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決認定元大銀行不誠信協商(110年勞裁字第18號)
出刊日期: 
2022/03/31
期數: 
第255期
  回顧過往金融併購歷程,20077月私募基金凱雷集團以每股17元的價格買下大眾銀行36%的股權,也因此在當年催生成立了「大眾銀行企業工會」—現已更名為元大銀行受僱人員企業工會(下稱本會)。本會清楚知道勞動三法修正在2011年上路後,能夠給員工實質保障的就是「團體協約」,所以本會從甫成立起,理事長(現全金聯副理事長石文經先生)及幹部就積極開始規劃簽訂條文內容及保障員工權益的重點,並於同年5月即發文要求與銀行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期間經數十次協商,並歷經申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等過程,最終於20143月底順利完成簽訂,樹立了日後金融業合併案給予員工強而有力的保障最佳範例。
  20181月,大眾銀行與元大銀行正式進行合併,所有具有本會會員身分的員工也依照當年所簽「團體協約」而受到明確的保障,顯見「團體協約」的簽署,對於本會想要能長期發展及提供會員保障的功能非常重要,不可以也不能隨意忽略。因此,本會在兩銀行合併開始時,從2018年起就密集因應元大銀行企業文化改變,而著手向元大銀行提出新增「團體協約」修訂協商要求。
  但經過一段時間後,本會明顯察覺得到元大銀行似與另一工會—「元大銀行企業工會」存在著一種「特殊」的默契,本會因而遭受許多不公平等待。例如在2020年團體協約約期屆滿前,本會即開始著手續約簽訂作業,但在發出函文後即石沈大海,且在一個多月後才突然收到公司來文,並明確表示本會必須要先跟另一個工會協商團體協約版本後,才能跟元大銀行來談協商團體協約,本會當下接到這個訊息後,就立即向行方提出嚴正異議。不解的是,在本會表明不予同意後,202011月到20211月間,行方仍是要求兩個工會共推協商代表,即便在勞動部已有函釋(101810日勞資2字第1010126626號函)明確說明在複數工會下,各工會得分別與雇主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惟元大銀行仍舊採用拖延方式影響本會協商進度。
  本會反對元大銀行延宕團體協約協商,進而影響到眾多會員權益,故最後決定商請最有協商力量的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韓仕賢秘書長協助。韓秘書長為勞動部認可之團體協約入廠輔導專家之一,由其為本會提供專業諮詢,冀能加速團體協約協商討論的進度。202146日,本會商請韓秘書長偕同我們至元大金控大樓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竟被拒絕不得上樓至協商會議地點(只能待在金控大樓B1的員工餐廳枯等)而無法輔導本會協商及提供諮詢協助;當天元大銀行甚至明確表示,不接受團體協約討論時,有「外部人士」進入元大金控及出席相關會議討論。
  本會後續再次發函詢問元大銀行拒絕韓秘書長擔任本會協商顧問理由為何?竟遭置之不理,而相關團體協約協商也因此陷入僵局狀態。本會在元大銀行無正當理由拒絕上級工會韓秘書長協助本會團體協商諮詢後,為使元大銀行能誠信面對團體協約協商,遂於同年54日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以維本會及所有會員權益。此案在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審慎調查及討論後,最終裁決認定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拒絕本會11046日委請上級工會代表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進入團體協商會場」,擔任本會之諮詢顧問輔助工作之行為,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且於本件團體協約協商期間,雇主應容許韓仕賢秘書長於團體協約續約協商時,列席擔任本會之諮詢顧問輔助工作(本案詳細裁決內容請詳見勞動部110年勞裁字第18號裁決決定書)。
  這個裁決決定對勞工團體而言,意義十分重大,也為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樹立一個明確標竿,亦即工會應明確向資方表示拒絕任何不誠信協商行為,因為訂定「團體協約」對提升及確保勞工權益相當重要;本會也希望各友會能透過本案例認知到「團體協約」的重要性,一起為廣大勞工爭取更多更好的勞動權益,並肩為提升金融業員工的勞動權益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