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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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實踐「股東行動主義」、落實「公司治理」目的、推動「產業民主」理念 全金聯暨六大銀行工會支持「委託書規則」第5條「放寬徵求資格」之修正
出刊日期: 
2020/02/29
期數: 
第230期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暨合庫銀行、兆豐商銀、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華南金控等六大工會214日舉行聯合記者會,公開支持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之規定,適度降低金控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委託書徵求人門檻,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一、現行條文係鑑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其營運涉及大眾存款戶及保戶權益,若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委託書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故將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提高為千分之五,並刪除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之條件。
  二、然有特定金融機構長期俱皆財團及特定家族把持,甚至部分問題金融最後遭政府接管、標售賠付,確為不爭之事實,且令人詬病甚久。本次修正另增列個別股東擔任委託書徵求人最低應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之持股數門檻,此已從原先一般徵求人條件八十萬股再提高2.5倍到二百萬股,此一修正與現行規定相較,工會認為有助於改善上述股權結構問題,提高董事會運作之透明度,故予支持。
  三、又憲法第154條前段明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基於勞工與企業互為生命共同體之理念,企業永續發展攸關全體員工切身權益,故工會長期主張「員工董事」之制度,冀由金融機構內勞工所組成之企業工會,透過持股及股東會選舉董事議案,藉由取得之董事席次,指派專家學者擔任工會之法人代表,進入董事會專業治理,則不僅有助於強化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亦可監督金融機構之健全正常運作,更能落實公司治理機制,協調保護各利害關係人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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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0/02/29
期數: 
第230期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220日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拍板定案,確定維持持股兩百萬股或千分之五可擔任委託書徵求人的規範;他強調是希望回到委託書徵求本意,以及徵求權益與方法公平,以恆平性設計的法規促進股東行動主義實現。至於如何避免張綱維奇襲三信商銀事件重演,則需從強化金融監理角度思考,不影響委託書的中性制度。
  顧主委進一步指出,將觀察今年金融業股東會改選情況,仔細檢視是否有人藉此「故技重施」,以分散帳戶徵求方式規避金融業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他表示,若再度出現類似手法,將考慮搭配71日上路的「持股透明行動方案」,即若進行一般徵求委託書時,須公告共同徵求的最終控制權人、最終實質受益權人,若未如實公告、聲明,則當選董事即無效。(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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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常務理事
出刊日期: 
2014/07/15
期數: 
第163期
  現今的勞動關係日趨複雜,雖然透過組織工會已將個別薄弱的勞工力量集合,看似乎已能與資方抗衡,且進入各種談判協商應已無虞;但其實不然,端視兩者之組織能力與其得使用資源相較,差異之大已無須多言。
  所以本會藉由徵求委託書之方式,來積極推動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及監督,並增加工會對公司經營決策之影響力,俾確保公司永續經營暨會員之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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