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仕賢
由 TFFU 於 週三, 03/22/2017 - 17:31 發表
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出刊日期: 
2017/03/15期數: 
第195期
所謂「調解」,是指勞資爭議發生時,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法自行獲得和解,而由法定之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依法定程序,周旋於爭議當事人之間,調查雙方之要求而為適當之建議,使當事人達成妥協之制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對於「勞資爭議」之定義為「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並進一步定義「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如下:
由 TFFU 於 週三, 03/22/2017 - 17:16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