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曉穎
Tagged:  •  
作者簡介: 
全國產業總工會政策部專員
出刊日期: 
2011/04/15
期數: 
第124期
發生裁決事由
  勞工因新《工會法》第35條及新《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發生「不當勞動行為」的勞資爭議,須在知悉有違反法律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天內申請裁決(圖1),整個裁決流程所需花費天數大約120天。另外,若是因違反新《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之民事爭議,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裁決程序
  以往不當勞動行為的勞資爭議,必須分別透過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程序,除了曠日費時、效力不彰外,更增添勞資雙方的負擔。現今不當勞動行為的判定,特別透過新設的「裁決」機制來處理,最主要目的乃是因為不當勞動行為之樣態眾多,無法完全明列,因此透過裁決委員調查事實及開會討論後,作出裁決決定,使勞資雙方在集體勞動三權的行使上,有更公平正義的法律規範。
1.申請裁決程序(圖2):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