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旆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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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全聯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06/09/15
期數: 
第六十九期
  行政院金管會針對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接管時,須讓與其營業及資產負債,而有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時,是否應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適用之議題,於8月22日下午與行政院勞委會召開研商銀行法修正草案第62條之4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規定適用問題之會議,並邀請銀行員全聯會幹部與會;當天由銀行員全聯會理事長賴萬枝領隊,包括土銀、一銀、北富銀、交銀、合庫、台企銀、彰銀、中國商銀、農銀、僑銀、高銀、台中商銀、建華銀、明台產險等14家產業工會理事長,以及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曾國烈,勞委會副主任委員郭芳煜、勞資關係處黃處長及王科長,行政院秘書處梁科長等官員。針對此項修正草案,與會人士提出相關意見,最後達成兩項建議並交由銀行局攜回研議。
  此次討論主要是針對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根據銀行法規定,問題金融機構經接管後,接管人受讓其營業、資產及負債;若發生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時,是否應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之適用。金管會針對銀行法第62條之4提出新的修正版本,希望增訂第二項「銀行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銀行局曾局長表示,問題金融機構在接管之後,希望可以縮短其處理程序,加快處理腳步,以免影響金融秩序及客戶權益,最好的狀況是維持營業不中斷且避免最後走入清算;換言之,銀行局認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若因需勞資協商,勢必會延宕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時效,若因而肇致無人承購,需進行清理程序,對員工而言,其權益更難獲得保障。
  本會賴理事長表示,就已發生過的接管案例來看(例如中興銀行),問題金融機構一旦被接管,接管時間愈久,對員工而言並不見得有利,許多員工因為看不見未來,紛紛先行離職,連勞基法基本的保障都沒有。所以工會可以體諒問題金融機構經接管後會有處理時效的壓力,面對金融市場劇烈的改變,應該如何因應,對工會而言也是兩難的問題,但是即便如此,員工權益不能因而漠視不受保障。因此,本會提出兩項主張:(1)排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適用,以利於處理時效,讓接管人可以迅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但必須另外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加入「員工安置計畫書」,將員工安置計畫明訂於法律條文之中;(2)部分排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之適用,但在銀行法修正草案第62條之4的條文增訂「惟發生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項解僱勞工之情事時,勞雇雙方仍應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讓工會仍然握有協商權,只是少了公權力強制介入協商的程序。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說明,目前勞委會認定問題金融機構是屬該法第4條第1項的「突發事件」,排除60日的規定,但事業單位仍須提出解僱計劃書,只是不受限在60日內;再者,若排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仍然必須適用第2條、第3條及第4條之相關規定。
  經過熱烈討論之後,會議最後達成兩項建議:(1)在銀行法第62條之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後面加上「其具體方案應包括員工安置計劃」,或者另增第二項「前項具體方案應包括員工安置計劃」;(2)在銀行法修正草案第62條之3中加入「銀行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兩項建議交由銀行局曾局長帶回研究,目前行政院金管會傾向採用第二項建議方案。對於金管會此次所展現的誠意,與會工會幹部都有感受並肯定,也希望日後政府部門能夠重視工會的意見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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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全聯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06/10/15
期數: 
第七十期
  銀行員全聯會在9月7-8日於宜蘭舉辦「工會幹部訓練營」,針對勞動派遣對金融業的影響舉行座談會,並且討論工會因應勞動派遣的具體對策;與談講師有東慧國際諮詢顧問公司協理劉秀珍、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林佳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邱毓斌。
