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運觀察】
Tagged:  •  
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9/09/15
期數: 
第一百零五期

     今年五一遊行之後,各工會深刻體認必須建立一討論平台以整合意見、凝聚共識、繼而化為行動之必要性。經過多次討論,全國產業總工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鐵路工會、全國教師會、台塑企業工會聯合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於810-11日舉辦「重大勞工議題討論」共識營,針對「工會法修法」、「勞動派遣保護」及「非典型勞工的組織嘗試」3大議題進行思考與論辯,共計50位工會幹部與工運組織者參與,討論熱絡。本會由理事長賴萬枝、副理事長鍾馥吉及法規組組長董雨英、國際組組長蔡秋發、福利組組長黃政道、總務組組長李鴻炎、秘書長韓仕賢、副祕書長蘇怡之代表出席並全程參與。

     各工會首先以書面資料及口頭說明對於「勞動派遣」的意見,並邀請林佳和、邱駿彥兩位教授,由修法與立法的觀點進行實務分析及提出建議策略;對於「勞動派遣」究竟是要「面對」或「反對」,本會從簽訂團體協約的經驗主張修法,並力促應儘早提出工會的看法與版本,於法案審議前掌握先機施壓勞委會。

Tagged:  •  
作者簡介: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8/06/15
期數: 
第九十期
  近幾年來,在民營化政策、金融合併及企業併購等多重威脅之下,團體協約遂成為國內工會團體的重要訴求。為確保會員的工作權及各項勞動條件得到保障,許多工會紛紛要求與公司進行集體協商,透過團體協約的締結讓員工權益多一層保障。在政府部門方面,為提升勞資雙方集體協商的能力,勞政單位亦投注不少資源,其中包括舉辦集體協商訓練班、製作勞工教育宣導影片,以及設立集體協商資訊服務網專屬網站等,提供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的各種資訊及協助,簽訂團體協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國內簽訂團體協約統計一覽表

團體協約簽訂

 公營產業  民營產業  公營職業 民營職業   總計
 1995年底  119  163  -  5  287
 1996年底  117  167    5  289
 1997年底  121  172    4  297
 1998年底  122  174    4  300
 1999年底  123  174    4  301
 2000年底  121  176    4  301
 2001年底  126  179    4  309
 2002年底  108  173    2  283
 2003年底  60  146    2  208
 2004年底  87  154  11  8  260
 2005年底  71  165  11  8  255
 2006年底  16  57

 2  75
 2007年底  15  54    2  71

  我們觀察最近這幾年(1995年至2007年為止)台灣團體協約數目的演進(1),從1995年的287件緩慢上升至1999年的301件,到2005年僅剩255件,在數目上明顯有向下修正的趨勢。然而,由於勞委會校正計算方式,只計算統計期間有效存續之事業單位,因此從2005年開始更急速下跌至75件,到了2007年總數只剩71件。這樣的結果不僅與國內工會的期待有所落差,更是國內工會組織率過低、勞方協商能力不足,以及法律強制性不足(未規範強制協商義務)等結構性因素下必然的結果。

  從以上的統計資料,我們不難得到這樣的結論:「團體協約雖在理論上為勞資雙方協商的重要形式,在國內的實踐上仍有待加強。」雖然如此,無論是從國際或國內的經驗來看,團體協約成為規範勞動生活的法律媒介,甚至於勞工參與公司治理的依據,是值得勞工主管機關、工會及資方團體消弭歧見並共同努力去推廣與落實。以下,筆者將以國內外的經驗出發,闡述團體協約的重要意義。

 

■簽訂團體協約的重要性

 

  首先,我們從歐洲國家的經驗得到明確的啟發。團體協約不僅是規範勞動生活主要法律框架,更是促進友善工作環境和穩定企業經營環境的重要依據,對於促進或維持經濟的成長有重要幫助。從世界各國團體協約涵蓋其勞動人口的比例觀之,奧地利最高為98%,芬蘭、法國為95%,德國92%、比利時90%、瑞典89%、義大利82%、荷蘭81%、澳洲80%、西班牙78%、挪威74%、葡萄牙71%、丹麥69%、瑞士50%、英國47%,甚至於在勞資關係和台灣較為相近的日本和美國,都分別有21%18%,團體協約幾乎成為這些國家法律保障之外,保障受僱者勞動生活的重要依據,可見團體協約的重要性。

