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對總統候選人的5項提問
出刊日期: 
2011/12/25
期數: 
第132/133期(合刊)
   本會於11月14日正式向馬英九先生、蔡英文女士、宋楚瑜先生3位總統候選人遞送「對總統候選人的5項提問」,請其針對金融業工會所關心的金融及勞動政策,提出具體、完整的書面說明,讓本會所有會員了解其若當選總統,對於台灣金融發展規劃、勞資關係與勞動政策的想法。
      蔡英文女士與馬英九先生先後於12月20日前書面答覆本會,宋楚瑜先生幾經連絡,惟仍無法於期限內獲其答覆,本會深表遺憾。本會此一向總統候選人要求說明金融與勞動政策的作法,始於2008年總統大選,當時馬英九先生與謝長廷先生之答覆及座談摘要整理,均全文刊登於本會第83期會訊。在馬英九先生當選總統之後,本會即持續追蹤要求馬總統落實當時的15項承諾;2012年總統大選投票在即,本期會訊特別整理馬總統對工會的承諾,到底落實多少?這是要讓所有會員清楚明白,金融業講究「誠信」,勞工也不是民主選舉的投票工具,任何政黨執政就必須隨時被用最高標準檢驗,政治人物的政見如果嚴重「跳票」,已經失信於前,之後想要獲得選民支持、認同將非易事!

壹、對於台灣金融發展規劃
蔡英文女士的回應
 一、政策理念
  金融產業之發展與有效監理應該並重,有效監理只是手段,健全發展才是目的。在策略上,首先應規劃金融發展的目標、行動方案與執行機構;其次是建立金融與經濟危機之預警機制,並且防止金融壟斷,以健全金融產業之結構。
金融產業中的銀行、證券與保險業皆應以誠信為原則,穩健發展金融服務,保障存款人、投資人與保戶的權益,並應濟貧扶弱、協助中小企業、支援產業創新活動。
     銀行業應支持產業發展與就業政策,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及國民之理財需求共創財富。證券業應發達國內資本市場,維護股市之安定與交易秩序,研發風險控管良好的新金融商品,以利企業投資和國民理財。保險業除應發揮風險移轉與風險分攤之功能外,更應運用龐大之資金幫助國家發展產業經濟,並以合理之保費推廣保險業務,協助政府建構弱勢族群與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安全網。
     在兩岸金融方面,政府應確保金融穩定,完善兩岸之金融監理機制。發展兩岸金融應以客戶需求為基礎,打造國際化的平台,擴大台灣金融之規模與競爭力。
二、政策主張
(一)打造危機預警制度以及金融發展政策
  1.設立跨部會總體經濟與金融危機預警會報,對國內外金融情勢與經濟變化,適時提供預警與對策,防範潛在的金融危機和經濟巨變;並隨時檢討金融產業的發展目標,釐定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
     2.金融業應本於穩健發展之原則,嚴防資產泡沫之形成;金融業不應順應政治需求,助長泡沫經濟之蔓延。
(二)建立與管理短、中、長期資金供應體系
  1.健全非銀行金融體系,提升創業投資事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功能,以滿足不具規模之企業及個人的資金需求。
     2.強化資本市場,並由退休基金、國家發展基金、工業銀行等共同組成有效的短、中、長期資金供應鏈,以滿足企業在創業、創新過程及各個成長階段的貸款和資本金需求。
(三)健全產業結構,防止金融壟斷
     1.金融產業不應過度集中化,金融市場不容出現「大到不能倒」、「大到無法救」,以及聯合壟斷之金融機構;金融資本應該大眾化,金融機構應該由專業經營;金融事業必須致力於公司治理。
     2.支持能提高經營效率的競爭,金融政策必須在適當時機適度調整市場結構,維護公平與合理的競爭機制,避免過度競爭傷害金融產業的根基。
(四)革新法規,提升金融效率
  1.政府應革新法規,落實對金融機構的分級、分類管理,並逐步邁向負面表列的管理制度,以提升金融業的經營效率。
     2.兩岸金融發展應以客戶需求為基礎,擴大台灣金融業之規模和競爭力、打造台灣金融國際化之平台。
     3.公股金融機構是金融政策的執行者之一,應擔負金融發展與金融穩定任務,法規應給予其專業經營空間,包括專業經理人的任用,並積極從金融業界與國際舉才,以提高經營效率。
(五)完善兩岸金融監理機制,確保金融穩定
  1.政府必須發揮「本國監理原則」,審慎監理台灣的金融機構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之金融業務與曝險行為。
     2.政府應建立兩岸金融風險之防火牆,降低中國系統性風險對台灣金融穩定的連動影響,對於金融危機之處置,相關責任與義務必須按照國際規範處理。
     3.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應取得能夠支持台商發展的業務許可與在地資金,以建立更完善的台商金融服務體系。
     4.中資銀行在台灣的金融活動,必須符合公平競爭與透明化原則,以確保有效監理及國家利益。
(六)鼓勵金融創新,保護金融消費者之權益
  1.金融法規應配合經濟成長、社會需求與科技發展,在避免增加企業管理成本的前提下,建立可以適時調整的機制,賦予金融產業創新空間,使新的金融商品與業務具備市場競爭力。
     2.產官學應充分合作,金融業提供構想、需求、實務經驗、先導與試行之場域;學研機構提供人才與研發能力;而金融主管機關則提供管制革新之機制,共同激發金融創新活動。
馬英九先生的回應
    為在金融穩健的基礎上,建立公平有利的金融環境,以全面提升金融業競爭力,促進金融業的永續發展,「金融發展」已納為「黃金十年」國家願景的施政主軸之一,將以「金融升級發展,打造前瞻穩健之金融體系」及「充分滿足多元之金融需求,全面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為基礎,以鼓勵金融產業創新商品、擴展金融市場、推動金融國際化、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及提升金融服務便利性等為目標,積極推動各項施政措施與策略。
一、鼓勵金融產業創新商品: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自90年至99年止,其交易量成長約9.17倍,名目本金餘額成長約15.5倍。
(二)鼓勵證券商開發金融商品,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並協助其業務國際化,及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交易需求,如開放證券商得發行牛熊證等新種商品。
(三)配合國人高齡化與少子化之趨勢,鼓勵金融機構研發適合消費者需求及社會變動趨勢之各種金融商品,並鼓勵保險業者發展保障型保險、年金保險及長期看護保險等保險商品,滿足國人對老年經濟安全及醫療照護之需求。
二、擴展金融市場發展:
