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銀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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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2/09/15
期數: 
第二十一期
主旨:
  為台北銀行高層利用議會休會期間,恣意規避市議會監督私下與財團簽訂秘密協約,並拒絕與工會協商、溝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宣布納入富邦金控旗下。期間,並為達成該目標,罔顧社會正義非法解僱工會常務理事,剷除反金控要角,造成北銀三千多位員工不滿、忿怒,引發重大勞資爭議案。為此,懇請 貴黨團、議員就北銀金控案在北銀未與工會充分協商、溝通並獲得員工同意之前暫緩審議該案。
理由:
  一、台北銀行於民國五十八年成立迄今,其經營績效、盈餘創造、資產品質在同業間均名列前茅。復於九十一年取得電腦彩券發行權五年,北銀股價頓時成為金融類股之王,屬信評A級之銀行為不爭之事實,其優越條件足可自組金控或合併他銀行乃無庸置疑之事。惟於今,市府與北銀高層罔顧員工反對下執意將該金雞母賤賣給背袱產險、壽險、證券…等龐大損失風險極高之富邦金控,實令人不解?
  二、本會針對北銀未來發展曾多次向北銀、市府表示關注,同時要求於進行購併案時要參與該決策小組,但北銀與市府均以「必然會在考量保障員工權益…等」理由拒絕,所有購併作業均由幾位高層人士在黑箱中秘密進行。甚至為搬開金控絆腳石於91.7.16非法解僱工會常務理事黃玉炎引發重大爭議。此等做法檢視91.8.8宣布金控後之契約中即可證明員工權益保障闕如,事後說明會以解僱黃君暗示逼迫員工簽字同意北銀被控之事實。
  三、北銀與市府高層處理金控案均選擇在議會休會期間進行招親、評估等作業,及以換股方式賤賣北銀,旨在規避市議會之監督、審理,並違反府頒之「台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更視議會於何物?
  四、北銀三千多位員工自宣布被富邦「金控」後,個個錯愕、不滿、忿怒、惶恐、失望…,已無法正常提供勞務,惟恐步上大安銀行被台新「金控」之命運到處投訴;而工會方面亦正以「搶救北銀、拒絕被併購」之訴求醞釀發動罷工,表示拒絕被金控(合併)之嚴正抗議。
  五、本會成立七年餘均秉承「追求永續經營、提昇北銀競爭力」之宗旨與理性進行雙方之溝通,順利移轉民營化即可證明;本會深知金控、合併乃時勢所趨,因此我們主張「三反:反亂併、反黑箱、反賤賣;三要:要參與、要協商、要保障」。據以表達如下之立場與堅持:
(一)金控應循法定程序-杜絕黑箱作業
  台北銀行應否納入金控,台北市府何時釋出公股,應由主管機關依據「台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之規定由議會監督審理,倘主管機關認為不需經由預算程序,亦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清楚辯證,以解員工及投資大眾疑慮,執行過程亦應有員工代表參加及適時之揭露,以表誠信。
(二)員工工作權益應予保障-簽訂團體協約
  台北銀行納入富邦金控之後,勞動條件勢必改變,雖資方信誓旦旦聲稱維護勞工權益,惟並無具體承諾;本會主張勞資應儘速進行協商,對留任或不留任員工之待遇應訂立規範明確之團體協約,清楚釐清股東、銀行與員工三方之權利義務,以昭公信。
  台北銀行員工以高素質的工作績效,締造三十三年來之亮麗表現,為因應金融情勢之變化,對於行方所作經營策略之選擇,本會充分理解與支持,惟勞動關係之基礎應奠基於雙方之誠信與良好之互動,本會反對任何片面之決議與決定,尚祈 貴黨團、議員體恤下情,為保障本會員工爭取合理之權益及捍衛「台北銀行」拒絕被消滅之神聖使命,暫緩審查「北銀及富邦金」合併案。為禱
右 陳
台北市議會
  陳情單位:台北銀行產業工會
  理 事 長:沈介三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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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2/08/15
期數: 
第二十期
  台北銀行為遂其金控美夢,藉口以一篇工會文宣內容涉及「對於雇主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為由,羅織執筆者莫須有罪名,非法解僱延平分行副理黃玉炎(本會創會理事長),剷除這位反金控的絆腳石,引發勞工團體強烈抗議,並要求北銀立即回覆黃玉炎工作權。黃玉炎撰發這篇文宣係北銀工會決議授權之行為,且其言論撰文均為法之容許,絲毫沒有踰越法令之規範,至於侮辱與否之認定係法律之層次。於今,守法的黃玉炎卻因從事工會活動落得無頭路。
