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駿彥
由 TFFU 於 週三, 03/17/2010 - 15:08 發表
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出刊日期: 
2010/03/15期數: 
第111期繼去年某銀行經理辱罵屬下,被法院判決必須賠償新台幣30萬元後,前些日子,媒體又披露某著名公司副總以公文夾拍打屬下頭部,造成聽力受損事件。
■行使懲戒權≠可以責打下屬
或許有一些人腦子裡還留存有封建餘毒,認為受僱員工好比古時候的「家奴」,老闆可以對屬下怒打責罵。即使主管辯駁因為本身工作壓力大,情緒無意中失控,但再怎麼說都無權出手打下屬,否則就必須負擔民、刑兩方面的責任。
員工如果工作不力表現不好,按我國《勞動基準法》雖准許雇主可以依工作規則明定的方式行使「懲戒權」,例如記過、減薪等,嚴重者甚至也准許對員工「懲戒解僱」;但懲戒權的行使絕對不包含雇主可以責打下屬,否則就是權利濫用。
■責打下屬須負民、刑責任
由 TFFU 於 週二, 01/26/2010 - 12:13 發表
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出刊日期: 
2010/01/25期數: 
第109/110期(合刊)
Q:我是一個未婚媽媽,預計下個月生產。聽說現在勞工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有津貼可以申請,但我想請問一下,未婚媽媽是不是也有這個權利?另外醫生說我會生雙胞胎,那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時間或津貼是不是也可以加倍? (台北/小杜) |
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由 TFFU 於 週二, 12/22/2009 - 11:23 發表
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出刊日期: 
2009/12/15期數: 
第一百零八期
Q:最近新流感猖獗,為妥善照顧家裡的幼嬰,老公想乾脆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好了,聽說還可以拿到6成薪呢。但不知道目前的法律規定狀況如何,是否可以幫忙解惑?(台北/小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