  其次是團體協約之優先性。團體協約法中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造之書面契約。」因此,團體協約之締結,理所當然優先於勞、資雙方其他任何形式的契約或協定,例如勞資會議之決議。然而,這樣的優先性與提供了勞資之間互動的框架,對於勞工而言,無疑是多一層保障。

  第三,團體協約與個別勞動契約之間的「有利勞工原則」,即「不可貶低」或「不可替代」效力明確。依團體協約法第16條規定,當勞動契約約定之勞動條件低於團體協約者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內容代之,其不可貶低性之效力極為明確。但倘若個別勞動契約優於團體協約,是否仍然適用有利勞工原則,依團體協約法第16條但書規定:「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工人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無明文禁止者為有效。」因此,個別契約優於團體協約之內容,顯然仍適用有利勞工原則,勞工將可擇優適用。當然,工會可將「有利之部分」列為締結新協約時之訴求,作為勞動條件向上提升之談判依據,以避免個別勞工利益抵觸全體勞工之整體利益。

  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雖然,法律學者對於「無效」之效力有不同的見解,但筆者認為,勞動基準法乃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而工作規則抵觸勞基法者無效;同理,基於團體協約之勞工有利原則具不可貶低性,除非工作規則另行有利約定,否則,亦應適用團體協約約定之效力,以保護勞工之基本勞動權益不被剝奪。

■團協新法有助落實勞資誠信協商

 

  最後,有鑑於國內工會協商實力有待加強,而就國內之實際經驗,締結或延續團體協約之最大阻力,往往導因於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進而造成勞工整體權益受損。就此,立法院於20071214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案,新增第6條明文規定勞資雙方集體協商之義務,其中,倘若勞資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皆可視為「不當勞動行為」,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處理,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筆者認為,就過去的經驗而言,拒絕協商者以雇主居多,上述新法的機制,將有助於未來國內團體協約簽約的發展,尤其是國內企業組織快速變化的情況下,可預防不利於勞工之勞資爭議發生,確保勞工的法定權益。這次修法的內容,尚包括第13條的防止非工會會員搭便車條款,明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事項,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從以上對於團體協約之討論,我們可以大膽的預言:團體協約將成為台灣下一階段勞資關係發展的重點。尤其,勞工在面對全球化及逐漸鬆綁的勞動法制,如何壯大工會實力,並透過團體協約框架有利之保障,將成為台灣勞工及工會團體的重要責任。透過集體協商機制的建立,以團結的工會與雇主進行各項有利條件之談判與協約,勞工的基本勞動權益才能獲得更穩定的保障。 

 

Tagged:  •  
作者簡介: 
高市NGO工作者工會研究員/英國Essex大會社會系博士候選人
出刊日期: 
2008/05/15
期數: 
第八十九期

▓前言:從總統大選講起

 

  3月下旬的總統大選,輿論焦點都放在民進黨的潰敗與國民黨再次的完全執政。但是,從勞工運動的觀點來看,我們卻感受到一股前所未見的寒意。我不是指馬蕭新政權對於勞工會如何如何不利,而是,在整個選舉過程中,我們看到社會上的各種力量,包括婦女團體、農民團體、教師、原住民、外籍配偶、人權團體、外勞,當然還有資方團體,使用各種方法(如座談會、記者會、請願、抗議、遊行等)讓兩邊陣營重視自己的訴求,甚至許下承諾。只有一種團體,在總統選舉中幾乎銷聲匿跡:代表台灣數百萬受僱者的工會團體。

  除了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曾經邀請兩位候選人簽署承諾書之外,我們看不到無論是個別工會或者是各級聯合會/總工會,站在勞工的角度積極介入選舉。我們看到多數工會對於總統選舉採取中立的態度,表面上放牛吃草的態度,事實上是無力約束會員。另外,部分的工會幹部則早就依自己的黨派偏好選邊站好,但也無力(無意願)來影響各自支持的候選人提出較為進步的勞工政策。簡單說,面對總統選舉這樣重要政治變局,台灣的工會放棄了一次集體發聲的機會。

  勞工/受僱者都過得很好嗎?都沒有意見嗎?顯然不是。那為什麼工會界的朋友會選擇沉默以對呢?

