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工會
Tagged:  •    •  
作者簡介: 
永豐金控企業工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9/08/15
期數: 
第224期

      本會於108年7月4日(星期四)召開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中除了改選第2屆理事、監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外,為符合工會現址運作及因應日後《勞動事件法》施行,依主管機關意見修正章程。另永豐金控團體協約草案亦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將行文永豐金控要求進行勞資協商,以擴大團體協約保護範圍至金控母公司及投信、租賃、創投、期貨等子公司同仁。

      會後隨即召開第2屆第1次理事會及監事會,選出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第2屆幹部當選名冊如下:

■ 理 事 長:鍾馥吉
■ 常務理事:鍾馥吉、張麗澤、許奇逢
■ 理  事:鍾馥吉、張麗澤、許奇逢、蔡志文、郭芳環、陳慈中、王啟榮、陳志旭、施吟吟、吳文瑛、吳明哲、洪進義、謝德奎

Tagged:  •    •    •    •    •  
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8/08/15
期數: 
第212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及建立適當銷售文化,核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銀行業者之酬金制度應避免於交易成交後立刻全數發放;銀行業者據此多採取「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的處理方式,然而發放遞延獎金時,勞工若已離退,絕大多數銀行業者則不予發給遞延獎金。
  本會認為遞延獎金立法精神主要是為了避免「資方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故需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以遞延方式支付「未來風險調整」,因此需檢視一定期間之客戶紛爭、服務品質與銷售管理、稽核高風險缺失。既然都已經過一定期間的「未來風險調整」,如無重大缺失,理應發放遞延獎金,俾符合其立法精神,因員工離退而不發給,不合理亦不合法。
  本會在對內多次反映未果後,透過本會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向勞動部反映,最後於10775日「研商金融業業務獎金發放規定相關事宜會議」達成共識,即「獎金為工資的一部分,各單位支持維護消費者權益,獎金可部分延後發放,但離退者應該可拿到遞延獎金。」本會隨即對內發送工會文宣,呼籲行方正視主管機關經管會與勞動部共同的決議,拿出誠意與智慧處理本案。
出刊日期: 
2018/01/25
期數: 
第205/206期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