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仕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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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口述:吳清賓(中鋼工會理事長)摘錄整理:韓仕賢
出刊日期: 
2002/01/15
期數: 
第十三期
  我在1999年初擔任中鋼工會理事長以後,與我們銀行工會幹部才有更深的交往,因為大家作伙在立法院拚「義務役年資併計」的議題,這件在前屆中鋼工會認為不可能的事情,現在已經算是大功告成。

  事實上,有些事情運作成功,是靠大家的努力,尤其理事長掌握整個工會的走向,所以非常重要;但是工會也要像企業一般,要懂得如何經營,而且實際上會比企業經營還要困難。我常講工會就像一個「垃圾筒」,壞的、不要的都丟給工會,會員只要感覺不爽,電話就打來工會罵;尤其中鋼員工集中在高雄小港占地五百公頃的廠區,九千個員工打公司內線電話也不用錢,會務人員光接電話就忙不過來。但是員工又不太敢去罵公司、罵人力資源處,「幹譙」工會最在行,講話都會「牽絲」,這時候你要怎麼辦?

  一般而言,工會幹部有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含候補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含候補監事)。以中鋼工會為例,共有29人,所以理事會的運作、溝通就很重要,有些動作要省也省不了,因為沒有溝通就會引起誤解,造成灰色地帶及引發無謂的聯想,所以可知「經營」工會的重要性。

  首先談最近中鋼工會理事長直選的議題。理事長直選的理由很簡單,總統都可以直選了,為何工會不行?我以高雄市總工會這屆理事會改選為例,兩邊人馬從今(90)年五月產生理事,雙方13比13,一直廝殺到十一月才產生新的理事長,工會整整有半年時間處於內鬥僵持狀態,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產業工會,工會差不多就掛了,而這正是資方所樂見的情況。

  理事長事實上可以主導工會未來走向,按照現在工會法的「遊戲規則」,如果有兩人想要競逐理事長,則從會員代表一產生出來,兩邊就會開始互相「拉人」,然後再產生理事、常務理事,最後再選理事長。這段期間,如果工會的選舉充斥「酒國文化」,則從會員代表當選之後,就會開始「續攤」、「綁票」;就算理事產生,選輸的一方也還不會甘願,還希望能夠反敗為勝,把外頭惡質的選舉「步數」引進來,用盡各種爾虞我詐的手段只求勝選,搞得整個工會毫無倫理、誠信,這樣就算當上理事長,試問你的基礎在哪裡?又怎麼能領導工會?

  如果理事長用直選方式產生,這種劍拔弩張的情況就不會這麼嚴重,但是要考慮理事長怎麼直選的問題。在這之前,高雄市勞工局也是依工會法解釋理事長的產生須由常務理事互選之,不宜改由全體會員投票產生;但是去(89)年七月,工會再次請示,勞工局就函覆「公民直選為民主潮流之所趨」,態度完全改變。

  所以我們在89年12月代表大會就討論理事長直選的問題,修改選舉辦法並用記名表決。這種技巧很重要,因為會員並不知道你在開會討論什麼,但會員當然願意直選理事長,可是有些代表私下就講這樣選理事長會很累,要全國走透透。以我為例,這次選舉我就請了兩個禮拜下午的假,中鋼雖然廠區集中,但我們是廿四小時四班輪班,若要一個點全部的人都碰見就要跑四次,所以我在每個點至少都要跑兩趟以上。這種經驗中鋼或許可以,但銀行工會未必適合,要由工會自己考量。

  我在當選理事長以後,把這次所有候選人好的政見加以整理,拿去跟公司談,感覺事情變得容易談多了,公司不敢再說這都是只有你們工會少數幾個人的意見,現在這些都是員工最直接的心聲,「民之所欲,長在我心」。但是,工會也勿因此「自抬身價」,自吹自擂,誤以為有本錢可以隨時跟公司「翻臉」;反而應該步步為營,讓談判的張力撐到最大又不會破裂,這才是真本事。工會不是只有成天抗爭,勞資互相洩底,而要懂得拿捏尺度,保持所謂「恐怖平衡」,不必兩敗俱傷。