 

▓向下沉淪的勞工,沒有工會可以代言!

 

  雖然沒有獲得媒體報導,日前有兩則關於勞工的事件非常值得我們注意:第一是來自清華、政大的同學舉行了一次工作坊,關注校園內的外包清潔工權益,並試著幫她/他們組織工會;第二是中華電信工會通過修改章程,以後凡是在中華電信公司內工作的派遣、外包人員等,均可以加入該工會。個人認為,這些不是媒體上的熱門議題,卻可能是掀開台灣勞工權益改革的序曲。

  這兩群勞工,正是美其名為彈性化僱傭關係下的受害者。企業為了壓低人力成本,右手裁撤正職人員,左手透過外包、勞動派遣使用便宜人力,早已不是新聞。這年頭凡是降低勞動成本之舉,主流的財經觀點莫不稱許為「提升競爭力」。但從受僱者觀點來看,工作變得不穩定,勞動條件極度壓縮,何幸之有?

  包括勞委會新主委王如玄在內,許多人都注意到了台灣工資的停滯甚至衰退。工資停滯當然有很多成因,其中一個極為重要卻鮮被討論的因素就是:勞工並沒有充分的機會組織工會。工資要上漲的一個很重要因素是勞工的議價能力,如果工會沒有或者無能出面爭取,休想調薪會從天上掉下來。特別是,台灣這些工資過低的邊緣勞工們根本沒有機會來集體發聲,沒有工會,只能眼睜睜看著勞動條件集體向下沉淪。

 

▓誰說工會只能分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

 

  究其原委,舊國民黨時期所遺留下的工會法令,剝奪了多數勞工加入工會的權利。它將工會硬性分為兩種:「職業工會」,其目的是讓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者自營作業者能夠加入勞健保,多數與保障勞動權益無關,類似國家保險的特許代辦機構;另一種為「產業工會」,僅限於僱用超過三十人以上的公司或工廠,近年爭取勞動權益的行動多來自

此類。其他類別的工會,包括國外最普遍的行業別工會、甚至是跨行業的綜合工會,在台灣是不被允許的。

  問題來了:僱用三十人以下的公司員工沒有工會可以加入;被裁員或關廠的勞工被迫離開原來工會,要到新工作單位(如果幸運找到的話)重新冒險發起;老師與公務人員不准組工會;各機構的清潔工或保全人員可以一起組個工會?或者,不同超商的員工,又或者各大賣場的計時工們,可不可以一起組個工會?同一個企業集團的勞工們,可以跨縣市聯合組織集團工會或者聯合會嗎?工會幹部被資方非法解僱,可以繼續成為工會會員嗎?答案是:統統不行。

  簡單說,過去半個多世紀,國家在制度上剝奪了多數勞工至為關鍵的基本人權:工會結社權,估計最少有六百萬勞工被正式排除在工會這團結發聲的組織之外。我們如果以國際通用方式來計算,將現有產業工會會員數除以總受僱及自雇勞動人口,台灣的有效工會組織率不到百分之七,這是全世界墊底的數字。

 

▓「產業工會/廠場工會」的侷限性

 

  「廠場工會」在西方先進國家,幾乎已經絕跡。原因很簡單,以同一企業或者同一廠區來作為工會的界線,很難對抗資方。特別是資方態度強硬的時候,工會很難有招架之力。

  首先,台灣工會規模都不大。工會幹部都是領事業單位的薪水,我們無法期待領導幹部可以不顧生計,在必要的時候屢屢豁出去與事業單位對抗,因為工會的規模根本養不起這些人。一旦被資方惡意開除,不僅生計陷入困境,依照現行工會法,幹部也會喪失會員資格。誰可以做這麼大的犧牲呢?同時,工會規模不大意味著工會的資源有限,無法聘用足夠的專業工會人員。如此一來,與資方進行協商、談判、爭議、抗爭的時候,工會力量自然也是有限。