由東元集團與日本專業人力服務公司TECHNOS株式會社合資所成立的東慧公司,具有豐富的日系派遣經驗,劉秀珍協理針對金融業調查資料指出,1987年日本就業型態多樣化調查發現,派遣勞工占勞動人數的比率為0.6%,其中金融保險業的比率高達2.6%;至於行政院勞委會於95年6月所公布的「職類別薪資調查」中,金融保險業使用派遣勞工有28%,與其他行業相比較高。
至於為何如此?劉協理認為,目前企業會使用短期人力機動調配已是不爭事實,加上勞動派遣並無明確法律規範,企業喜歡用派遣人力,正可省去許多勞基法規範的責任,降低企業成本。
■派遣三方關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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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全聯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06/10/15
期數: 
第七十期
  行政院金管會於10月3日下午召開研商檢討「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事宜會議,由副主任委員張秀蓮主持,與會單位有經濟部、財政部國庫署、行政院經建會、證交所、櫃買中心、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出席;銀行員全聯會理事長賴萬枝率領中國商銀、台企銀、一銀、合庫、北商銀等5家產業工會理事長代表出席。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營運涉及大眾存款及保戶權益,若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委託書以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為健全金融機構股東會委託書之使用,並落實經續會之決議,將檢討修正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首先,金管會研議將現行金融機構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者,提高一般徵求人最低持股門檻,由現行持股規定為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2或80萬股以上,調高為千分之2或200萬股以上。
  本會賴理事長表示,工會堅決反對提高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門檻,建議繼續維持現行800張徵求委託書的資格條件,並再次重申經續會的決議乃是「對委託書徵求人之資格適度予以限制」,實是針對徵求人之資格予以限制,而非拉高最低徵求門檻;金管會一再表示拉高門檻是為防止經營權的爭奪,但實際上小股東力量有限,且修改之後是否真能防堵大股東持少數股份取得經營權的情事發生,仍是存疑。
  再者,此次修正只針對「金融機構」,違反經續會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主張委託書規則若要修正也應全面性的適用;第三,此項修正只能規範到小股東,卻限制不到大財團藉收購委託書的手段,進行惡意併購,反而圖利財團,成為名副其實的「富人條款」,與金管會為避免委託書做為經營權爭奪工具之目的相去甚遠,金管會這樣的政策,給予外界財團化的負面觀感。
  與會的5位工會理事長也一致表示,工會徵求委託書之目的,無非在爭取勞工董事,參與公司的管理並監督經營,而非要取得經營權,80萬股與200萬股的差距對大財團來說根本沒有意義,但對工會要透過徵求委託書來落實產業民主的道路卻是個大障礙。
  從以往經驗法則來看,銀行弊案中看不出有小股東搞垮公司的,多是一些經營管理階層掏空公司,且要拿下一席董事要花費將近1億元的資金,小股東資金有限,這樣等於是變相的為財團開大門,扼殺小股東參與徵求的權益;今年6月台企銀工會拿下2董1監,在這個時機點欲提高徵求委託書的門檻,令人聯想是針對工會而來。
  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指出(中國時報,2006/10/04),金管會提高委託書徵求門檻上限,並沒有對症下藥,我國委託書徵求門檻,從最早規定徵求人團合計需持有公司30萬股才能參與徵求,一路提高到至少須40萬股、60萬股到現在的80萬股,但對委託書徵求的亂象並無改善,大股東只花一點錢,卻透過委託書取得經營權的情況也未見減少。拉高門檻的政策,對有心取得經營權的大股東而言,意義不大,大股東只要有心,就算透過一般徵求,只要組很多個徵求人團,還是一樣可以達到目的;提高委託書徵求門檻,規範不了大股東,卻剝奪小股東的權益,失去讓小股東要求經營不善的經營者下台的最佳武器。
  銀行公會、證券商公會則贊同金管會此次的修正議案,至於經濟部、財政部國庫署、經建會、證交所、櫃買中心皆表示無意見。
  第二項議案擬將金融機構一般徵求人之持股期間,由現行6個月提高到1年,並訂定緩衝期。賴理事長表示對此議案較無太大異議,對工會影響較小,但建議金管會要再考量適用日期。
  第三項議案則將現行金融機構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者,提高其無限徵求持股數門檻,將原本股東應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拉高至12%。對此議案工會方面表示贊同。
  第四項議案則在計算金融機構徵求人資格之最低持股數時,對股東已質押之股數,是否要予以打折。此議案與會代表皆對其在法律上的適法性提出質疑,認為應審慎考量,避免影響股東的權益。金管會表示此案傾向維持現狀。
  第五項議案則對股東會紀念品設定價格上限,金管會現階段仍採用道德勸說方式,讓股東會自行決定紀念品的價格與發放。
  在此次針對委託書規則修正案會議中,有關委託書徵求門檻的政策,工會向官方明確表達工會的堅持與訴求,期望金管會能重視工會的心聲,金管會亦將針對會議討論的初步結果再於會內繼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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