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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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4/10/15
期數: 
第166期
  勞動部法規會於9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第7條規定: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請「陪產假」時,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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