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協商
出刊日期: 
2022/03/31
期數: 
第255期
  回顧過往金融併購歷程,20077月私募基金凱雷集團以每股17元的價格買下大眾銀行36%的股權,也因此在當年催生成立了「大眾銀行企業工會」—現已更名為元大銀行受僱人員企業工會(下稱本會)。本會清楚知道勞動三法修正在2011年上路後,能夠給員工實質保障的就是「團體協約」,所以本會從甫成立起,理事長(現全金聯副理事長石文經先生)及幹部就積極開始規劃簽訂條文內容及保障員工權益的重點,並於同年5月即發文要求與銀行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期間經數十次協商,並歷經申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等過程,最終於20143月底順利完成簽訂,樹立了日後金融業合併案給予員工強而有力的保障最佳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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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04/15
期數: 
第208期
  這一陣子有兩件值得注意的集體勞資爭議案件,第一件發生在中華職棒聯盟與球員工會之間,球員工會針對球團與球員契約中所約定的比賽範圍究竟為何,有無包含球季之外與其他國家的交流對抗賽等相關問題,向中華職棒聯盟提出協商邀約。但聯盟卻要求工會先自行與個別球團約定時間討論,三番兩次推託協商進行,故經過幾次要求協商未果後,球員工會便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救濟。
  另一個案子則是嘉義基督教醫院和企業工會之間,工會方訴求回復過往曾經實施的年資津貼,但院方卻派了沒有被授權的代表來與工會進行協商,也沒有與工會方面達成任何共識,導致工會在329進行了首次的遊行活動。這兩件案子不約而同地涉及了所謂的「誠信協商義務」,以下就何謂「誠信協商義務」簡要說明。
什麼是誠信協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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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2/09/15
期數: 
第141期
  大眾銀行團體協約的協商觸礁,在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協助之下,大眾銀行企業工會已於8月下旬正式委任律師,正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工會主張:資方已經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誠信協商」之規定,應予裁罰;以及資方應就工會所提出之團體協約草案,不得再有敷衍拖延協商或「不接受就拉倒」等不誠信協商行為,並應指定具實際協商權限人員與工會進行實質交涉協商。
工會請求裁決之事實經過
  大眾銀行工會係於201156日正式行文資方,並檢附工會版團體協約草案,要求就有關併購時工會會員資遣與受僱權益相關事項為團體協約之協商。當時市場傳聞大眾銀行正在尋求買主脫手,媒體報導幾家金控也摩拳擦掌有意「搶親」;為此,工會希望透過與行方簽訂團體協約等方式,除了辦理優離優退方案、也讓留任員工的工作權有明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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