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主流化及性騷擾之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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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企業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9/06/15
期數: 
第222期
  全金聯於今年59日會員代表大會專題勞教,安排被外界一致肯定的「性騷擾專家」—專門研究性騷擾議題的專家—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兼任研究員焦興鎧教授,講授「性別主流化及性騷擾之防治與處理」;焦教授從法律規範到案例分享,一一破除「對性騷擾問題之迷思」,課程豐富實用,授課方式更是生動有趣,毫無冷場。
  「性別主流化」是聯合國1995年在北京舉辦第4屆世界婦女大會發表「北京宣言」時所正式提出,最簡單定義是:在任何公私領域之活動中,都要把性別當作主流化之議題來看待。我國雖非聯合國成員,但婦女運動力量強大,自1997年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後,即全力推動性別主流化所倡議之各種作為,且列為國家施政重點。事實上,根據世界銀行20193月所公布之報告,將我國列為亞洲性別最平等之國家,而在全球也是名列前茅,實為難得之殊榮。
  在推動性別主流化20餘年後,現在各個不同場域、各種不同性別之交往互動益加頻繁多元,因此學習如何以正確之性別意識來面對可能發生之問題,是每個人都應該學習面對的課題,因為愈沒有迷思,愈能保護自己,亦能幫助他人。
  焦教授指出,這些交往互動一般而言發生在工作場所,雖絕大部分是正面有益,但難免會有「擦槍走火」情形,目前以性騷擾之爭議最受重視,我國也先後制定三個法律加以規範,適用範圍有所不同,分別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上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內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性騷擾防治法(公共場所、軍中、專業服務、一般服務之性騷擾事件)。
  我國性騷擾類型絕大部分仍是男性性騷擾女性,約占95%以上,然而由於女性就業人口增多,且身居要津者變多,因此也偶有女性性騷擾男性、同性間性騷擾之情形;另外對同性戀者之騷擾、性徇私行為、與性無關之行為,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特別要注意的是「性徇私」,係指主管偏好職場上具備某種特質的人,可能是長相美貌或是身材姣好之類,造成職場上資源傾斜,形成相對不友善的職場環境。不論何種類型,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不僅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對於相關單位、整體社會亦都有所傷害,因此如何妥善處理,將傷害降至最低,是性騷擾處理過程中很重要的目的。
  一般對於性騷擾的迷思有:
性騷擾到底有沒有發生呢?
  根據焦教授多年的處理經驗,不論在任何場域,約97%是實際發生的。
通常沒有直接證據,要怎麼做認定呢?
  (1)當事人對性騷擾事件本身之陳述,即是一項證據,但不能認定是唯一證據。
  (2)證據認定上較為寬鬆,採取的是「優勢證據法則」,而不是「超越合理懷疑」或「明確而令人信服證據法則」。
  (3)針對所有情況(包含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情況證據及傳聞證據等)綜合判斷,事發現場之情形,並非最重要之認定根據。
  (4)即便行為人自承有這類行為,也不能作為認定之唯一證據。
申訴人或證人所講的話可靠嗎?是否有不當動機?
  (1)可觀察申訴人或證人有無精神、情緒、認知、理解判斷之障礙,以及是否有嗑藥或酗酒之惡習。
  (2)如果並未有不當之動機或提出過當之要求,如希望行為人給予金錢或其他物質賠償等,則被害人對事件經過之相關陳述可信度即較高。
什麼樣的人會性騷擾他人?
  任何人都可能會犯錯,故不要被行為人政治、經濟、社會及學術地位所迷惑。
什麼人會被性騷擾?
  一般多認為年輕貌美者較容易被騷擾,然而根據美國經驗顯示,在職場上最易被性騷擾者,是黑人中年之單親母親;而在學校內則是有色人種之身心障礙者。
擔心提出申訴或出面作證可能會遭到報復?
  報復是人的天性,幾乎是所有性騷擾事件最難處理者,通常也是被害人不敢或不願提出此類申訴之最重要原因,因此調查委員在程序進行前後,都應加以告誡被指控行為人及其相關主管。
  如前所述,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是保障求職者或受僱者之工作權,較側重雇主的法律責任,國家並不懲罰行為人,而是由雇主依事業單位人事規定懲處,因此建構一套完整之內部申訴處理機制是必須的;在知悉此類事件後,立即啟動正式或非正式之調查訪談程序,調查過程的啟動及處理得當,對於申訴人來說,就是一個很好的療傷止痛過程。
  此外,需要特別提醒,一般雇主常有的迷思就是黑函不予以處理,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中規定「雇主知悉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以即便是黑函,仍應處理。焦教授建議可以直接詢問被申訴人,給予適度的警告,並做成會議紀錄,放入人事資料中列管,於一定期限內未出事再予以銷毀,是較為妥適的做法。
  事實上,性騷擾事件之善後處理,即使調查程序相當完備,調查報告面面俱到,但對當事人、事業單位,甚至整個社會而言,傷害已經造成,所以最有效之方式還是事先預防,而這就需要大家都有正確之性別意識,在各個場域內互相尊重,不要有不當越軌之言行出現。工會亦應與雇主充分合作,以預防此類事件發生,在會員成為此類事件當事人時,配合事業單位所進行之調查訪談,並對相關會員提供必要之協助,雖然並沒有辦法讓這些事件完全消弭無形,但至少可以將傷害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