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出刊日期: 
2007/11/15
期數: 
第八十三期

  本會鄭重聲明,反對中信金董事會將用四年的時間釋出兆豐金股票的決議,並要求金管會勿損害法制權威,任意放寬中信金彈性處理的時間。

  依「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之規定,中信金「策略性投資」兆豐金須於自動核准後一年內完成。此一策略性投資計劃既然已無法在一年內完成,合法性及目的性皆已消失,同樣地,亦須在一年內完成全面釋股。

  至於中信金堅持賣股須有獲利才會釋出股票,此一說法更是得了便宜還賣乖。若釋股時因兆豐金股價低而必須認列損失,不也是其當初任意啟動惡意併購所要付出的代價嗎?莫非中信金高層當初以違法手段惡意併購兆豐金時,只想到利益輸送10億元?只想到風光掌控兆豐金董事會?而完全不考慮違法事件被揭露及併購失敗的後果?果真如此,中信金可說是仗著財大氣粗,目無法紀,視台灣金融管理如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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