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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7/05/15
期數: 
第七十七期
Q1:行方人資以試用期未通過考核,新進行員有何權利主張?
86.09.03行政院勞委會以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釋略以「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及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依94.07.01起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目前常見勞工在試用期間遭雇主以「不適任」等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理由終止契約者,仍然是要給資遣費;新進行員於試用期間被要求離職,如非出於自由意願,千萬不要主動填寫離職申請書。
Q2:資方經常利用非上班時間舉行內部會議及員工教育訓練,似乎已成為多數銀行員共同的工作經驗,而且在參加上述活動時,部分金融機構並未發給加班費。到底公司辦理員工教育訓練或集會,要不要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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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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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期
  本會於5月7-8日在高雄市召開第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計有永豐銀、高銀、竹商銀、僑銀、彰銀、一銀、北富銀、合庫、台企銀、台中商銀、中國商銀、交銀、農銀、台銀、土銀、中信局、台北一信、明台產險等產業工會,以及北縣、桃縣、花縣、宜縣、投縣、竹市、澎縣、嘉市、基市等職業工會所推選的代表齊聚一堂,討論未來一年的工會發展方向。
  為此,本會於5月7日第1天會議特別邀請國外友會參與並發表專題演講,分別是國際網路工會亞太區會(UNI-Apro)秘書長Mr. Christopher Ng、馬來西亞銀行僱員聯合會(NUBE)理事長Mr. S. Sivabalan、新加坡銀行僱員聯合會(NUBE)理事長Mr. Michael Lim(SBEU),就「工會組織運作經驗及對於金融併購的因應」各發表20分鐘演說;以及於去年收購股權入主新竹商銀的英商渣打銀行(SCB)高階人力資源(HR)主管Mr. Siba Satapathy就「外資併購台灣本地銀行的經驗」,與本會上百位代表分享渣打銀行在此項議題的經驗。
  回顧本會這1年來的組織發展及會務推動情形,實與國內金融併購持續不斷息息相關。本會寄望透過他山之石,讓所有會員工會了解唯有組織健全、實力相稱的工會,才有可能令資方與之進行實質的勞資協商,並且維持一相互尊重、遵守誠信的勞資關係。
  另外,渣打銀行高階人資主管允諾出席本會年度大會,與台灣的銀行員工會意見交流,應有助於渣打銀行了解台灣銀行業工會目前組織概況,以及其與新竹商銀工會刻正進行的勞資協商順利有成。
  本會在組織發展方面,有7家工會在本會協助支持之下相繼籌組成立,充分反映了金融從業人員面臨金控合併(或接管標售)之際,對於工作權不保的危機感甚深,以及擔憂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的權益受損問題,所以成立工會就成為員工爭取權益的重要發聲管道。其次,從去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及執行情形可知,金融業集體勞資爭議案件日增,此與資方管理手段強勢且協商態度冷淡有關,亦即資方面對勞資問題的態度及手段有轉趨強硬的情形。
  所以工會縱使成立之後,面對勞資實力不對稱的困窘處境,就必須積極創造讓資方上桌協商的籌碼,才有機會促使勞資協商有效進行。因為在現實的勞資關係領域,如果工會自身沒有壯大實力,會員也無法團結一致,一旦爭議發生,協商談判陷入僵局,資方採取拖字訣手段,此時工會若欠缺展現集體行動的決心及實力,即易導致工會內部分裂,反而可能損及員工權益,讓勞動修件惡化。
  對此,本會建議所有會員工會必須謹慎因應,而非輕舉妄動,輕啟戰端;故籲請各會員工會平日應加強會員對工會向心力的教育,並及時讓會員知曉工會為大家做了什麼事情;更重要的是,教育會員應該配合、遵守工會決議,對外展現共同一致的訴求及行動,而非工會內部多頭馬車、令出不行,輕易讓資方有機會惡意分化勞方,甚至發生勞勞糾紛的困窘及遺憾。
  本會今年度的工作重心仍將注重於組織、訓練(勞教)、宣傳,以及對於法規、政策修訂的投入參與,也期盼各會員工會鼎力支持,讓本會的組織發展更加健全,對於社會、政策的影響力更為深遠,為更多的金融服務業勞工創造更佳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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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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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期
  行政院金管會於3月6日以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函,重新發布「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相關規定,增列第8點「於連續放假期間(併同週休二日或補假形成連續放假3日【含】以上),自動櫃員機可用率(指可提供服務且不缺鈔之自動櫃員機占全部自動櫃員機比率)低於95%,且未能提供服務之自動櫃員機超過5台以上。」即屬所謂重大偶發事件。
  本會於4月12日第5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就有關「連續假期自動櫃員機可用率納入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範圍」之不同意見,要求與金管會主委胡勝正座談;另外,針對問題金融機構接管標售應納入經與工會協商同意的「員工安置計劃」,以及要求檢討取消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租稅、金融措施之法律優惠規定,並具體落實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事項」規定,總共3大座談議題。經本會與銀行局多次協商座談形式、日期,最後確定由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於5月22日上午與本會會員工會理事長(當天出席有台中商銀、中國國際商銀、交通銀行、台灣企銀、第一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土地銀行、彰化銀行、高雄銀行、明台產險、華僑銀行、新竹商銀、萬泰銀行等工會)舉行座談會,歷時2.5小時。
■連續假期ATM缺鈔屬「重大偶發事件」?
