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商銀產工
出刊日期: 
2004/07/15
期數: 
第四十三期
      台北商銀在六月二十五日董事會中,有多達近百位的襄理因組織改造之故,得以晉升「作業經理」或「業務經理」,本是美事一樁,值得慶賀,但六月九日高等法院的一項判決,澆了工會一頭冷水。該公司前退休經理與公司之間,「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遭高等法院駁回,敗訴確定,該判決書中資方主張:「公司與經理兩造間為委任契約關係,公司得隨時終止之,……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但台北商銀工作規則的第二條卻規定著:「委任經理人另依合約規範,不適用工作規則」。工會認為資方說法毫不負責,既主張經理不適用勞基法,也不與經理們各別訂定委任契約,那麼,現行雙方之權利義務有何書面規範?經理的前途生死,居然完全取決於資方一念之間,毫無保障,誰敢保證未來雇主對員工續保善意?
  年輕的經理都知道,擢升經理一職是一種懲罰,除了經理職稱虛名提升外,因薪資制度的僵化,導致經理的其他實質薪資收入反而下降,甚至比襄理職級的年薪還低,但卻要負擔單位成敗,責任加重也就算了,萬萬沒想到,「經理」的職稱讓當事人曝露在勞基法保障之外,悲慘踏上斷頭台的第一步,真是得不償失。因此工會緊急與資方開始協商,要求釐清下列各項疑問:
  1.公司的「委任經理人」名單有那些?依何標準定位?
  2.「委任經理人」是否有簽「委任契約書」?
  3.「委任經理人」的權利義務如何規範?有何保障?
  工會要求行方在工作規則中,白紙黑字明白列出「經理人其權利義務比照勞動基準法」,以銜接「僱傭關係」與「委任關係」的年資及各項權利義務,不能只是口頭承諾。工會表示,若未獲行方明確答覆,工會將向北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要求勞工局出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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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4/04/15
期數: 
第四十期
      新光集團收購北商銀股權動作持續加大,併購意圖日漸明朗,會員相當團結的北商銀工會表示無法坐視、忍耐,已決定採取一系列反擊動作。
  北商銀工會理事長鍾馥吉表示,新光集團旗下子公司承攬北商銀相當多業務,包括各分行的保全、解繳運鈔、行外ATM補鈔,全台85家分行代銷新光人壽/投信等金融理財產品,北商銀員工每人500萬保額之團體保險,以及行員自行購買新光集團之火險、壽險、房貸、新光三越百貨禮券等〈詳附表一〉。

附表一:新光集團在北商銀的業務量一覽表


  北商銀一直是新光集團的大客戶,卻遭到如此不尊重的待遇,那麼北商銀何必繼續跟新光來往?工會表示,將發動所有行員抵制新光集團之產品,並運用勞工董事的影響力,要求公司一併跟進。
  這場抵制活動一旦展開,將是台灣金融業中第一起工會與金控財團之間的鬥爭。過去金控與合併的目標大多選定在沒有工會、員工凝聚力薄弱的銀行,員工雖然受害慘烈,卻難以做出有效而強力的抵抗。因此,北商銀工會宣示的抵制活動將格外引人注目,這也將測試台灣的銀行業工會運動十餘年來累積的實力,是否經得起考驗。
  北商銀工會同時提醒,新光集團用以收購北商銀股權之資金運用存在爭議。新光集團目前購得北商銀股份達10%,部分資金是藉由旗下新光人壽之保戶資金進行收購,雖然金額未超過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一規定之上限,但由於並非短期投資,而是意在介入取得經營權,有違反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六之嫌,情形與目前開發金控和中信集團的爭議如出一轍。
  據了解,泛新光集團包括新光金控與台新金控從二年前即開始積極購進北商銀股票,當時是台新金控的購併企圖較大,及至去年五月北商銀董監事改選前夕,已購入約5%股份,合計泛新光集團的持股高達15%~20%間。董監事改選結果,泛新光集團介入失敗,主要大股東永豐餘集團保住十席董事,一席監察人;新光集團則取得七席董事,一席監察人。
  隨後,泛新光集團雖持續購入北商銀股票,但也會低買高賣,引起外界質疑有藉合併題材炒股之嫌。然而,新光集團仍持續透過媒體對外放話,「稱兩家金控計畫在二年後下屆股東大會召開之前收購25%股權,藉此取得與永豐餘集團攤牌談判的優勢。」不久之後,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亦表示,台新金控未再購入北商銀持股,未來新光金控如果想併入北商銀,台新金控願意以持股支持。
  目前看來以新光金控企圖較強,因此北商銀工會將目標鎖定在新光金控,但也不排除台新金控半途殺出的可能性,將持續密切觀察〈詳附表二〉。
  北商銀工會理事長鍾馥吉表示,工會藉著抵制活動開始操兵,凝聚行員的危機意識與團結力,整個抵制活動將分層次、步驟進行,並視新光金控的態度與反應逐步提高力度與打擊層面。以區區工會之力對抗大財團的購併野心,將是一場漫長而艱辛的戰爭。但是工會信心滿滿,樂觀以對,「當二千二百位員工都生氣的時候,再傲慢、再強大的對手都要低頭聆聽!」工會的聲明稿如此寫道,「大財團要怎麼併吞一個擁有強大工會、全體員工都大聲Say No的銀行?那位圖謀不軌者恐怕要好好傷腦筋!」(相關報導見第二版)

附表二:泛新光集團意圖併吞北商銀大事紀

出刊日期: 
2004/02/15
期數: 
第三十八期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標準者,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北商銀依規定必須進用21位身心障礙者,但並未依規聘用,故每月須繳15,840(基本工資)*21=332,640元至該基金專戶,每年是3,991,680元,似乎太浪費公司資源。而且目前台灣的失業率仍高,失業風潮對身心障礙者衝擊更甚,失業率不僅比常人高,加上人力派遣業盛行,原本臨時短期性的工作,都被大量的身心健全、高學歷失業族群所取代,一份固定、要求不多的穩定工作比以往更加難求!
  工會認為,總行部分後勤作業工作可由身心障礙者擔任,像職委會對內服務會員的工作,就非常適合,只要表達能力清楚、會電腦操作即可,其他諸如建檔工作(目前外包給人力派遣公司)、客服中心、票據交換中心、總行各部處之文書行政庶務,都可給予身心障礙者一個工作機會,因其中英文打字速度、敬業精神均不下於、甚至超過正常人,當然「試辦」是很重要的過程,若無其他特別管理上的困擾,應可多進用一些身心障礙者,至少上述400萬元不要浪費,又可提升公司形象,照顧弱勢族群。
  據了解,同業當中不乏進用身障者之例(詳表),。身心障礙者需要社會大眾協助其就醫、就學、就養、就業,尤其上市櫃公司,北商銀可能是金融業中唯一未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公司;提供身心障礙者永續的協助,促使其潛能的發揮,走出自己的路,亦是北商銀應負起之社會道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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