  其次,「廠場工會」的規模是資方在決定,而不是勞方。資方擴充員工人數,工會就有機會變得大一點,資方選擇裁員、優退甚至關廠,工會就只能跟著變小,甚至消失。這出現一個很無奈現象:即便工會幹部再優秀再認真,只要事業單位縮減僱用,工會也沒有機會茁壯成長。被裁員的勞工,即便是再認同工會理念,也無法繼續成為工會會員。如果工會的會員數目某種程度代表了工會的實力的話,我們可以推論說:台灣的「廠場工會」的力量,是由對手在決定的。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廠場工會」讓大家逐漸「自掃門前雪」。因為會員限於同一廠區/公司,所以關心議題自然只是該事業單位的大小事,這讓台灣的工會團結面變得非常小。過去我們常看到,同一公司內部,不同廠的工會經常意見相左,甚至互相敵視;同一個行業中的工會,也因為認同各自企業的獲利目標,而對其它行業的工會存有敵意。「廠場工會」的組織型態,讓我們很容易按照資方的邏輯在想事情:台鐵與高鐵的競爭、台塑與中油的競爭、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哥大的競爭,讓我們以為這些員工的利益是互相違背的,是沒有團結基礎的。久而久之,各廠場工會的本位主義使得工會之間的團結變得困難,更別提工會能夠主動關心其他更弱勢的勞工。最好的例子是,去年的基本工資

調漲與今年的勞基法一體適用,並沒有幾個工會有興趣,因為「事不關己」。

  真的是「事不關己」嗎?這種「事不關己」態度讓西方國家的工會吃盡苦頭,所以,早在幾十年前,英、美等廠場工會就逐漸合併成以產業為組織基礎的行業別工會,甚至是跨行業的工會。這樣就可以依照工會自己的意願來吸收會員,工會會員數增加,與個別資方談判的實力也增加,工會的社會/政治影響力也擴大。

 

▓探底的工會力量,有可能「跌深反彈」嗎?

 

  台灣產業工會的組織率已經連續十八年下降,僱用三十人以上的企業中,在1989年有31%勞工是工會會員,到現在,只剩下18%而已。這些18%工會中,多數是公司經營穩定的狀態,而且集中在製造業與公營事業。換言之,愈來愈多的服務業勞工、非典型僱用的勞工、就業不穩定的勞工、甚至是失業勞工,幾乎沒有機會獲得工會的保護。

  文章前面提到,學生想要幫清潔工組織工會(台灣居然需要由學生來幫忙組織工會?)與中華電信工會吸收外包與派遣工當會員(更早的例子是台朔重工工會納入契約工),這是對當前陳舊工會體制的反叛,這代表了在所謂「拚經濟」的年代,有愈來愈多的受僱者急需團結來互相保護。對照韓國活躍的工會,台灣的薪資停滯,不就是因為台灣那些收入在下降的勞工不會「唉」嗎?不是這些受僱者甘之如飴所以不「唉」,而是國家剝奪了他們集體發聲的權利,好讓企業主在面對個別勞工的時候可以予取予求。

  要拉近貧富差距,要讓工資調漲,請讓工人有機會來集體爭取。與其一邊綁了人的

手腳,還一邊安慰跌倒的他/她,還不如把束縛完全鬆開來。我們根本不用擔心工會活躍會影響經濟,韓國是個近在眼前的例子。我們呼籲即將上台的馬英九政府徹底移除過去舊國民黨政權所留下來的限制,人權國家不能為了官方控制或者管理方便,而剝奪受僱者的結社自由。馬蕭要鬆綁兩岸經濟,當下衝擊最大的會是台灣的受僱者,所以,我們可以繼續忍受被綁著手腳來挨打嗎?

  更重要的,台灣現有的工會必須開始考慮轉型,要從企業/廠場工會的型態,逐漸轉變成以行業為組織基礎的工會;同時,在面對官資聯手推動勞動彈性化的時候,我們必須與其他國家的工會一樣,投入更多資源來協助非典型僱傭的弱勢勞工。有些縣市產業總工會以及銀行員全聯會,已經在團體體會員之外開始招收個人會員,包括在事業單位無工會的勞工以及失業勞工,這些都是值得我們重視的新發展。

  無論是從台灣經濟走向或者是西方國家經驗來看,組織率沒有提升,工會意識無法擴展,工會勢將無法面對那些經營策略日益具攻擊性的資方,更別提去影響什麼勞動政策與政府施政。國外的工會近年來在經過深切反省之後,流行著一句口號:「Organise, or Die!」我們或許可以用這樣的翻譯來一起共勉:「沒有擴大吸收會員,工會就沒有明天!」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