  另外,擔任工會幹部抗壓性要夠。要能承受來自各方的壓力,尤其選後的理事會運作非常重要,因為只要有選舉,絕對就會有派系,只是對立程度不同;現在改為理事長直選,一樣要仰賴各單位代表拉票,出現「弱勢」理事長的可能性較小,就算真有這種情況,工會理事長的施政只要以會員權益為優先,對工會採消極、杯葛態度的人就不敢公然違背。

  再來談所謂工會「一言堂」的現象。工會理、監事在會議上可以表達任何意見,理事長當然希望採取有利於工會運作的辦法,只要決議通過,就是工會的立場;工會的對手是資方,不是自己,也不是「勞勞之爭」,所以面對資方只能團結一致。理事長難當的地方在於工會若決議用何種方案與資方協商、談判,不同派系的人就會當眾唱反調,資方看在眼裡「暗爽」在一旁好整以暇,揶揄工會內部先整合再來協商。所以工會幹部不能因為選舉的恩怨,致使工會運作紛紛擾擾。

  工會就是扮演溝通、談判、協商的角色,但是會員往往沒有這樣的體認,以為每月扣繳會費,卻一點好處也沒有。當景氣好、企業賺錢的時候,雇主比較不會在乎用在員工身上的成本,但是景氣變差、企業產生危機的時候,雇主就會動腦筋,想辦法降低勞動條件、控管加班費,屆時是誰要出面與雇主談判,當然只有工會才有可能。這點會員不是不懂,而是工會缺少勞教說明,沒有盡到教育的責任。

  由於工作場所不同、企業文化背景不同,中鋼九千員工在同一廠區工作,而銀行工會會員遍布全國,怎麼去做訓練?只能利用幹部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機會,就像「老鼠會」作法,幹部訓練之後,就從理、監事到代表、小組長,最後到會員,循序「耕耘」下去。

  其實工會很會抗爭,並不代表這個工會很強,要有談判的能力,要到想要的,才是強勢的工會。會員常會潑冷水「你們工會無效啦!」「每次都講輸公司!」,可是大家仔細深想,工會如果總是擺出「得理不饒人」的高姿態,一次、兩次可以,再來公司就會反擊;所以談判切勿抱著「要到底」的強勢作風,那樣一次就沒了,因為輸的一方,事後一定會被嚴厲批判。例如工會理監事談判小組要面對理事會,會員的監督壓力,如果工會每次談判都敗陣,回來絕對無法交待,三年以後改選,理事長鐵定要被換掉;公司的主管也是頂著董事長、總經理的壓力出場談判,如果這次被殺得片甲不留,下回公司一定會換更強勢的人來談判,硬碰硬的結果很容易造成兩敗俱傷的結局。所以談判的訣竅在於贏了裡子,也要給對方保留一些面子。

  最重要的是談判的底牌何時才能亮出?例如工會要求勞工董事只能在董事會明確表達「調薪」立場,但絕不可在會上隨便同意公司其他口頭承諾的激勵辦法;即使董事長表明不能調薪,可改發獎金,出面再談,千萬不要讓對手太早知道工會的「第二方案」是什麼?當然工會也不能唱高調或者瞎起鬨,與公司有過交手經驗之後,應該用理性、長遠的眼光處理事情,甚至回頭幫忙公司說服員工,不是只有一成不變、硬梆梆的態度,要能言之有理!
 
