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九信打壓工會理事游凱鈞 本會介入協助 要求資方立即回復勞方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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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0/05/15
期數: 
第113期
  日前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資方對該社產業工會游凱鈞理事(同時具備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及團體協約代表等身分),在毫無預警情況下,做出免職處分,君不但喪失工作權,連30年的退休金也都泡湯。本會獲悉後,立即主動對游理事表達關切之意,並請其至本會商談後續事宜。 

  本刊摘錄資方將游君免職的理由如下,供各界評論,勞方當事人也已依九信內部規定提出申訴,表明不服理由:

  一、台端擔任台北九信產業工會理事一職,於該會會議中發表足以損害本社信譽之言論。如於該會第1屆第11次會議中發言:「…請理事會先撤換經理人,因為經理人肩負本社盈虧之責任,…,那找遊民來當高階經理人就好了。」又於該會第1屆第12次會議中發言:「建議工會應直接行文主管機關(金管會、財政局、勞工局…)請求對九信實施施行政輔導,以免爆發擠兌事件,…。」

  二、次查 台端又於本社召開之第4屆第1次、第3次勞資會議中,再次言詞偏頗,所提之案經查證後皆非事實,足以煽動人心,另於本社99.3.28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時,在場外散發勞資會議紀錄,其中亦將資方代表簽名名冊流通在外,後果令人堪憂,足證 台端居心叵測,足以對本社造成無形之重大損失。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第2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及第4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另依本社工作規則第7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並經理事主席轉請理事會通過後,本社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第2項:「對於直屬主管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第3項:「同一年度經功過相抵仍記有大過二次且符合法定解僱事由者。」

  本會除對九信資方如此粗暴無情對待工會幹部,表達嚴正抗議外,將全力提供游理事在行政救濟與法律訴訟及其他任何必要之協助,俾維護工會幹部之基本工作權與尊嚴。

  游理事不僅是該工會創會會員,平日熱心會務、維護員工權益更是不遺餘力,在短短兩年多對九信工會做出不少貢獻,包括:

  一、協助九信修改違反規定之內規,讓九信卸任理事主席不得請領退休金,替九信節省不少費用。

  二、鍥而不捨敦請資方補足九信員工退休準備金之嚴重不足,損及員工權益。資方終終於去年底從公積金轉列了3億元到員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確保員工退休應有之權益。

  三、成功協助財政局撤銷九信資方在去年底不顧虧損,強行將230名經理人、員工升等及晉薪級之不當人事案,替九信每年節省數百萬元人事費用。

  四、成功阻止資方所提出強行修改工作規則,對員工實施變相減薪方案,保住員工基本薪資。

  本會除主動介入協助勞方後續相關爭議事項,更嚴正呼籲資方切勿濫行懲戒解僱手斷,立即回復勞方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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