  本會表示,據查截至今年2月底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裝設台數高達25,000台(本國銀行20,202台、外銀分行67台,信合社及農漁會1,603台,郵局3,128台),裝設密度甚高,尤其都會區隨處可見ATM,除了自家金融機構所附設的ATM,很多銀行均與便利商店簽約擺置ATM供消費者利用。
  本會理事長賴萬枝認為,金管會將「連續假期自動櫃員機可用率納入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範圍」之規定有待商榷,原因如下:
(1)ATM無法提供服務,消費者自可選擇使用別家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的ATM,並不會影響金融交易秩序,主管機關大費周章列為「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範圍」,不知其依據理由何在?
(2)再者,在連續假期(春節、清明、端午、中秋)關於ATM排障、補鈔事宜需要行員假日出勤者,本會曾經要求業者應事先明確排定值勤班表(在家待命視同出勤),並且依法發放加班費及另行補休,主管機關應該先要求業者按照勞動法令確實遵辦,而非一味要求業者必須通報「重大偶發事件」,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此做法只是讓業者更加苛待員工(業者不願意發加班費又強制要求行員待命)。
  中國商銀工會理事長蔡秋發表示,主管機關此舉勢必造成業者要求相關的分行、資訊、行銷、排障等行員隨時待命,事實上無此勞師動眾之必要,也忽略假期補鈔的風險安全問題,讓歹徒有機可趁。土銀工會理事長吳玉祥則認為,ATM可用率維持於95%以上,是各銀行平常就會要求的重點;他強調,ATM只是缺鈔不能視為故障,它還有轉帳等功能,況且這非屬金融監理問題,建議應取消該規定。
  前銀行局長、現為參事的曾國烈回應指出,此一規定原先目的是希望金融機構ATM故障不要過多,影響消費者權益;至於造成員工權益問題(不給加班費)及銀行因此改變原先作業規定等問題,將會再與業者溝通瞭解,不要發生工會所指稱的「欺上瞞下」問題。
■問題金融接管標售 「員工安置計劃」應與工會協商
  其次,台東企銀、花蓮企銀、中華銀行、中聯信託均已被金融重建基金接管,其中花企、東企已公告標售日期(花企5月31日決標,東企6月7日決標),但有關問題金融機構標售的「員工安置計劃」,由於負責接管標售的中央存保公司在4月16日的公告標售辦法中,所謂的「員工安置計劃」僅簡略提及留用比例50%及保障工作權1年,並非一完整照顧受僱員工的安置方案,而且也沒有與工會正式協商確定就逕自發布;4家工會對此深表不滿,本會也認為應該先撤回公告,待與工會協商確定真正代表員工心聲的「員工安置計劃」,才再另行公告,以免衍生無謂勞資爭議(例如罷工投票),以利標售作業順利進行。
  對此議題,金管會仍表示「一致性」是標售時有關員工權益事項的處理原則,至於工會所極力要求的年資結算條件(2N以上)、工作權保障3年,以及日後勞動條件應予明確等主張,張副主委均表示難再調整,只有留用比例再提高部分,願意在投資人確定得標之後,由RTC透過「道德勸說」等方式,讓投資人了解接受。
  最後,本會主張檢討取消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租稅、金融措施之法律優惠規定,以及具體落實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事項」規定。
  租稅優惠規定應是政府鼓勵金融機構合併的最大誘因(包括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故在之後立法的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又優於金融機構合併法時,業者亦積極爭取能適用前者之規定;惟此一法律優惠規定,輿論迭有批評應檢討取消,本會亦認為近幾年併購案如火如荼(自企業併購法公布以來,累計至2005年底已有企業併購案件533件),政府是否仍有必要提供相關租稅優惠,值得商榷。
  此外,本會對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事項」屢次向主管機關表達具體意見,主要如下:(1)有關職工福利金處理應明文規定;(2)保障留用勞工於存續公司的勞動權益免遭不利益變更;(3)要求主併公司依法確實提出「勞工權益保障事項」;(4)因股權變動致經營權更迭,勞工有權表達是否留用;(5)消滅公司之勞工可以選擇結清年資。同時,主管機關金管會應本於職權,主動追蹤檢查已合併之金融機構是否遵行其所提合併申請書所附「對受僱人權益處理事項」,以保障員工權益。
  更重要的是,應將各金融機構之勞資關係表現(每年應公開揭露於公司年報),列為金融併購准駁、營業據點新設或遷移、新種金融業務核准等之重要指標,以導正業者剝削、苛待員工,唯利是圖,卻仍能不斷壯大其金融版圖之畸形發展。
  台中商銀工會理事長賴青雲就表示,該銀行在經理人調動方面,資方不僅為所欲為,另外因勞資爭議被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就有5件,主管機關應該注意這種「外行領導」對銀行經營有負面影響的問題。
  張副主委雖無明確答覆,但她歡迎工會隨時提供具體事證給主管機關,而且對於工會的建議將列為修法或執行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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