  最後,協商的團隊非常重要,俗語說「願和精神的相罵,不和瘋子講話」(台語),整個協商團隊成員如果彼此理念接近,要蒐集、分析資料,培養默契都比較容易進入狀況;而且黑白臉應該由成員輪流扮演,不然大家都只想做英雄,別人就只能永遠做狗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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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全聯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5/09/25
期數: 
第五十七期
      經過四天的堅持與決心,台灣企銀工會從9月8日發起的罷工行動,終於成功阻擋了台灣企銀即將被政府標售給財團的計劃-9月14日晚上,財政部宣布台灣企銀標售確定流標。

  這起台灣金融史上第一件銀行員罷工的行動,不僅突顯了台灣企銀急亂標售的草率粗糙,也引發社會輿論檢討「二次金改」的高漲聲浪。

▓金改政策錯誤,罷工一觸即發

  今年7月1日,台灣企銀才剛歡慶銀行成立90周年,然而員工卻毫無喜悅心情;因為稍早之前,美商高盛公司已經取得台灣企銀標售的財務顧問,這家具有銀行法「專業銀行」地位、歷史悠久的銀行,一旦為了配合政府「今年底官股銀行減半」的政策要求,極有可能就此走進歷史灰燼。

  去年10月20日,陳水扁總統公開要求:2005年底前至少出現三家市占率10%以上的銀行,官股銀行家數至少減為六家;2006年底前十四家金控公司要整併為七家,以及至少有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赴海外上市。所謂「二次金改」於焉展開,「金融整併」則是這項計劃的核心內容,而且是由政府急匆匆拿著胡蘿蔔與棍子親自下場主導;根據報載,彰銀、台灣企銀、農銀、中信局、第一金控,都是這場併購大戲被鎖定的「苦旦」,「這是既定政策!」官員斬釘截鐵的語氣,似乎只要質疑金融整併有什麼不對,就是拒絕改革、與國家競爭力作對的壞蛋!

  為了捍衛工作權與台灣企銀永續發展的使命及任務,台灣企銀工會在經過正式勞資爭議調解失敗之後,開始籌劃罷工抗爭的行動。8月27日,艷陽高照的中正紀念堂前,工會舉行臨時會員大會,進行「罷工投票」,獲得將近八成的會員投票贊成在團體協約尚未簽訂之前,政府若執意標售台灣企銀,將展開正式罷工。這場「反亂併、簽團協」的合法罷工一觸即發(相關報導詳見第4版)。

  9月8日上午八時不到,台灣企銀總行、台中民權分行、高雄分行前陸續有員工抵達罷工集結現場。隨著時間一分一秒過去,參加罷工行動的員工愈來愈多,當天總計至少聚集了1500位會員,他們頂著烈日、手持布條形成人牆,聲勢浩大、士氣高亢。除了集合在現場的會員之外,更有許多會員因交通不便等因素,以在家不出門的方式響應罷工。因此,即使是依據台灣企銀業務部的統計,仍至少有四成二的會員並未到班,成功破除了資方之前喊出的會保住七成到班率的大話。

▓勇者無懼-至少2000人加入罷工

  在政府及資方祭出凡參加罷工者皆以曠職論處、只要罷工就什麼都拿不到等似是而非的恐嚇伎倆威脅會員之下,仍有超過2000人堅忍無懼、勇敢無畏地配合罷工行動,成功突破了第一天罷工時會員恐懼、觀望的心防,更為接下來幾天的罷工注入強心劑。

  9月9日,罷工第二天,也是台灣企銀花落誰家的關鍵日子,罷工現場明顯更加熱烈,缺職率更是逼近五成。即使資方遲遲不敢公布缺職率的統計,仍無法掩蓋罷工第二天已激勵更多會員參與的事實,愈來愈多的會員選擇加入罷工行列,展現他們不願屈服、順從資方打壓與財政部執意賤賣台灣企銀的自主意識。

  由於一早就傳出標售案的「內定買主」是中信金控,罷工現場也掛起了「反對中國(中信金)併吞台灣(台企銀)」的紅布條,齊聲抗議招標過程疑雲重重,完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甚至連媒體記者也批評標單收件地點在哪裡都不知道,有幾家投標更是眾說紛紜。

