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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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企業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3/05/15
期數: 
第149期
  由於「少子化、高齡化」的趨勢,媒體報載勞保年金將於116年破產,消息一出引起社會集體恐慌,年金問題沸沸揚揚,迫使政府著手制定改革計劃,但未通盤考量倉卒形成的改革方案,對於人民是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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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2/04/15
期數: 
第136期
  本會第4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於3月20日召開第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出席率高達95%,選出第5屆理、監事,並於同日下午召開第5屆第1次理、監事會。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工會成果亦是如此,勞工權益與福利不會從天而降,是經由一屆屆有志之士努力爭取而來,本會第4屆理、監事在任期(98.3-101.3)內完成諸多勞動權益之事,謹摘錄重要事項如下:
1.依「員工安置計劃」而舉辦的優惠離退專案,工會協助多位會員通過優惠退休(職)申請。
2.歷經1年談判協商,100.8.16與行方締結團體協約。
3.因育嬰、傷病辦理留停之同仁,行員貸款比照退休、資遣人員「每服務滿一年給予六個月之延長優惠」。
4.爭取97-100年度績效獎金免因資方投資失利而導致員工獎金縮水,
100年時更讓金控董事會決議通過將超過法定盈餘提存的部分,計入員工貢獻度。
5.爭取98-100年度升遷,強烈要求以基層員工為主,並擴大升遷名額。
6.訂定「非自願轉調業務員工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保障非自願轉換跑道同仁的權益。
7.爭取外派人員「外匯結匯優惠措施」。
8.爭取經人評會討論通過記嘉勉或嘉獎等獎勵之同仁,將按比例加發實質獎金。
9.參與「業務興革會議」,針對如何強化業務動能、提升作業流程效率、增強員工向心力等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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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1/09/15
期數: 
第129期
  當公司遇有合併、轉讓等情事,《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由此可知,新舊雇主有商定留用勞工權;《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新雇主有重新訂定勞動條件權,不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只能依法資遣。換言之,要留用誰?工作條件為何?決定權全在雇主,工會無置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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