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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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不合法。勞基法第三十條對於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同時亦規定要有 明確的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因此,公司以採責任制為藉口而不打卡,不設出勤紀錄,即 已違反勞基法,若有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之後,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原則上,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沒有勞動義務的;但如果公司有需要,可在法令的範圍內,要求員工加班,當然也必須支付加班費。

法令對於加班時數也規定了上限,公司不可以超時加班。根據規定,「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個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換句話說,一天十二個小時是極限了,超過之後,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

勞基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譬如雅淑的小孩晚上突發高燒送醫院急診 室,或是雅淑經常性加班導致體力不支,此時當然構成勞基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如果公司硬要員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七十七條可處 罰該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銀行業雇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屬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稱的「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不受上述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表 示老闆可以任意要求這些人加班。關於經理職以上人員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定,並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一、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標準。
二、必須訂下書面契約。
三、必須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核備。
四、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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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是有問題的。公司認為沒有正式開始對外營業,就不算工作時間開始,所以員工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但是勞委會的解釋卻不同,所謂「工作時 間」,指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換句話說,只要是員工上班打卡的那一刻起、或 是進公司為每一天的營業做準備開始,直到整理完內部結束,都應該視為工作時間,應併入薪資計算。

另外,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動要求,都要算在工作時間之內。譬如說公司要求提早到辦公室開早會,或是要求員工於下班時間或假日來公司開會,這段時間當 然算工作時間,要給薪水。但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的訓練課程,情況又不同。根據勞委會的解釋,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參加教育訓練,是勞資雙方都獲益的活動, 因此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是否該給加班費,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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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因此勞基法保障的權利也要打折扣。於是老闆扣薪水、不准員工請假都只好忍氣吞聲,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 基法中關於試用期的設計,是為了讓勞資雙方可以比較彈性處理工作適應的問題,但是許多公司都以為,試用期間無法令約束,其實不然。事實上,勞雇關係的開 始,是從員工一進公司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起算,跟試用期與否無關。即使是試用期的員工,也享有和其他受雇員工一樣的權利,包括勞健保,事假、 喪假,也包括薪水的請求權。 另外,公司也不可以將新人的試用期一再延長。試用期到底要多長才合理?勞委會的解釋是「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 期」。一般而言,大多數公司的試用期都是以三個月為期,如果在試用期內或試用屆滿,公司想終止雇用,仍然要發給資遣費。 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屆滿之後,沒有立即表示不雇用,仍讓該員繼續工作,則根據勞基法第九條「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 是說這名員工就自動成為正式員工,不管公司後來又用什麼名義要求延長試用期限,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司要解雇他,必須要有正當理由,並且應給資遣費和預告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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