(一)目前兩岸已於99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未來將循序漸進推動兩岸金融往來,依據兩岸金融協商進程,適時檢討放寬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範,提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
(二)針對我國所具備產業面及資本市場面的利基,積極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協助高科技及創新產業募集資金,持續發展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帶動整體金融服務業與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提供多項獎勵措施,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提高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之意願。
三、推動金融市場國際化:
(一)為使會計資訊與國際接軌,金融業將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強化資訊透明度。
(二)為提升交易安全效率及與國際接軌,積極推動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
(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或外國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或研討會,加強國際金融監理交流合作,增進國際能見度。
、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
(一)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積極規劃設置爭議處理機構,提供金融消費者在訴訟外解決紛爭的途徑之一。
(二)對透過銀行通路銷售金融商品,全面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
(三)持續辦理「走入校園與社區金融知識宣導活動」及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計畫,提升國人金融知識。
五、提升金融服務便利性:
(一)以提升金融服務便利性,為金融業發展之目的,使企業及民眾享受便捷、有效率之金融服務。
(二)鼓勵金融機構建置視障語音提款機,以利視障同胞使用自動提款機,照顧視障同胞。
(三)為增進經濟弱勢者基本保險保障,開放保險業辦理1年期微型傷害保險及微型壽險商品。
貳、勞資關係與勞動政策
一、本會主張應要求金融機構將其「勞資關係表現」於公司財報公開揭示,包括是否有勞資爭議及訴訟紀錄,且應有工會出示證明為憑,並且明列為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依據。
蔡英文女士的回應
完全同意。
馬英九先生的回應
(一)現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銀行年報準則)第18條第5款已訂有勞資關係之相關揭露事項,包括:各項員工福利措施、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之措施等;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等。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第9號公報「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相關規定,金融機構之勞資糾紛(如爭訟等),若符合公報中有關或有損失之定義時(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能合理估計),亦應依公報相關規定於財務報告中揭露。
(三)綜上,鑒於目前銀行年報準則所訂勞資關係揭露事項及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已包括相關建議事項,故銀行編製年報及財報時,應考量相關資訊之必要性及重大性,予以適當揭露,金管會於日常監理亦將審核銀行年報及財務報告編製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其揭露內容之妥適性。
二、本會主張基於落實「產業民主」、「公司治理」理念,凡有工會組織之金融機構,應至少有1席董事由工會推選出任。
說明:本項訴求雖經馬英九總統2007年11月6日親筆簽署本會15項承諾時,明確表示「完全同意」,惟多次與金管會、財政部交涉,至今仍有台灣證券交易所、彰化銀行等金融機構,推諉拒絕由工會推選出任勞工董事;尤其金管會竟稱「尚無必要性」、「不利事業經營管理」,其鄙視心態可見一斑。
蔡英文女士的回應
完全同意。
 馬英九先生的回應
(一)國營事業或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之事業,其勞工董事之推派已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及「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3點有明文規定。但非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一般民營事業,未有政府資本涉入或政府資本未逾20%者,並無法援依上開規定由主管機關核派或薦派勞工董事擔任官股董事,爰非公股銀行董事選任宜尊重公司治理及股東會職權,並依公司法等法令規定辦理。金融機構董事選舉,工會如有適合且符合法令所規定資格條件之人選,皆可循程序參與選舉。
(二)台灣證券交易所未由工會推選勞工董事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12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擔任台灣證券交易所董監事,該立法意旨係考量證交所之功能為建立集中交易市場運作及交易秩序之維護,應由社會公正專業人士參與或監督交易所業務之執行以提高其公益性,降低其營利性;惟有適當人選可納入考量。
(三)彰化銀行未由工會推選勞工董事一節,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公股勞工董事係指財政部及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計持股逾20%之事業機構產業工會推派代表,擔任公股董事者。惟財政部及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包括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計持有彰化銀行12.19%之股權,未達上揭管理要點第3點持股逾20%之規定。