  當天下午,總行傳出消息,財政部「有開標,但是沒有決標」,原因不明,引起罷工現場一陣譁然,連媒體記者也急忙四處查證到底是怎麼回事。最後,台灣企銀董事長鍾甦生來到總行外面的罷工現場,「標售案目前沒有結果,財政部仍在思考中,所以臨時董事會停開。」由於只有簡單幾句說明,語焉不詳,更加引發員工的憤怒,要求董事長下台及宣布廢標的怒吼聲不斷。

  經過工會幹部冗長討論,決定9月12日(星期一)繼續原地進行第三天的罷工行動,而且將訴求拉高到要求「廢標」,因為整個標售過程烏雲密布、黑箱作業,簡直就是被高盛公司牽著鼻子走,連台灣企銀自身也做不了主。

  9月10日晚上,參加APEC會議返國的財政部長林全召開記者會,說明台企銀標售案出最高價的投標者,和財政部感到滿意的價格還有段距離,如果議價之後達到雙方可以滿意的價格,交易才算完成,否則就會流標;「由於雙方還要重新評估,所以需要三到五天的時間」。財政部打算採取「拖」字訣,橫了心硬要把台灣企銀賣掉。

  財政部長這個說法,更讓社會輿論質疑批評,各大報均開始以社論的格局及大篇幅的評論,呼籲政府慎思檢討「二次金改」的問題;工會也立即在報紙刊登廣告,「反對台企銀標售黑箱議價!要求財政部直接宣布廢標!」嚴正控訴政府錯誤的「二次金改」政策,造成圖利財團,賤賣全民資產,引發大規模失業潮;工會堅決反對財政部黑箱議價,違反公開、透明原則,應直接廢標!

▓高呼「廢標!護台企!」

  9月12日,罷工進入第三天,人潮愈聚愈多,來自各行各業友會的關心與聲援持續增加。除了同業的銀行員全聯會、土銀、彰銀、台銀、合庫、中信局、北商銀、農銀、中國商銀、一銀、北富銀、兆豐金控、華南金控、第一金控、交銀、台中商銀、高銀、僑銀等工會,尚有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總工會、台北市產總、高雄市產總、新竹縣產總、桃勤工會、全國教師會、大同工會、台鐵工會、中華電信工會、菸酒工聯、石油工會、中鋼工會、台電工會、工委會、黑手那卡西工人樂隊、自主工聯、勞陣、勞動黨等眾多工運團體到場聲援加油。

  當天早上十時,財政部長林全、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國庫署長劉燈城與台灣企銀工會理事長林萬福,兩位勞工董事李鴻炎、葉坤益,以及銀行員全聯會理事長黃水泉、全產總理事長鍾孔炤,於財政部進行談判。經過三個半小時的冗長協商,財政部只原則同意將工會的訴求,清楚轉達給有資格「議價」的買主,所以結論仍是「懸而未決」。

  由於翌日立法院正式開議,經過三處罷工現場會員民主討論的結果,決定繼續進行罷工,但是將罷工地點改至立法院外,由工會幹部進入立法院向各黨團陳情,希望將標售案阻擋下來。

  9月13日上午,立法院群賢樓外仍聚集五、六百位台企銀員工,高舉「廢標」標語,高呼「反合併、要專業」口號,工會亦順利尋求費鴻泰等99位立委連署提案,要求「財政部督促撤銷台灣企銀併購計劃並保有官股,以輔導該行程為協助台灣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力及繁榮台灣經濟之專業銀行。」

  同時,行政院長謝長廷對於工會罷工行動回應指出,如果價格過低就不要急於脫手,免得被外界批評是賤賣國產;「人民的印象只有行政院好像要排除萬難,不管怎樣都要釋股,但反而會增加人民疑問,包括是不是要賣給外行?會不會賤價賣出?國庫會不會受損,是不是方便財團?勞工有沒有配套照顧?這四個方向政府都應該給人民答案。」(聯合報,2005/09/15)似乎反應政府可能宣布流標的方向。

  經過中午的討論,工會決定罷工行動明天之後暫停,交由立委「接棒」,但若政府仍執意拍賣台灣企銀,將待決標結果出爐,不排除再發動第二波罷工行動。

▓流標!董事長請辭!

