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勞動平權新觀點─工作不分妳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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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5/15
期數: 
第113期

  你一定不敢相信,台灣的女性勞動參與率竟然比日本還低?

  相對於全球男性勞動參與率普遍落在76-78%左右的占比,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向來偏低,據統計,約只有50%上下而已;比起鄰國日本的60%還差一截,更不用說與歐美的70%相比了。

  如果台灣的經濟想比現在更進步,「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是一個不容忽略的要素。而如何才能讓台灣女性源源流入職場,重要的是要創造一個女性可以和男性公平在職場上競爭的工作環境。此目標要達成,與職場中兩性平權是否能夠落實,有絕對的關係。

■「同工同酬」只是基本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兩性平權的相關規範著墨不多,僅見於第25條有關「同工同酬」的條文。另外,以前男女勞工每月可加班的總時數,基於保護女性健康著眼設有差別規定,而且原則上女性勞工也不能從事晚上10點以後的夜間勞動。

  但如今基於兩性平權、均等機會的精神,已經修正為不論男女勞工,每月加班總時數一樣不能超過46小時。至於夜間勞動,也修正為只要雇主採取足夠的安全衛生與交通措施,在女性勞工自由意願同意下,雇主也可以使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勞動。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了什麼?

  我國目前真正規範兩性平權最有效的法律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中,分別針對「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平等措施」等3大部分加以規定。

⊙禁止性別歧視

  具體而言,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受僱的勞工,不得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同值同酬、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事項上,予以差別待遇。如有違反者,雇主所為的差別待遇行為無效,且會受到公法上的制裁。

  另,為鼓勵事業單位對於女性勞工懷孕、產假階段應給予支持,勞委會去年也邀請職場性別平權的學者專家進行研議,並擬訂「禁止懷孕歧視檢視表-勞工版及雇主版」2種問卷,藉此加強宣導。

⊙禁止性騷擾

  再者,職場性騷擾橫行的話,不但會影響到女性進入就業市場的動力,也會產生不平等現象。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要求雇主必須嚴格防範職場中的性騷擾情事發生,如職場中發生有性騷擾情事時,雇主不僅必須積極處理,也會受到公法上制裁,更必須對受騷擾女性勞工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

  如果勞工在職場上受到了差別待遇及性騷擾時,除了可以向雇主申訴外,也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提起救濟。

⊙促進平等措施

  至於促進兩性工作平等措施方面,《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也規定了雇主必須給予女性勞工每月至少1日的生理假,產假除了原本的8週與4週以外,再依懷孕期間的不同,賦予1星期與5日的產假種類。此外,尚有男性勞工的陪產假、男女勞工皆有的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

  可惜的是,這些促進工作平等的各種措施,法律效力上只是「宣示性」規定,課予雇主的只是「努力」義務而已。就算雇主昧著良心,不給予勞工這些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雇主也不會受到法律上的制裁。

  馬政府上任後,簽署了國際公約中與人權平等很重要的兩公約,且已經制定兩公約施行法開始施行。問題是這些舉動只是虛應國際觀感而已,還是要玩真的?如果是真有心在維護工作平等,應該馬上修正促進平等措施為強制性規定,才能有效達到落實職場上的兩性平權。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工作平等措施之規範

生理假:每月得請1日(第14條)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依現行有關病假規定辦理。

產假:5日~8星期(第15條)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流產者,依其妊娠長短,產假由5日至4星期,其薪資依相關法令計給。

陪產假:3日,薪資照給(第15條)

育兒留職停薪:2年(第16條)

 任職滿1年以上,撫育未滿3歲子女,期間2年、得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第17條)

哺乳時間:每日2次(第18條)

 親自哺乳未滿1歲子女,每次30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育兒減少工時1小時(無薪)及調整工時(第19條)

家庭照顧假:7日(第20條)

 受僱於5人以上之雇主,家屬疾病預防接種重大事故,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計薪依各該事假辦理。

受僱者依前7條(第14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同時,雇主不得將前項請求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第21條)。雇主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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