者,亦有辯稱現已不擔任台北銀行董監事職務者,皆係詭辯之詞。因為台北銀行內部人員早已多次向該被告等人反應前揭違法行為,他本人亦曾以存證信函限期命其改善,惟被告等人皆不予置理,怎能謂不知情?至於「已離職」之說辭更不能免其「行為時」之責任,惟由被告等人之犯罪行為遭揭發後之回應,適足以顯示被告等人惡性重大,毫無悔改之意;或以為無人能奈何得了他們抑未可知。
  他呼籲台北地檢署依法傳訊被告等人,以查明此重大官商勾結之經濟犯罪行為,並將其提起公訴,以維社會公義,並保障告訴人等及台北銀行員工權益,裨免被告一再掏空台北銀行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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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5
期數: 
第二十九期
  台北銀行去年7月以北銀工會所發電子郵件內容涉及對董事長、總經理「重大侮辱」為由,解僱負責撰發文宣的北銀工會常務理事黃玉炎;經黃玉炎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案於4月21日一審宣判原告之訴駁回,黃常務理事表示不服,將再提出上訴。
  本案承審法官以工會該封表達北銀資方在推動合併之際,應注意不得損害公司與員工權益之電子郵件,若干內容有「誣指侮辱」董事長、總經理之意,而且「逾越工會所委付之任務及目的」,認為係屬個人行為;故北銀以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洵屬有據」,而駁回黃玉炎請求確認與北銀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黃常務理事表示,他是受工會決議指派撰發該份文宣,並非個人行為,且文宣內容亦經工會審核同意,並無侮辱公司主管之文句,即便所述內容若非屬事實,也是北銀內部眾所週知之傳聞。   對於一審敗訴判決,他表示仍會繼續上訴,否則此一重大勞資爭議將對台灣的工會運作造成「寒蟬效應」,資方在考慮金融合併之際恐將更加肆無忌憚,工會對於員工權益保障將難有置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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