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銀產工
Tagged:  •    •  
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8/10/15
期數: 
第九十四期

一、案例背景

  中華商銀因發生掏空弊案及長期經營虧損,在20061月被政府接管,200712月標售,由滙豐銀行(HSBC)標得,20083月完成交割。原中華銀全部員工以1.5N條件結清年資並予資遣,再由滙豐銀「重新聘用」近7成員工,但其中有近兩成、200多人是以「定期契約」聘僱(200812月期滿終止)。

  另外,資方在交割後不到半年,又預告將於200811月底裁撤原中華銀11家分行,影響相關員工超過200人;若無法配合調動者,須自願申請終止勞動契約(但資方宣稱薪資計算至翌年3月且一次全部給付)但不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意圖規避勞動基準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也違反當初標售公告「保障員工至少1年工作權」的約定。

  原中華銀員工在合併後不久,也在銀行員全聯會協助下,於516日正式成立滙豐銀行工會,並要求與資方協商定期契約員工轉換「不定期契約」繼續僱用的議題;惟資方在獲知工會成立後態度冷淡,不僅拖延工會所要求的任何協商,甚至部分主管干預要求員工退出工會。

二、問題分析

  自2006年底起,政府接管多家問題金融機構,雖然標售公告只要求得標者須留用至少5成員工、至少保障1年工作權,但在銀行員全聯會整合相關工會意見,並透過費鴻泰立委邀集金管會、中央存保、勞委會等主管機關多次協調,達成2項決議:(1)在留用比例上,得標者應至少發出7成聘書給其有意留用的員工,且最後實際聘僱不得低於5成;也就是說,留用比例將介於50-70%,優於原先標售公告「至少留用5成」規定。(2)在留用期間方面,同意原先標售公告「至少保障1年工作權」,但主管機關將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業者第2年若有裁減員工,除必須符合勞基法資遣事由,還必須事先將裁減計劃(事由、名冊等)向主管機關(金管會、勞委會)報備同意。

  這兩項協議,當時由中央存保負責向每件標售案的得標者(中信銀、荷銀、國泰世華銀、滙豐銀、星展銀)說明並取得同意。惟滙豐銀在上述爭議發生之後,竟矢口否認有瞭解並同意該協議(與中央存保明確表示有逐一告知的說法矛盾),堅持約兩成留用員工以「定期契約」聘僱,不僅令該類勞工承受「工作不確定」之苦,也顯然違反上述的協議結論。

  其次,就滙豐銀當時對中華銀工會所提員工安置計劃書觀之,「…為減少對營運之衝擊與維繫客戶關係,並協助保障員工工作權,應…以不定期契約之形式重新聘用…實際聘用人數應達…五成。聘用期間…不低於一年。」滙豐銀也自毀己諾,包括以「定期契約」聘僱200多人,而且915日強行要求80多位在催收單位的定期契約員工離職(薪水照付到今年12月),收掉原中華銀11家分行,不定期契約員工若不同意調動至台北南港作業中心或其他相近分行轉做理財專員,今年11月底就需離職(薪水照付到明年3月),資方無異變相終止契約。

  資方這招「提前解約、薪水照付」的軟硬兼施手段,據知有144人申請離職、81人接受調動。本會認為滙豐銀不僅自打嘴巴,在適法性方面也有爭議,尤其不肯面對工會提出與資方協商相關問題的要求,例如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實有可議之處。

■定期契約大有問題

  學者指出(林更盛,2008),在勞動法的發展上,基本上是以不定期勞動契約為常態,定期勞動契約乃是例外,以保障勞工擁有較穩定的工作及經濟來源;勞基法第9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基本上也是反映這種想法,因為定期勞動契約顯然可能被雇主當作規避勞基法上解僱事由、資遣費及退休金等強行規定的手段(脫法行為)。

  滙豐銀當初對部分留用員工以定期契約聘僱,其規避法令心態不言可喻。因為銀行催收業務的工作性質及內容,應屬勞基法定義之「有繼續性工作」,絕非雇主片面認定為「特定性」工作;探究可能原因,應是資方當初想在形式上滿足中央存保要求「得標者應至少發出7成聘書給其有意留用的員工」協議,才出此下策。

  今年6月下旬,在銀行員全聯會及勞委會協調下,滙豐銀工會要求與資方協商定期契約員工轉換不定期契約工作,資方原本同意有至少150個業務性質的職缺可供申請(有約40人申請順利轉職),但不久之後資方就因故作罷,也拒絕再與工會就此項議題實質協商。

■不定期契約旨在保障工作權

  其次,以不定期契約聘僱員工,現在也因雇主考慮遷移而先關掉據點,工作權保障大受影響。資方祭出員工若不同意調動及調整職務,就需提前領錢走人、終止契約的手段,表面上有144人自願或被迫申請離職(另有81人無奈同意調動),也悖離業者若有裁減員工情形,除須符合勞基法法定事由,還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同意的協議;更何況有這麼多人離職,資方不僅掩蓋資遣事實,拒絕承認這批勞工是「非自願」離職,更是將這批不定期契約勞工當定期契約看待,形同1年就終止契約,故而衍生適法性爭議。

  勞動契約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勞動條件,勞動契約種類或期限更是首要約定事項。既然資方當時在員工安置計劃書強調「保障員工工作權」,以不定期契約之形式重新聘用員工,就不應自毀承諾,片面解釋已符「聘用期間不低於1年」;按勞基法第11條意旨,「業務性質變更」等5款事由之成立,必須嚴格審視是否「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要件,亦即資方必須綜合考量市場條件,窮盡各種方法盡量安置勞工之後,才得行使此一逼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因為終止契約就是剝奪勞工工作權,勞工失業後再謀職實非易事,以滙豐銀如此龐大企業竟是這般「財大氣粗」的行事作風,實不知其遵守「企業社會責任」誠意何在?
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8/10/15
期數: 
第九十四期
  本會歡慶15週年的熱鬧氣氛猶在,就發生台中商銀、滙豐銀行2家會員工會,以及今年6月才協助成立的陽信銀行工會,遭受資方無理打壓及對員工進行不當調動等多項勞資爭議;經本會與資方溝通協調無效,915日在費鴻泰立委陪同下,本會賴理事長與這3家工會理事長舉行記者會,揭發資方違法事項,並要求行政院金管會、勞委會正視問題並介入調查,若違法屬實應即刻處罰資方。
出刊日期: 
2008/08/15
期數: 
第九十二期

 

  為服務匯豐銀行員工,工會相關訊息活動能立即公佈給員工知悉,讓員工有溝通聯繫之管道,工會特架設外部的部落格網站供大家瀏覽,網址為blog.pixnet.net/twhsbcunione-mailtwhsbcunion@pixnet.net,即日起歡迎同仁及各界人士瀏覽參觀,如有任何勞工權益問題或建議事項可至部落格留言板發表看法,工會將安排專人為會員服務。

 

■第一屆工會理事、監事名單


長:邱榮利 (02)5558-55559172

常務理事:阮幼婷、劉孟峰、陳人杰、陳素綾

常務監事:邱凱琪

理  事:黃俊霖、楊佳穎、黃秋燕、盧宗溢、楊為創

     彭麗卿、紀曉慈、謝秋雅、余秀惠、陳致搴

監  事:陳世雄、沈明賜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