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便宜耐操、問題多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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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臺灣企銀產工總幹事、中國商銀產工總幹事、銀行員全聯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6/05/15
期數: 
第六十五期
四、C銀行實例:洪阿姨心事滿腹
在台北市南京東路金融機構群聚的地段中,一棟純白色的金融大樓,因其享有外匯專業的百年金字招牌,以及年逾百億盈餘的實力,所以特別引人注目,讓所有出入的員工個個顯得志得意滿、氣宇軒昂。也在這棟大樓工作的洪阿姨卻有截然不同的境遇,每天拖著年邁的步伐在大樓裡跑上跑下遞送公文,或在倉庫裡穿梭發放物料,工作地點與工作份量長年不變,但將近30年的工作辛勞,卻沒得到合理的報償-未獲分毫的退休金以安養老年。
◎非典型僱用,名為臨時實為長期僱用
1977年,洪阿姨以臨時契約人員身分入行工作,初期擔任職工福利社的服務員,舉凡進貨、上架、銷貨或帳目會計等,均由她一手包辦,工作能力深獲長官認可;年復一年,她從「福利社小姐」變成「福利社阿姨」,工作內容不變也沒有每年換約,在銀行內兢兢業業工作,從來也沒想到有一天因為銀行業納入勞基法,讓她一夕面臨工作權不保的危機。
◎資方為規避勞基法,年資一夕泡湯
在政治解嚴、自主工運興起的年代,銀行員紛紛興起籌組工會的念頭,積極爭取銀行業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當時,洪阿姨也響應這股潮流,積極參與推動工會成立的工作,經常在勞工局和銀行間來回奔波。
在銀行員工會多次抗爭下,銀行業於1997年5月1日適用勞基法,這讓還在籌組產業工會中的洪阿姨精神大振,沒想到興奮的心情還沒來得及沈澱下來,行方竟趕在銀行業適用勞基法前,以最速件寄發解僱令給洪阿姨等二十多位員工;「拿刀砍人」的資方還擺出「慈善」的面孔,拿出人力派遣公司的契約,要洪阿姨等人另訂契約,以清潔工的名義僱用但做同樣的工作,19年年資頓時化為烏有。雖然工會於同年6月隨即成立,但她們已失去了參加工會的資格,當時的工會也沒有負起捍衛她們權益的責任。
雖然為了餬口,洪阿姨不得不含淚簽下人力派遣公司的契約,成為銀行派遣工,在毫無補償下年資重新起算。但是洪阿姨忍不下這口氣,邀集大家去勞工局以「參加工會而遭解僱」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想起資方當時的刻薄說辭:「你們很沒良心,有工作就不錯了,還敢去告!」洪阿姨還是忿忿不平。最後,在資方承諾薪水等勞動條件一切照舊,且威脅要將他們的工作外包之下,洪阿姨她們不得不接受了這樣的結果。
◎無工會的保障,勞動條件直直落
沒想到悲慘的命運並沒有就此結束,勞動條件不變的承諾言猶在耳,兩年後,行方醞釀要取消她們的加班費,洪阿姨氣不過又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資方讓步了幾年,還是在2002年取消她們的加班費發給。2000年銀行自己成立人力派遣公司,又對她們重施故技,遊說她們放棄年資離開原派遣公司,到新成立的派遣公司。
28年來兢兢業業的工作,至今不但10年沒調薪、連加班費都沒有、退休金也不知道拿不拿得到,還要一直承受工作被外包的威脅和壓力。同樣情況更慘的是銀行廚房的廚工,至今月薪比基本工資高不了多少,工作份量一直增加。洪阿姨指著大樓的管理員老伯伯,他在年資滿25年即將退休前夕也被解僱,現在改由人力派遣公司聘任。「我們不像正式的銀行員有工會的保障,遇到問題有工會出面處理,單獨直接面對資方的我們,只能為了有一口飯吃而忍氣吞聲。」望著白色巍峨的大樓和銀行亮眼的績效數字,洪阿姨心中只覺得無限地辛酸與感慨。
五、對勞動派遣的看法及建議
非典型工作型態林林總總,包括派遣勞動、部分工時、定期人員、外包等等,勞委會及資方團體正在力推「勞動派遣法」的立法,一旦三讀通過,勞動派遣將會更形擴張,與以「穩定僱用」為核心概念的勞動基準法悖離。現行勞基法對於雇主僱用勞工採取定期契約的形式,只允許四個原則,就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工作;而且終止勞動契約,也有相關的限制與規定,現在的勞動派遣雖然已經納入勞基法保障,但是許多實務狀況其實都已經有違反勞基法之虞。因此,在勞動基準法的最低勞動基準保障的前提之下,提出下列主張:
(一)原則可以同意修法開放「常僱型」的派遣公司,另外只是「登記型」或「招募型」的派遣公司應明文禁止(德國的派遣法原則上禁止);政府不可以卸責,應該強化職業訓練及就業謀合的工作。
因為「登記型」或「招募型」的派遣型態與職業介紹所的性質一樣,勞工卻被這些假雇主每月剝削榨取,反而讓真正的雇主迴避法律責任。「常僱型」的派遣公司係以正職員工方式僱用勞工,即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再由派遣公司想辦法找需要勞動力的客戶(要派公司),然後將勞工派遣至要派公司,聽從要派公司的指揮、監督,提供勞動力,惟此一方式仍然不能解決派遣勞工中間榨取與間接僱用的問題。
不過,依目前的派遣公司的情況來看,「慣例多為登錄制」(摘自經建會資料),如果再以政府目前推動的派遣法草案來看,因為沒有像德國的派遣法一樣,特別規範派遣公司必須與派遣工簽定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此,屬於常僱型的派遣工應該極少,絕大部份會是招募型或登記型(南韓的勞動派遣者因為沒有特別規範,因此92%的派遣工屬於招募型或登記型),這是令人深以為憂的問題。
(二)要求雇主團體訂定自律規範。
例如:限制派遣業務及範圍不應實質接觸客戶個人資料,以確保個人隱私權。
(三)工會團體應該針對各行業派遣勞工,協助其成立工會組織,以提升其與雇主協商談判實力。
例如: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已經決議通過開放「個人會員」,以及在工會章程第五條明定「協助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積極組織工會,以及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