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交所工會
由 TFFU 於 週三, 03/17/2010 - 15:40 發表
出刊日期: 
2010/03/15期數: 
第111期
本會
臺灣目前的團體協約只出現於個別企業,很難發揮其功能。團體協約若要發揮效用,應該爭取到優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勞動標準,因此韓秘書長針對勞動三法中《團體協約法》詳細解說,包含銀行業團體協約簽約實務、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及機制等,並將《團體協約法》中勞方該有的法定權利加以闡述,使無法憑藉一己之力與雇主談判的勞工,為促進集體勞動條件的提升,透過工會組織凝聚團結實力,經由集體協商形式,能夠與雇主站在對等基礎上,使其於簽訂團體協約後,促進整體的經濟發展,亦能保障勞工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