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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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交銀產工幹事
出刊日期: 
2007/11/15
期數: 
第八十三期

  二次金改政策推行的目標之一是公股行庫由12家減半為6家,受到政策指示的金融行庫在企業體合併完成的那一刻起,在表面便脫去了金融改革政策的關係,因為在政府的眼中,「金融企業」完成在法律上的合併程序,就算是「完成合併」了;但是真正要開始融合的企業制度問題,彷彿就與金改政策無關,而轉變成個別企業如何進行內部融合的問題。

  這是一種將金融事業體融合問題內化成勞資爭議的手法。在合併企業體真正進行融合時,首先面臨到的是如何將雙方重疊的金融業務進行整合,以兆豐銀行目前進行合併後業務整合的方式來看,兆豐銀行在合併之後以中國國際商銀做為存續企業體,其內部營運規則都以原來的中銀體系來進行。由於交通銀行原來受政府保護的工商業放款經開放後,不得不隨著商業銀行的腳步進入,但相較於投入商業金融市場已久的中國商銀而言,交通銀行在商業金融的領域中才剛起步,並且因為台灣金融市場的飽和,就顯得失去過往身為工業銀行競爭能力。

  在一切以競爭為原則的金融企業,失去競爭力就等同失去了商業價值,在企業合併之後,兆豐銀行的管理階層便以企業融合之名,開始進行除去喪失市場價值的交通銀行,而手段是極為殘酷的。

  首先,兆豐銀行以重新歸戶為由,將原來重複在二家銀行下進行交易的客戶重新分配,許多原來交通銀行的客戶在重新歸戶下,被歸到原來中國商銀系統下的分行,這就造成許多交銀分行的績效在客戶重新歸戶後受到莫大影響;接著,在銀行經營牌照限制發放的前提下,兆豐銀行以分行整合為由,遷移原交銀分行經營牌照另新設分行,這就造成牌照遭到調離的分行消失不存在,員工被迫調動。

  這只是兆豐銀行進行消滅交通銀行體系的諸多手段之一而已,「金融合併」實際上是消滅一家原來體質優良的國家行庫,這同時也是建立在將整合問題內部爭議化上頭,變成「自己家的事情」以後,好似受到消滅的銀行體系下的員工就要各自看著辦,苦也要自己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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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交銀產工幹事
出刊日期: 
2007/10/15
期數: 
第八十二期

  服務業工人如何組織工會,一直都不是易事,尤其從事服務業大多是年輕人,而香港迪士尼樂園的員工幾乎集合了服務業工人的特點:年輕、對勞動權益普遍缺乏感覺;加上迪士尼樂園長期營造出來的歡樂氣氛,更使社會大眾很難將勞動問題放進迪士尼樂園,也就更不容易看見在樂園內的勞動問題。

▓歡樂背後的工會經驗

  這一群不被看見的工人在香港迪士尼開幕之際,經過香港職工盟主動介入,在迪士尼樂園開幕3個月後順利組成工會,但有工會組織並非等同組織發展順利,迪士尼樂園職工會隨即面臨了無法順利招收會員的困難;為此,工會也改變招收會員的策略,將原來只是散發傳單的方式,改為舉辦講座課程,透過員工分享,得知各種職類員工所遇到的工作問題,並協助爭取改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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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交銀產工幹事
出刊日期: 
2007/01/15
期數: 
第七十三期
  2006年底,在交通銀行與中國國際商銀合併後短短四個月內,本會正式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兩件勞資爭議調解,爭議之一是兆豐銀行以一紙公文片面撤銷本會常務理事許傳勇半日駐會假;另外則是資方漠視應與工會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的約定,並意圖規避勞資會議的相關法令規定,單方面將工會要求召開的勞資會議以「勞資座談會」取代,不顧本會現存合法的法律地位,干預工會會務運作。
  本會常務理事、兼任總幹事許傳勇在兩銀行合併之前,經本會與交通銀行協商,資方同意許常務理事半日駐會至工會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為止,交通銀行並且正式行文同意上述情事;此外,本會依據交通銀行團體協約規定,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駐會辦理會務,因此許常務理事以半日駐會合法且合乎團體協約約定,殆無疑義。
■兆豐銀無意遵守團體協約規定
  不料在銀行合併之後,兆豐銀行竟以合併工作已經完成,片面以一紙公文毀約,宣稱許常務理事半日駐會之事「將自民國95年10月23日起予以取消」。在本會接獲兆豐銀行來文之前,行方並未與工會協商,便逕予取消許常務理事半日駐會,本會於勞資會議再三強調工會提出常務理事半日駐會的需求與工會業務之進行,並非由行方單方面認定;銀行合併並不代表工會內部合併相關業務就已經完成,且合併之後衍生各種勞動條件上的問題在未獲得行方有誠意的解決之前,各種爭議需要本會幹部協助解決,行方以「銀行合併」完成視作工會任務已經完成為由,有干預本會會務之實。
  在調解會中,行方仍辯稱這是「勞動關係」、並非勞動條件,所以不需要與工會協商就可以逕予取消,無視工會法相關規定、工會與交通銀行的締約,以及合併之後新雇主必須概括承受勞資雙方的議定事實,強行以錯誤心態曲解法令規定。本件勞資爭議調解,3位調解委員一致同意「勞資雙方應針對勞方半日會務假事宜於一個月內誠信協商」,並在協商完成之前,資方應先恢復本會許常務理事傳勇半日駐會的調解方案。但是兆豐銀行資方代表不同意該調解方案,調解不成立,正足以突顯資方漠視法令規定與團體協約之議定,不顧誠信原則,以保守心態打壓工會之事實。
■資方「視法律為無物」心態可議
  另一件勞資爭議案件更是突顯資方無意守法的惡質心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金融機構合併後工會如何行使勞動三權(爭議權、團結權、協商權),以及工會合併、存廢主管機關處理原則,曾於去年5月18日以正式公文說明,在企業合併後有雙工會的事業單位,在存續工會改選之前,消滅工會得以繼續依據工會法行使工會業務;另外本會在銀行合併之前就與資方所簽訂的團體協約,也明確規定工會任務,其中包括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本會於去年11月要求資方依團體協約與勞基法規定召開勞資會議,卻於會議召開前一日接獲行方來電,表示本次會議行方將視為「勞資座談會」,甚至在會中要脅「如果工會不同意這個會議名稱,是不是就不要開(會)」,甚至強調銀行合併之後,本會「法令地位不明」,意圖模糊工會行使勞動三權權利。
  本會的法律地位在行政院勞委會該紙公文已闡釋清楚無疑,本會可以繼續行使工會法所賦予的工會任務。對於本會常務理事許傳勇半日駐會遭無故撤銷,以及資方任意解釋本會法律定位並拒絕召開勞資會議,本會除了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外,不排除將有下一波抗議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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