  9月14日晚上,財政部長林全召開記者會宣布台灣企銀標售確定流標。工會獲知消息之後強調,罷工的主要訴求就是反合併、廢標,流標是可以接受的結果,勞資雙方可以重回談判桌繼續協商。

  但是對於財政部將流標原因指向工會罷工因素,以及工會最後提出優退次數的要求有關,工會反擊強調,工會堅持的退職專案次數多寡其實和工會一直提出的員工離退「主動權」有關,從來不是「新方案」,加上和成本並沒有關係,怎麼會把流標算在「新方案、次數」身上?流標其實就是投標價格談不攏,是財政部不能接受買主「議價」的價格,現在把問題通通丟給工會,根本就是推卸責任、抹黑工會的作法。

  9月16日下午,台灣企銀董事長鍾甦生宣布請辭。新任董事長張兆順在9月20日下午親自前往工會溝通,表達其接任台灣企銀董事長是要經營銀行,而非出售銀行的態度,以緩和目前緊繃的勞資關係(詳見第三版報導)。

  對於罷工期間造成台灣企銀客戶不便,工會深深致歉,同時強調罷工是為了爭取銀行永續發展,能夠繼續對廣大中小企業提供長久服務;現在抗爭告一段落,所有台灣企銀員工仍將秉持熱忱繼續服務客戶,共同為台灣經濟努力打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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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10/15
期數: 
第十期
  本會於八月中旬接到P銀行離職員工來電詢問有關限制服務年限的問題(本會第二期會訊曾對此問題有所探討),當事人K君在接到P銀行要求違約(未服務滿二年)賠償的公文,經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於90.8.20與資方進行協調。筆者曾陪同勞方當事人與P銀行代表當面協調,協調情況請參閱本期另一篇文章-無理的「契約」變成沉重的「枷鎖」,兩位研修勞工關係的學生在「有幸」全程旁聽協調會後,撰文表達感想,筆觸透露出對身處經濟弱勢勞工,在面對勞資爭議時的無奈與徬徨。本案現已進入司法訴訟,本文擬針對K君個案,從法理上為文探討,希望能提醒新進銀行員工不要再被資方「設計」,誤蹈法律陷阱。

◆細說從頭

  K君自88.9.27受僱於P銀行,經六個月試用期滿,於89.3.27正式擔任P銀行松山分行中級辦事員;嗣後,K君依勞基法規定,事先預告雇主並配合辦理離職手續,於89.7.6正式自P銀行離職。K君離職將屆一年,忽於90.6.22收到P銀行公函,函稱K君應賠償P銀行違約金,項目包括:(1)相當三個月薪資之訓練費用,(2)試用期間之獎金及福利津貼,合計94,310元;但因P銀行已預扣K君89.7.1-7.6薪資5,729元,作為「扣抵違約金」,故上述兩項金額相減,最後要求K君賠償88,581元。

  本案已於90.9.25經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不成立,並預計於十一月中旬第一次開庭。對照P銀行呈給法院的訴狀,可知其對K君之催討,目的在於「殺雞儆猴」,因為據K君及其他已離職員工私下追查,有此情況而遭催討「違約金」者已逾50人;P銀行若要逐一興訟,就要冒著名聲掃地的風險,反之,若能對K君求償勝訴,則不怕後面尚未處理之個案,最後不會乖乖回來賠錢。

  事實上,K君於90.6.22接到P銀行來函,即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經勞工局安排勞資協調,K君於會中多次主動告知P銀行代表,並非不願意賠償此筆費用,惟其索賠金額過高,實不合理,也非為財力所能承擔。迨90.9.25於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會上,K君明確表達願在衡量自身經濟能力之下,以一個月薪資,即28,000元,支付「違約賠償金」,仍不為P銀行出席調解之代表所接受,僅再三重申該銀行最多只能接受依違約金再打八折的「底線」,即75,448元,兩者仍有近五萬元的差距。

