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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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
出刊日期: 
2019/10/31
期數: 
第226期
  在今(108)年新修正勞基法有關派遣的規定,共有5個部分,即:(1)明文規定派遣的定義。(2)禁止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3)禁止將派遣勞工「轉掛」至派遣公司。(4)派遣公司積欠派遣勞工工資者,派遣勞工得直接請求要派公司給付積欠之工資。以及(5)要派公司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其中勞基法第17條之1「禁止轉掛」的新規定,對現在派遣實務上的運作影響很大,本文就來談談新規定的17條之1可能會有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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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研究生
出刊日期: 
2014/05/15
期數: 
第161期
  由於經濟全球化與景氣循環之影響,企業為了因應國際間的高度競爭及配合產業結構轉型等需求,無不設法採取各種彈性管理措施,而勞動彈性化係致使各種類的非典型勞動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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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0/06/15
期數: 
第114期

  小芳(化名)兩年多前透過人力銀行網站求職時,曾經誤打誤撞,有過被派遣到外商銀行工作20天的短暫經驗,還因發生勞資爭議鬧得不愉快,最後是在勞工局協助調解之下,才拿到她應得的薪水。

  爭議起因是某家外商銀行透過求職網站招募人力,小芳被通知至該銀行進行面試,當天面試者也是該銀行人事主管,「我當時認為是這家銀行在徵人,所以錄取之後就來報到上班。」小芳不平地說,根本不知道是人力資源公司在招募派遣人員至該銀行工作,「他們並沒有在我面試及錄取前告知是當派遣公司員工,只說是約聘人員,負責信用卡客服工作;等到職後才被告知並非是銀行正式員工,這就顯然有詐騙勞工去上班的問題囉。」

  其次,這家派遣公司一直逼迫小芳要跟公司簽訂同意派遣的合約,否則就不用來上班了,甚至到她離職前都還沒為她加保勞、健保。「在此之前,我曾做過銀行及電信業的正職工作,所以我就很不滿當初為何沒有講清楚,這樣我就不會來了,因為我並不要找派遣的工作!」小芳接著強調,「最後是這家派遣公司要求我不用再來上班,並非我自願離職,可是又不給我20天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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