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毓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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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渣打銀行工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0/09/15
期數: 
第117期

◎講師:謝政達(本會法律顧問、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整理:吳毓瑩(渣打銀行工會秘書)
本堂課是從律師的角度去看新勞動三法內容,是否有利於勞工之處,並能靈活運用至與資方的協商談判場合;在此所引導工會幹部思考的問題,都沒有統一標準答案,因為每一個工會的處境及面臨的問題都不盡相同。
█思考1:讓誰加入工會?(工會法第14條)
針對是否開放給公司(高層)主管加入工會的問題,我們必須從「好處」與「壞處」分析判斷。好處是:會員層級若距離經營決策者較近,一旦影響他們認同工會理念,或許在推動勞工事務或爭取員工權益會較為方便,也有更多資源可以運用。壞處是:加入工會後,在工會選舉事務上,有可能刻意阻撓或安排親近資方的人參加工會,而造成工會會務難以推行。
提醒:工會成員的組成,會直接影響將來向資方提問及談判時的本質。
█思考2:工會要組幾個?(工會法第6條)
在企業工會的層級,有金融控股公司者,是否須在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各成立1個工會,或是只要一個「金控」企業工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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