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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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09/15
期數: 
第213期
  無論是在105年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事件,抑或是107年機師職業工會與航空公司協商過程中,成功取得會員同意進行罷工的資格,吾人都可以見到要求禁止航空業罷工的聲音,無論其作法是毫無由來地主張職業工會不能罷工,抑或是聲請法院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工會進行罷工。
  上述主張職業工會不得罷工的理由委實不值一哂,勞動三權為一整體,既然《工會法》與《團體協約法》已經明確賦予職業工會作為集體協商主體的資格,那在協商中就必然應給予相對應的武器,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定的投票程序,僅僅是確認工會取得會員同意罷工的正當性,殊無以程序反推論職業工會無罷工權之理。
  另一方面,愈來愈多雇主嘗試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阻止罷工,但除非罷工有明顯的違法,或是對公共利益有嚴重侵害,否則法院應該不會准許這樣的請求,事實上,目前也未見法院依雇主之請求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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