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銀行規定不合法理 工會申請調解力爭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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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渣打銀行工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0/11/15
期數: 
第119期
本會針對渣打銀行(1)未事先經過主管機關核備,即逕自實施台灣地區員工懲戒程序及消費金融違規行為管理規範,(2)金融專員無法比照理財專員依當月休假天數調整業績比例(暨獎金),(3)訂定不合理分行櫃員轉介考核分數等3案,經多次於勞資例行會議協商無效,9月15日向新竹市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工會指定銀行員全聯會韓仕賢秘書長擔任勞方調解委員,調解會分別於10月15日及11月1日召開。
首先,工會主張因員工手冊及工作規則皆已明訂員工懲戒辦法,若渣打銀行另訂台灣地區員工懲戒程序,應經勞資協商及主管機關核備方得實施,且員工績效不得包含在懲戒程序;另消費金融行為管理規範應依新竹市政府9月29日函文,與勞方達成共識再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經勞方調解委員具體建議、主席折衝溝通,調解方案為:(1)台灣地區員工懲戒程序內有關於績效部分均更正為進入PIP(績效改善計劃)程序及行方相關績效管理辦法或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2)現行懲戒制度已有陪同權規定,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事由,資方應負責以口頭及書面提醒當事人得邀請工會代表等陪同之責。
調解結果:本次調解不成立。請資方依據調解方案修正懲戒程序後再予勞方確認。
  此外,資方將轉介考核分數由原本5%提升至20%且無上限規定,可單憑轉介分數就彌補其他原有事務性服務品質工作的考核分數,使櫃員間接變成從事業務性質工作,背負轉介成敗責任,且因VIP專櫃及服務台人員無法取得轉介分數,容易淪為PIP(績效改善計劃)名單。資方則表示櫃員記分卡包含客戶滿意度等考核項目,櫃員轉介並無增加勞動條件之不利益,且92%之櫃員平均轉介成果達15%,另約有8%櫃員可能因新進或新設分行,人際及地緣關係尚未建立,轉介可能尚待加強。調解方案:請資方調查無法參與轉介之櫃員比例,以供下次會議參酌。
調解結果:本次調解不成立,請資方依據調解方案辦理,擇日再召開調解會議。
  11月1日的第2次調解會議,主要討論「金融專員無法比照理財專員依當月休假天數調整業績比例(暨獎金)」,針對金融專員休假天數部分,在工會申請調解後,資方立即釋出善意,公告理財專員、個金專員、電銷專員皆可依休假天數調降業績比例,惟針對獎金部分,資方仍主張因金專和理專產品銷售性質不一,且訂有發放獎金辦法,未有不公平待遇,應由薪資架構調整才是根本,非由單一獎勵方式改變較為恰當,惟工會並不認同。調解方案:(1)獎金發放部份,應同工同酬一視同仁。(2)人才流通部份,請事業單位應適度開放。
調解結果:本次調解不成立,請資方參酌調解方案。
  當天並繼續討論有關「訂定不合理分行櫃員轉介考核分數」爭議,資方提出將櫃員轉介客戶列入評分項目,是注重服務客戶之精神與櫃員工作績效之考評,但工會主張評分不公平,事業單位應詳加調查後修正之。調解方案:請事業單位將勞方所陳述之缺失,檢討審酌修正。
  調解結果:本次調解不成立,請資方參酌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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