  針對北銀與黃玉炎工作權爭議案,北市勞工局已依職權認定北銀解僱黃玉炎明顯違法,然北銀總經理丁予康於市議會接受議員質詢時,其言行態度公然藐視議會、違法亂紀,竟還老神在在,箇中蹊蹺令人不解!是馬英九有把柄在他手裡?抑或這隻「七月半鴨子」不知死活!北市勞工局處理此案在台灣工會史上真是罕見,其效率之高令勞工團體喝采,苦主黃玉炎於2002.7.17.申請爭議調解,2002.8.1.召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旋即於2002.8.2.發動勞動檢查權對北銀進行檢查,結果和調解委員會調解方案【資方解僱不當,應立即回復勞方原職】相同,該認定書旋即於2002.8.6.以市長馬英九名義函知台北銀行查照。但丁予康收到該函後,仍擺出「將在外君命有守不從」高傲姿態,不知日後「馬」臉要往哪兒擱?反觀,高雄市政府謝長廷市長處理「高雄銀行團體協約案」立即撤換唱反調的董事,另一反對的常務董事自動請辭,謝、馬兩市長之魄力竟大相逕庭。非法解僱黃玉炎案,馬市長是「為」或「不為」,抑或真的「沒辦法」。
  為此本會與全產總、北市產總、勞工陣線等團體已成立「黃玉炎解僱案專案因應小組」研擬各項抗爭策略,我們不相信丁予康有多大能耐,能使馬英九繼續包庇丁予康違法而不撤換,也絕不會讓這種不當勞動行為繼續蔓延,更不會讓「勞工守法、資方違法、政府沒辦法」成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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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2/08/15
期數: 
第二十期
  本會創會理事長、台北銀行產業工會常務理事黃玉炎,因執行北銀工會決議撰發文宣,遭台北銀行羅織罪名、整肅打壓,資方於七月十六日以「重大侮辱」名義逕予非法解僱;消息傳開之後,業已激起工運界同仇敵愾,認為北銀有意敵視及挑釁工會,而一致譴責北銀恣意妄為,濫用雇主懲戒權,並已涉及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
  本會指出,黃玉炎擔任北銀工會常務理事及發言人,由於北銀工會對於北銀未來計畫發展金控公司的政策有所疑慮,理、監事會決議授權黃玉炎撰寫<大人,甭擱騙啦!>工會文宣(詳見第19期會訊),並經理事長核閱後同意發出,以抗議資方該項政策執意蠻幹、黑箱作業,漠視工會及全體員工的意見;惟北銀總經理丁予康懷恨在心,竟下令交議人評會處置,以黃玉炎利用銀行內部網路系統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散布工會文宣,認為有對董事長、總經理二人涉及重大侮辱為由,逕引該行工作規則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過程粗糙、理由荒謬。
  本會嚴正批評北銀根本是「蓄意」將黃玉炎非法解僱,此可由北銀在人評會當天上午才通知黃玉炎「申辯」,旋於中午即發出解僱令,要求即日起辦理移交,全部過程僅約三小時,資方罔顧事實真象,欲將黃玉炎除之而後快的心態可見一斑。北銀此一非法解僱行徑不僅漠視工會法第三十五條「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之規定,並且明顯違反其與工會所簽訂團體協約第六條「甲方不得以乙方會員從事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為理由,而為拒絕僱用、解僱或其他不利益之待遇。」之規定。北銀資方寧捨正面回應工會所發抗議文宣內容之正途,竟針對黃玉炎個人挾怨報復,並濫用雇主懲戒權,將其非法解僱,本會除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北銀收回成命,立即無條件回復其工作權,以免衍生重大勞資爭議。
  八月一日下午,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針對本案進行第一次調解會議,本會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北市產總理事長楊俊華、全產總副祕書長林明賢均陪同黃玉炎出席調解會議,北市勞工局長鄭村棋親自擔任會議主席,雖然五位調解委員(包括資方委員陳正良)全部簽字同意「資方解僱不當,應立即回復勞方原職」的調解方案,但是北銀資方代表王南豪處長陳金泉律師拒絕簽字,致使調解不成立。翌日,北市勞工局派員前往北銀總行及延平分行進行勞動檢查,並於八月六日發函「糾正」台北銀行,認為「該懲處案之立論基礎顯有重大瑕疵,亦未考量解僱權之行使是懲戒權行使的最後手段,應立即回復勞方原職。」
  本案發展至此,本會嚴正抗議北銀執迷不悟,終將自食惡果,並且呼籲台北市長馬英九出面調停本案,別再以其「政治不沾鍋」的行事作風,刻意迴避問題,因為北銀董事會15席董事,有14席是由市府指派,北市勞工局長鄭村棋則是由其指派的政務官;然而,事實與答案應該只有一個,不應該要黃玉炎拿勞工局補助的訴訟基金,去法院告北銀非法解僱,果真如此,台北市政府根本就是在浪費民脂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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