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上路 本會推薦28人獲法院遴聘「勞動組」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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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20/02/29
期數: 
第230期
  被視為勞動司法人權重大指標的勞動事件法已於202011日正式上路,全國各地方法院12日同步舉辨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勞動事件法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新制規定除了部分之法定情形例外,原則上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並由1位法官與2位熟悉勞資事務的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讓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爭點與可能的法律效果,其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亦即新法乃針對勞資爭議的特性,適度調整勞動事件的爭訟程序與規定,此一新增「勞動調解程序」即為新法亮點之一,目的在於讓勞雇雙方於程序上實質平等,進而達成勞資爭議的實質公平審理,有效的權利救濟,以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加速調解達成率。而且調解委員會於調解程序中可調查事實、必要證據、使雙方瞭解爭點所在,並曉諭訴訟之可能結果;若雙方無法自主達成調解,亦可接受由調解委員會提供酌定調解條款或適當方案。其次,調解程序中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及釐清之爭點,亦可作為法院審理時之基礎,助於後續訴訟能迅速進行。
  勞動調解委員會是由法官、勞動組調解委員及事業組調解委員組成,藉由不同生活領域、專業知識及職業經驗者帶入調解程序,促使勞資以自主性、合意性、迅速解決分歧。由此可知,勞動調解委員不是勞工或資方的「代言人」,其主要功能是輔助法官、提供職場經驗及專業知識,不致讓法官認知與勞動現場有落差,且由承審法官主持及指揮整個調解程序,比較不會產生如以往勞資共識的方案,卻未符合法令之問題。
  本會去年325日接獲司法院函請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之公文,即轉請各會員工會推薦「勞動組」調解委員之候選人,總計彙整45位推薦人選;最後獲得法院遴選聘任之調解委員有28人,名單為:王浩嘉、郭偉強、何進村、何泰鈞、魏鸝寬、王啟任、吳曉文、李建德、張世峰、陳文虎(富邦金控集團工會)、王啟榮、朱弘恭、張麗澤、郭芳環、陳志旭、曾衍諭、黃于玲、管紹君(永豐銀行工會)、鄭木欽、鄭俊士(合作金庫銀行工會)、董雨英、侯銘宗、簡國憲(彰化銀行工會)、顏國裕(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工會)、何業芳(台灣證券交易所工會)、王麗秋、白采仙(合作金庫證券工會)、韓仕賢(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且均已完成勞動事件法專業研習課程並取得資格,將於台北、士林、新北、新竹、台中、彰化等地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