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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優秀幹部暨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辦法
2009.10.21 第6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實施
2012.02.04 第6屆第12次理事會修正
2013.07.23 第7屆第6次理事會修正
2019.10.17 第8屆第15次理事會修正
第1條(目的)
為鼓勵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各級幹部暨會務人員,致力於推展會務,促進工會之發展,積極從事勞工運動、熱心協助弱勢勞工,以利提升台灣勞動者之權益,特訂定優秀幹部暨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辦法。
第2條(資格)
曾擔任或當年度現職之會員工會幹部或會務人員且職場年資累計達3年以上,有優越表現、足資表揚者,並經該當會員工會推薦後方具選拔資格。曾當選為優秀幹部或會務人員者,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以不再遴選為原則。
第3條(推薦及當選名額)
(1)企業、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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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分會暨小組組織規則
2008.05.06 第5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2012.02.07 第6屆第12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2013.07.23 第7屆第6次理事會修正
第1條
本規則依本會章程第4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依本會章程第4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會所設分支機構(分會及小組)之組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之。
第3條
本會依據贊助會員(非屬應加入本會會員工會之個人,以下簡稱會員)分布情形得設立若干分會,分會之下得設立若干小組,小組由會員5-20人組成之,分會暨小組均分別冠以數字,分會於必要時,經本會之許可,始得對外行文。
前項分會之設立、解散由本會理事會議決定之,小組之劃編由分會擬定並報本會核備。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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