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來的不一定都是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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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1/08/15
期數: 
第128期
最近,公司來了個外型亮眼的新人小魚,個性活潑健談,阿智是她的主管,因業務所需,兩人常有很多相處機會,小魚更是三不五時就向對方表示自己的傾心欣賞,阿智久而久之也無視自己已婚身分,於公、於私多方照顧小魚。後來,幾次的同事聚會,阿智趁著酒酣耳熱,數次對小魚大獻殷勤,甚至試圖表白要與小魚更進一步的交往,然而小魚的臉色愈來愈陰鬱。有一陣子,小魚開始藉故不來上班,上個月底,高層主管告訴阿智,小魚對他提出性騷擾申訴,請阿智配合調查。
綜上所述,是否已經構成性騷擾?阿智始終認定這是兩情相願,在同事眼裡,兩人似乎也是郎有情妹有意。此案例在事實認定上,確實有一定的難度,因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有兩種: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在調查過程中,符合上述兩項的成立要素相當薄弱,協助調查的律師表示,這類案件在美國絕對是符合性騷擾,因為美國對於性騷擾的判定除了上述兩項,還有一項是「性徇私」,只要某一方處在職場的優勢地位,利用職務之便給予另一方好處,不論當時雙方是否合意彼此的私人關係,即可構成。然而,當時台灣在參考美國相關法律時,或許有其特殊考量,獨漏了「性徇私」這項條文,也造成所有與上述類似的案例,難以判定的原因。
其實,性騷擾是一種主觀的感受,有時只是一個眼神、一句話、或是一個小動作,往往只有雙方才知道發生什麼事,也只有被侵犯的人才知道那種不舒服的感覺,以這樣的觀點來看,成立與否真的是太容易判斷;當然,實際上不可能僅以這樣做判斷,所以才需要調查小組蒐證。就上述案例來說,最後雖然就小魚申訴內容判定不成立,但因部分證人指出阿智確實數次在公開場合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撩撥女性下屬,即使本案不成立,仍以「言行不檢,影響公司聲譽」為由懲戒阿智。
這個結果一出爐,眾人譁然,許多人交頭接耳討論「性暗示的言論或性的接近都是無傷大雅的玩笑,可以增加上班樂趣!這樣就懲處,是否太嚴厲?」、「有時候是對方過於主動,互動較為頻繁也是無可避免」等,顯見這個結果,相當衝擊長期父權霸凌下所建構的職場環境,男性主管言詞放浪、藉酒偷吃女性下屬豆腐之事,時有所聞,只要沒發生具體行為,彷彿這樣的行徑即可被默許。但在時代推移下,《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通過,加上許多婦女團體積極倡導,愈來愈多受害者最後勇敢挺身而出,對於職場上的「鹹豬手、有色笑話」皆能勇敢說不。
那麼,該如何避開職場上的桃色陷阱呢?請謹記:
1.作風大膽、言行放浪、打扮艷麗的人,並不表示她(他)可以受到無禮、粗暴的對待,她(他)一樣有告你性騷擾的權利。
2.性暗示、有色笑話,絕非人人可接受,眾人皆笑的表面下,或許藏著告你的決心。
3.如果你已婚,請牢牢記住「兔子不吃窩邊草」的真理。
最後,希望大家都能做個聰明人,莫作了「偷雞不著蝕把米」的傻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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