三、本會反對行政院金管會藉「行政檢查」之名,實則擴張《公司法》第178條「表決權行使迴避」的範圍,以行政權規定銀行董事會凡涉及員工權益事項(例如:調薪、獎金等),要求內部董事(含勞工董事)必須利益迴避(只能表示意見,不能參與表決),行政權立場顯然認為受僱勞工因工作而獲致之報酬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極度污衊勞動尊嚴及社會價值,不僅對工會運作影響甚為不利,亦無助於維持穩定和諧的勞資關係。
說明:政府修法及政策同意工會推派勞工董事、參與董事會之目的,係啟發「企業社會責任(CSR)」以維護企業經營關係人、消費者、勞工等權益,若勞工董事對於相關權益議題無法參與決策,豈非與政府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產業民主」的精神背道而馳,尤其以行政權違法干預之舉,更是大開民主倒車。
蔡英文女士的回應
完全同意。
馬英九先生的回應
(一)有關董事之利益迴避應依公司法第178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及銀行業、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0條規定:
1.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其與公司法第206條準用第178條規定尚屬一致,均以「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董事迴避之要件。
2.次按銀行業、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公會訂定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0條規定,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如涉有董事本身或其代表之法人利害關係,致損及銀行(公司)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符合公司法利益迴避之規定。
(二)有關員工權益事項內部董事是否須利益迴避部分:
1.按公司法第29條規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故經理人之報酬提董事會決議,因內部董事非屬利害關係人,故無須利益迴避,另如非屬經理人之員工報酬事項,依規定尚無須提報董事會議決。
2.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參照公司法第240條第6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決議分派,尚無涉個別董事酬勞之分派,除董事會討論事項涉及個別董事酬勞之分配外,董事於討論及表決該議案時無須迴避。
四、近年來世界各國因為受到全球化的影響產生許多惡果,包括:M型化社會來臨、新貧階級出現、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等;「反貧窮」的議題已在世界各國延燒,國際工會對此議題紛紛投注關心,台灣從各項統計數據可以發現,貧窮化現象也已經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為此,本會強調「直接僱用、穩定就業」的勞動關係,反對政府放任勞動彈性化的持續惡化,主張公部門應該立即停止勞動派遣、勞務外包、勞務承攬,以及立法限制勞動派遣,嚴格限制雇主濫用定期契約。
蔡英文女士的回應
   蔡英文總統候選人主張立法保障非典勞動,立基於非典勞動者的人數眾多,卻相對缺乏法律的保護。關於保障非典勞動,主張於勞基法增訂「部分工時勞工保護」專章,依照工時、工資或保費分擔的比例,讓部分工時者平等享有全時工作者的保障與待遇;並增訂「勞動派遣保護」專章,明確雇主責任,落實同工同酬,並且明文規定派遣勞工在要派企業連續服務12周之後,有權享受與正職人員相同的就業條件,適用的行業也要限縮。一方面確保非典勞工的權益,另一方面藉由提高雇用成本,抑制非典派遣勞工的擴張。針對公部門的非典及派遣勞動,未來各級政府機關與國公營事業應禁止使用派遣勞工,亦應禁止「假承攬、真派遣」的自然人承攬勞工。但應保障現任派遣勞工的權益,逐步調整為約僱或聘用。
馬英九先生的回應
(一)有關立法限制勞動派遣一節,因勞動派遣的工作型態有日益增加趨勢,且勞動派遣三方關係有「僱用」與「使用」分離的特性,相較於傳統勞雇關係複雜,而現行勞動法令對於勞動派遣運用範圍、派遣業者及要派企業的相關責任規範不足,為明確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勞委會正進行勞動派遣保護法制研擬作業。但因目前勞雇團體及工會團體間對於勞動派遣法制化及法制內容仍有歧見,勞委會目前仍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並積極與全國性、區域性工會及雇主團體溝通協調中。於法制化完成前,勞委會已完成多項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措施:
1.函釋派遣勞工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2.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3.辦理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專案檢查。
4.辦理派遣勞工相關權益宣導活動。
(二)有關公部門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措施:
1.工程會已於99年7月28日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具體規範公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應注意及督促得標廠商遵循法令事項。
2.人事局亦於99年8月27日發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並以100年1月21日局力字第0990069407號函釋公部門派遣勞工之特別休假及年資併計事宜,具體保障公部門派遣勞工權益。
【編輯說明】因適逢明年農曆春節連假,以及配合2012年總統大選,刊登總統候選人對於本會所提金融與勞動政策5項訴求的正式回應,本會傳播事務管理小組決議將12月份及1月份會訊(第132、133期)合併,於12月25日出刊。謹向所有讀者說明,並祝賀大家2012年飛龍在天、吉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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