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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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9/08/15
期數: 
第224期
  自從1056月華航空服員罷工時起,「團體協約」這個名詞隨著罷工一夕爆紅,但只是名詞爆紅,社會上絕大多數的人,甚至是勞工朋友仍然不知道團體協約是什麼?
  簡單地說,團體協約就是工會和雇主間為了勞動關係事項所簽訂的書面契約(團體協約法第2條),而這份書面契約的效力會成為(或取代)雇主與勞工間勞動契約的內容。例如,勞工與雇主約定時薪為200元,之後勞工所屬的工會和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約定時薪為250元,則團體協約就會取代個別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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