◆承諾書變成「賣身契」

  K君報考錄取P銀行職員,係經筆試合格及二次面試,而且之前完全不知該銀行有所謂「入行兩年不得離職」規定;反觀同業(例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招考新進行員,於報名表即註明類似規定,顯見P銀行對此規定有刻意隱瞞之嫌。更何況,多數銀行根本沒有要求新進行員簽訂限制服務年限的契約規定,顯見此乃銀行業的「陋規」,欲以此箝制勞工的就業限制;其「明文規定」的惡質心態,與十幾年前發生在部分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單身」、「禁孕」條款,簡直沒有兩樣!

  K君係在P銀行所寄行員錄取通知書,初見「承諾書」之內容,因對其若干片面規定有所質疑,故並未依通知書規定,於88.9.26報到之前寄回P銀行管理部,而於報到當天攜此「承諾書」向P銀行人員詢問可否不簽(甚多同梯此報到者均有提出相同問題),惟遭回答不行。K君在當時身為經濟上弱者之情況,只能選擇「簽署」或者選擇「失業」(因先前工作已辭),故為了爭取工作機會及表示服勞務之決心,在P銀行要求下,不得不簽署此一片面保障P銀行及訂有高額違約金約定之「承諾書」。對於這點,P銀行代表在勞工局協調會上,也承認新進人員報到若是拒簽,則絕對不予任用,由此可見此約定極其不公平及不合理。

  然而,K君於P銀行任職期間,僅曾接受「新進行員訓練班」行內訓練乙次(88.9.27-10.28),即被分派至該銀行松山分行任職,且未再有類似相關訓練安排及額外費用支付,例如特殊之職業訓練、技能養成或安排出國受訓等;故絕非如P銀行所主張應賠償「相當三個月薪資之訓練費用」,因其辯稱「訓練期間」包括試用期六個月,然K君當時並非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之技術生或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故「違約金」第一項所稱「繳還相當三個月薪資之訓練費用」實不合理。蓋勞工乃社會之「經濟弱者」,K君職務亦無涉及銀行業務機密,此筆「違約金」巧立名目,數目龐大,明顯違反法律「比例原則」精神。

  又「違約金」第二項,即「試用期間之獎金及福利津貼」,係依「P銀行員工差勤請假辭職辦法」規定而來,惟K君於該銀行任職期間,從未見過此一相關書面文件,或由行方公開揭示之,事後P銀行僅憑乙紙「承諾書」約定,據以要求K君賠償已領取之88年度年終獎金七成,似有違法之嫌。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年終獎金亦屬工資一種,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即勞工提供勞務之報酬,P銀行追討K君已領取之年終獎金一部,作為「違約」賠償細項之一,顯見名實不符,極不合理。

  綜上所述,K君既已多次表明並非拒絕繳交「違約金」,而是由於金額過高無力承擔,更絕非P銀行所稱「置之不理」;然P銀行挾其經濟優勢,利用形式上契約自由,將有利於己之條款列入契約之中,致K君不得不在「違反自由意志」之下簽訂此份契約,造成私人立法權限已然凌駕於公平正義原則之上。

  最令人不平的是,K君於89.7.1-7.6薪資共5,729元,在未經其同意即先遭P銀行扣押,並辯稱是行使抵銷權,極其霸道無理。據了解,與K君有相同情況而遭追討「違約金」者逾五十人,尤以今年為最,究其因,乃P銀行於今年「變相減薪」,藉故取消「午餐津貼」,以及強迫全體員工以千元為單位認購股票,致使該銀行員工反彈強烈。若由此觀之,P銀行要求員工入行必須簽訂「兩年不得離職」的「承諾書」,卻未相對提供員工在相關勞動條件或福利制度的保障,顯見缺乏平等互惠之精神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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